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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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孙子文 16页 17769字)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它通过销售旅游产品,把旅游产品供应者和旅游产品消费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由此获取利润。旅行社通过出售旅游产品,安排组织旅游活动,提供导游翻译等工作,把旅游活动的各要素串联起来。因此,旅行社成为旅游行业的“龙头”企业,它与旅游交通、旅游饭店被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随着旅游产品的日益丰富,人们旅游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旅行社的数量由1985年的450家发展到发展到2009年的2万多家。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9年1月

2、21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旅游局于2009年4月2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另外,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些有关旅行社行业的管理法规,这对规范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一、 旅行社的概念和性质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对我国旅行社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旅行社 “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从旅行社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旅行社的主要性质是:第一,营利性 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旅行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旅行社对自己的经营成果要承担经济责任和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中不能获得一定利润,那么旅行社只能倒闭破产。同时,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第二,服务性 旅行社属于服务业,主要业务是为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提供服务。这类服务主要包括旅游咨询、旅游线路设计;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安排旅游者的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或者出境旅游。第三,中介性 旅行社是旅游产品生产者和旅游产品消费者的中间商,它依托各类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设备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对不同的旅游服务供应者(如饭店、餐馆、车船公司、旅游景点)的产品进行推销,为各类旅游服务供应者招徕旅游者,产生经

4、济效益、社会效益;它为旅游者提供了方便顺利的旅游服务,它把旅游者需要的多种服务集中起来,一次性地销售给旅游者,满足了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从而使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得以实现。旅行社既满足了旅游者的消费需求,又促进了旅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从而起到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二、 旅行社的业务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1.安排交通服务;2.安排住宿服务;3.安排餐饮服务;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5.导游、领队服务;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

5、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4.其他旅游服务。上述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

6、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三、 旅行社的设立(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行社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旅行社同其他企业一样,是国民经济的一个基层单位和经济实体,任何单位或个人建立旅行社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外部条件来说,旅行社的开办要受到由旅游供给与旅游需求共同构成的旅游市场的制约,受

7、到国家对旅行社行业管理所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法规的规范;从内部条件来说,旅行社的开办要受到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组织管理诸因素的影响。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条例中所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条例中所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2)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旅行社用于正

8、常经营活动所应拥有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也是向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其注册资本可以高于上述规定数额,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案例2-1】旅行社的注册条件某市甲、乙两家公司协商准备申请成立一家旅行社,甲公司出资2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用自己经营的门面房作价出资25万元人民币。他们符合设立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条件吗?分析提示:符合。注册资本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甲、乙两公司出资的注册资本共50万元人民币,符合设立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二)旅行社的开办审批在我国,旅行社业是属于进行前期归口

9、审批、实行业务许可证制的行业。凡拟设立旅行社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经申请、审批、核准、登记后,方可正式成立旅行社。1申请设立旅行社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10、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经营场所的证明;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申请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

11、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

12、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它表明设立申请者已经具备了经营旅游业务的条件。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旅游业务。3旅行社的变更和终止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补充阅读资料2-1】所有旅行社都能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吗?答:能。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我国已经

13、取消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分类制度,所有旅行社都能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三)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上述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

14、立服务网点。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

15、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 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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