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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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行政问责制度篇一: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现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公安厅二八年三月十二日(此件发至县级公安机关)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部门负责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四项制度”)以及云

2、南省公安厅制定的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按照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四项制度”,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广大民警恪尽职守,认真履职,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责任体系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切实担负起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二、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四项制度”达到如下目标:一

3、是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的作风和精神面貌进一步好转;二是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三是公安机关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四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三、方法步骤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把握好方法和步骤,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务求取得实效。(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切实抓紧抓好,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真正取得明显效果。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的“一把手”是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四项制度”负总责。各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负责人要具体抓。省公

4、安厅成立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孟苏铁任组长,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朱建义任副组长,厅直各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刚任办公室主任、厅纪委副书记杨建萍、法制处处长申泽金、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王建明任副主任。办公室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省政府“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的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按时按质完成省公安厅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布;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按要求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5、日常工作,包括收集、了解、掌握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情况;向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党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配合省政府的督导检查,安排、组织公安机关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为贯彻落实好“四项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制定方案,迅速启动。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具体方案,迅速启动,抓好贯彻落实。要在科学分解职能、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把落实“四项制度”的工作具体化

6、,有计划、有重点地全面落实。(三)明确重点,有序推进。省政府确定省公安厅为重点指导和联系部门。经研究,省公安厅确定昆明、红河、玉溪3个州(市)公安局和治安、交警、消防3个部门(警种)为重点指导和联系部门。各州(市)以及县(市、区)公安局也要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指导和联系单位,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按照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分批公布承诺事项,包括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办理结果等,以推行服务承诺为抓手,推动问责的落实。要确定实施步骤,有阶段,有节奏地开展。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学习宣传阶段(3月1日31日),

7、通过广泛学习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贯彻落实“四项制度”作为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需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的需要予以重视;第二阶段为服务承诺阶段(4月1日30日),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健全各项制度,建立严格的限时办结制、严肃的服务承诺制、严厉的责任追究制,提出相应的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布;第三阶段为效益检查阶段(5月1日31日),对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落实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工作不力的要批评,直至问责,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以后,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四)跟踪问效,认真执行问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

8、的规定,从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曝光最集中的重点、热点问题入手,从关键环节抓起,做好问责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要把公安民警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规定及公安队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刑讯逼供等事项作为问责重点,推动“四项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在执行中要注意把握好关键环节,做到问责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定性准确、适用恰当,问责程序手续完备、程序严密,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切实维护“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的严肃性。四、有关要求(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是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具

9、体行动,是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是公安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四项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四项制度”落实到每一个部门(警种)、每一个公安民警,做到没有空白,不留死角。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出实招、见实效,以最大的决心、最有力篇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20XX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

10、(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已经20XX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十八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第三条

11、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事项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五条 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

12、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13、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

14、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七)新闻媒体的报道;(八)其他渠道反映的。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

15、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篇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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