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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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规范20XX篇一: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XX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2、、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m。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设施。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

3、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

4、,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楼梯井净宽大于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

5、童攀滑的措施。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

6、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

7、雨水立管除外;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8、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篇二:20XX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XX 条文说明1 总 则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

9、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 基本规定31 住宅基本要求3113112 提出了住宅在规划、选址、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室内外环境、建筑节能、节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32 许可原则3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条据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要求。322 依据建设工

10、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和“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当工程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核准。323 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设计单位鉴定、校核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结构安全。33 既有住宅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遭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

11、。332 改造、改建既有住宅时,应结合现行建筑节能、防火、抗震方面的标准规定实施,使既有住宅逐步满足节能、火灾安全和抗震要求。4 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4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第502条制定。住宅间距不但直接影响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开发强度和住宅室内外环境质量,更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及居民的阳光权益等密切相关,备受大众关注,是居住用地规划与建设中的关键性指标。根据国内外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作为确定住宅间距的基本指标。相关研究证实,采用此基本指标是可行的。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少数地区由于气候原因

12、,与日照要求相比更侧重于通风和视觉卫生,尚需作补充规定外,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本标准要求,其他如通风等要求基本能达到。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故规定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执行本条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这样做,且仅适用于新建住宅本身。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规定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h。4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第805条制定。为维护住宅建筑底层住户的私密性,保障过往

13、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并利于工程管线的铺设,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至道路边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宽度大于9m的道路一般为城市道路,车流量较大,为此不允许住宅面向道路开设出入口。41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第100. 2条制定。管线综合规划是住宅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管线综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地之间的矛盾,统筹安排好各自的空间,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的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良好条件。如果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或受重压,不但使管线本身受到破坏,也将对住宅建筑的安全和居住生活质量造成极不利的影响。为此,应处理好

14、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管线之间的合理关系。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第601条制定。居住用地配套公建是构成和提高住宅外部环境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将原条文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分列为“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目的是体现“开展大众体育,增强人民体质”的政策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相关体育设施的迫切需求。42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第602条制定。对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置规模提出了“必须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要求;考虑到入住者的生活需求,提出了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要求。同时,考虑到配套公建项目类别多样,主管和建设单位各异,要求同时投入使用有一定难度,为此,提出“应与住宅同期交付”的要求。配套公建项目与设置方式应结合周边相关的城市设施统筹考虑。43 道路交通431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8018093第801条中规定,小区道路应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即要求做到适于机动车通行,但通行范围不够明确。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口增多,购物方式改变及居住密度增大,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诸如机动车能进入小区,但无法到达住宅单元的事例,对急救、消防及运输等造成不便,降低了居住的方便性、安全性,也损害了居住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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