医疗纠纷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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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调查制度篇一: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医疗纠纷的处理制度与流程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因对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诊疗行为持有异议而引发的纠纷。二、适用范围全院临床、医技科室三、规程1.医教科(医患办)接到患者或家属对我院诊疗行为有异议后,能当场解决的给予协调沟通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便于调查了解情况。收到材料后告知患方,院方将于2周内给出答复意见。2.医教科(医患办)将患方提交材料交给当事科室,要求根据患者反映情况查找我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无相应关系,

2、进行科内认真分析讨论,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至医教科(医患办)。3.医教科组织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调阅病历等相关资料。及时组织院内分析、病案讨论、死亡讨论等,掌握事实真相,做好协调工作。4.医教科结合患方提交材料及调查的情况和当事科室提交的诊疗经过的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协调方案,向院领导汇报。5.积极做好与患方协调和沟通的工作,并将医院初步调查意见反馈于患方。(1)确定医院无过失、无责任的,应将整个诊治过程向患方解释清楚,取得患方的理解。(2)确定因医疗过失给患方造成损害的,若患方存有协商解决的愿望,将与患方协调解决,并签订协议书。若患方不愿接受我院所能给予的答复或赔偿额度,建议患方到第三方(医调委)

3、调解或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6.在处理纠纷的同时,相关科室应做好随时进入诉讼程序的应诉准备工作。7.流程篇二: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规定一、本规定中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认为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因院方医疗过失行为使其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其它原因引发的纠纷。二、凡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其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本人为次要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但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则

4、其为责任人,其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受医院委派支援其它科室工作的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受援科室为责任科室;返聘人员发生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返聘科室为责任科室。三、进修、实习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其带教老师为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但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则其本人为责任人,其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经科室申请、医院批准的受邀请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由医院、科室承担责任;但未经医院审批、擅自邀请他人来院开展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邀请人为责任人,邀请科室为责任科室。四、凡医疗工作以外引发的意外伤害造成纠纷的,所在科室及相

5、关职能科室为责任科室。五、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或纠纷苗头的,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护士长报告;科主任应积极做好接停、调查、沟通及处理工作。科内不能解决的纠纷,科室主任应当向职能科室、总值班室及主管院长报告。科内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科主任必须立即向医院报告,医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交医院医务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交医院保管;患方对死亡原因提

6、出异议时,应当告知患方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七、医疗纠纷实行当事科室、主管职能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联合处理的原则,先内后外、先下后上。科室主任必须全程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八、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务处首先责成当事科室认真讨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是诊断的准确性、治疗措施的合理性和及时性、死亡原因等内容。医院组织专家技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原则上当事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必须到场汇报诊治经过和科室讨论结果,通过与会专家无记名投票确定是否有医疗缺陷及其程度。通过专家技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医院、科室、治疗组和个人的责任参与度。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在医务处组织的协商中,相应的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人员必须全程参与和

7、商谈,以解答关键技术问题。九、实行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仲裁委调解仲裁的或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的。十、医疗事故的处理对经医院、科内讨论及省、市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对相关责任科室及责任人予以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及经济处罚。具体如下:司法处理: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处理: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给予以下处分:1、一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停聘12年;或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按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记过、降职、降

8、级、警告、停聘6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2、二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主要责任:记大过、停聘1年或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聘半年或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3、三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主要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聘半年或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聘半年以下或暂停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4、四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主要责任: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聘半年以下或暂停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赔偿费、

9、医疗事故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有关检测或尸检费等,由医院、科室和个人共同承担,并采取分段赔偿的原则。其比例为:1、赔偿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完全责任:责任人20,科室50,医院30%;主要责任:责任人20,科室50,医院30%;次要责任:责任人15,科室45,医院40% ;轻微责任:责任 10,科室40,医院50%。2、5万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完全责任:责任人15,科室45,医院40%;主要责任:责任人15,科室45,医院40%;次要责任:责任人10,科室40,医院50%;轻微责任:责任人5%,科室35,医院60%。3、10万元以上部分:完全责任:责任人10,科室40,医院

