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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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制度篇一: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淮房金?20XX?29号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管理部,本部各科室:现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于归集管理科联系。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程本规程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一、执法机构(一)执法主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

2、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进行查处。(二)工作职责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市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和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案件承办部门)依据市公积金中心授权,以市公积金中心名义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稽查大队职责:(1)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2)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案件移送、督办、考评;(3)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

3、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协调、调解,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等;(4)根据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处理决定,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制作限期办理通知书、限期缴存通知书;(5)审查管理部上报的行政执法案件,制作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6)组织市住房公积金案件审查小组会议,撰写案件会审记录、会议纪要等;(7)负责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处罚听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工作;(8)负责送达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9)负责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制作案件结案报告,整理、立卷、归档、保管;(10)市公积金中心赋

4、予的其他职责。2、管理部职责:(1)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2)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协调、调解,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等;(3)根据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处理决定,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制作限期办理通知书、限期缴存通知书;(4)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做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处罚听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工作;(5)负责送达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6)负责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制作案件结案报告,整理、立卷、归档。(7)市公积金中心赋予的其他职责。二、执法依据(一)主体依据1、行政法规:

5、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3、地方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二)实体依据1、行政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部门规章: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3、地方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三)程序依据1、行政

6、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部门规章: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3、地方规章:市政府淮安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四)执法原则1、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于单位违法性质、认定事实、处理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2、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3、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时对于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三、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是指市公积金中心依法从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工作

7、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2、 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3、 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程序执法,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行政执法。四、案件立案篇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内部经费管理,合理使用经费,规范经费使用报销程序,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1、中心会计科根据油田财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心具体实际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中心经费按照“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油田经济责任制。2、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所有费用报销都应填写原始费用汇总单,经综合科或会计科审核后报主任审批,一次性

8、开支在500元以上的应事先向中心主任报告,经同意后办理,重大费用开支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3、日常经费的管理、日常办公用品由综合科统一采购和管理。、印刷费、纸张费、电脑耗材,由综合科办理,相关人员验收签字,手续齐全方可报销。、业务考察费、业务培训费的开支,应事先向中心主任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报销。、招待费用的开支。上级部门和兄弟单位来中心因公临时就餐,原则上由综合科统一接待。、设备购置费管理。应先有计划,后由综合科统一采购,需招投标的,按油田招标文件执行。、因公出差旅差费的借支与报销。借支旅差费必须填制“借款单”,经中心主任同意后借款。借款人所借款应在出差返回后三天及时到会计科报帐。篇三:南京

9、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在职职工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 管理中心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10、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合法、公平、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职责:(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职能;(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管理中心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组(以下简称案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审核。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

11、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二)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三章 行政执法裁量第八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单位设立时间在六年以上的

12、,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个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十个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

13、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十一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

14、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当事人在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四章 投诉举报和监督第十八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回复处理结果。第二十条 投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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