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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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篇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20XX-08-04【字号 大 中 小】京卫医政字20XX99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XX年6月25日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

2、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五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第六条 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七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

4、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第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自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5、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第十一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

6、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十五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

7、不适用本管理办法。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医技、护理人员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20XX年12月13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篇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厦中医20XX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

8、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二十三、厦中医20XX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各科室:近几年,我院术

9、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篇三: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有序流动,促进中高级医务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

10、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第三条 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二执业地点,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第二执业地点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或中医坐堂医诊所)。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应高于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

11、业。第五条 杨陵区卫生局负责示范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向杨陵区卫生局申请注册。第二章注册变更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注册:(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在区(县)级医院的,须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且在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近2年内医

12、师定期考核合格。(五)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取得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协议。(六)不担任相关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第七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申请人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共同签订的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内容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执业时间分配、薪酬待遇、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等);(四)

13、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五)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关于加强本机构内部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七)申请人近2年医师定期考核证明;(八)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第八条 医师申请取消第二执业地点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二)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已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拟变更执业范围或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第二执业地点,再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变更

14、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拟变更第二执业地点的,应先取消该第二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第十条 杨陵区卫生局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取消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审核合格的按照工作流程在其申请表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为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取消)的相关信息变动由杨陵区卫生局在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同步录入。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杨陵区卫生局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制订多点执业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第十四条 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校验、审核、评估时,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纳入“工作人员”统计范围。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第十五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自觉接受所执业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诊疗活动中依法执业,严格遵守行业规章制度。第十六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严格遵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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