10、50%;主要责任:责任人10,科室40,医院50%;次要责任:责任人5,科室35,医院60%;轻微责任:责任人%,科室,医院70%。十一、医疗差错、医疗缺陷及其它原因造成经济赔偿的处理对医疗差错、医疗缺陷及其它原因造成经济赔偿。给予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其比例为:1、 一般医疗差错、缺陷: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责任人15,科室25,医院60;25万元(含5万元)的:责任人10,科室20,医院70;5万元以上的:责任人5,科室25,医院70。2,严重医疗差错: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责任人20,科室30,医院50;25万元(含5万元)的:责任人15,科室25,医院60;5

11、万元以上的:责任人10,科室20,医院70。十二、凡医疗纠纷,患者在本科及转到其它科室因医疗纠纷所欠的医疗费用,从责任科室业务总收入中扣除。十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其它规定1、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医院不得不进行的赔偿,由医院承担。2、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行政上免于处理,经济处罚的比例科室和个人分别下调l0。3、经医院批准的受邀请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医院承担赔偿金的80,科室承担20;25万元(含5万元)的,由医院承担赔偿金的90、科室承担10;5万元以上的,由医院承担赔偿金的9

12、5、科室承担5;但未经医院审批、擅自邀请他人来院开展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人承担20,责任科室承担80。4、凡医疗工作以外引发的纠纷,医院支付赔偿金的,无法落实到责任人时,由医院承担80-90,责任科室承担10-20,无法落实到科室时,由医院承担。5、凡给医院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纠纷,即使院方没有赔偿,仍根据情节、性质等对科室和个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科室和个人经济处罚2001000元。个人承担比例由科室自行决定。6、发生严重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科室和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并根据是否存在管理责任,给予科室主任、护士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7、科室内协商解决

13、的医疗纠纷,科室及责任人承担全额赔偿的,医院配合签订协议书,对科室和个人不再追究责任。8、科室内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医院配合签订协议书,对科室经济处理下降l0,对个人的经济处理下降5。9、投诉到医院的医疗纠纷,科室和当事人积极配合医院与患方沟通、参加鉴定、诉讼,并积极整改的,行政处理下调一级,对科室经济处理下降10,对个人的经济处理下降5。1 0、法院以医疗事故判决或调解的医疗纠纷给予科室和个人经济处罚时以法院判决的数额为准。行政处罚以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确定的责任程度为准。法院以过错责任调解或判决的,按严重差错处罚执行。以无过错责任判决或调解的,由医院承担。11、同一责任科室涉及2个责任人的,

14、主要责任人承担70,次要责任人承担30。无法分清主要、次要责任时,平均分担。12、涉及2个责任科室和2个责任人的,主要责任人和科室应承担70,次要责任人和科室承担30。无法分清主要、次要责任时,平均分担。13、发生医疗纠纷后,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等有关资料的,视情节轻重和经济损失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上调一级,经济处罚比例上调10;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4、其它未尽事项,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十四、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科室和个人的处理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 十五、个人承担的经济处罚,由财务科从工资、奖金中逐月扣除,每月留基本生活费500元;科室承担的经济处罚由财务

15、科从科室收入中扣除;所欠的医疗费用由财务科从科室收入中扣除。行政处分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落实,监察科负责监督。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篇三:医疗纠纷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制度医疗纠纷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制度一、医疗纠纷投诉的受理。原则上,医疗纠纷投诉由相关科室和部门受理和处理:1、门诊医疗纠纷由医务科和门诊部负责受理处理;2、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由住院部负责受理处理;3、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由护理部负责受理处理;4、医药方面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负责受理处理;5、设备及医用材料方面的医疗纠纷由采购部受理处理;6、涉及多部门、多科室的医疗纠纷投诉,由医务科牵头相关科室、部门共同协助处理。二、各部门、科室接医疗纠纷投诉后,要热情认真的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将医疗纠纷投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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