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从赵作海案看刑事程序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制度漏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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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赵作海案看刑事程序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制度漏洞赵作海案的曝光, 再一次触动了公众的神经, 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的怀疑。 近 年来, 从佘祥林案到聂树彬案再到赵作海案, 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 严重动摇 了大众对司法的信心。 作为法律人, 我们有必要审视和反思现行刑事程序的理念 和制度,发现问题,避免类似的人间惨剧再此上演。本文通过赵作海案的展开, 分析其刑事程序中现行针对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有效制度设计是如何被 依次突破从而最终酿成惨剧的。 另外, 本文也试图分析发现现行制度失灵的深层 原因即制度缺陷。一、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如果法律制度是合理的,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就只能是突破法律的违

2、法行 为。赵案惨剧的发生,正是从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开始的。根据我国刑诉法和高检规则, 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 不得采用 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证言。赵案中,赵作海遭受了喝药水、放鞭炮、不给吃饭、不让睡觉、木棍打以及 拳打脚踢等多种形式的刑讯逼供。 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 赵只好编造自己的 “犯 罪情节” 。而且编造的情节因无法与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相吻合,赵被迫九易其 稿, 后来 “他们就把做好的口供念给我听, 叫我背下来复述, 我复述得不对就打, 直到我背下来为止” ,终于在公安

3、机关的“帮助”下完成了口供。不只如此,公 安机关同样以刑讯的方式获取了赵的家人等证人的“证言” 。这种种行径不只是 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了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和人权, 也违背了 起码的人性和良知。二、检察院没有坚持审查起诉的条件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的事实已然发生的情况下, 如果检察院能够 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起诉条件的审查,本案的悲剧也可以避免。根据刑诉法, 提起公诉应该在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显然,仅凭公 安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证人证言以及无法确认身份的无头尸体远远不能 满足法定的审查起诉条件。 我们发现, 检察机关还是进行了努力和坚持,

4、 公安机 关的公诉意见书被检察院三次退回, 后来决定不在受理。 但检察院最终还是做出 了妥协,按照公安机关的意见起诉,其中原因,笔者将在下文详细分析。三、公检法联合办案,违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在侦查、 检察机关均违反法律的情况下, 如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本案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冤案依然可以避免。但现实的庭审却只是走过场。庭审前,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开会对本案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这是本案酿 成悲剧的关键所在。公检法联合办案的结果只能是未审先判,提前“定调” ,使 法庭审判流于形式。 显然, 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刑诉法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 法审判, 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5、 法院、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 合, 相互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是保证刑事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控审分离、 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要求, 是实 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控审分离的意义不仅在于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具体 的分工, 更主要的在于使审判机关中立化, 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和 裁判案件。 现代刑事诉讼中, 不仅设置了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相对抗, 而且, 在 控辩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刻意构建了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 以保证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审判中立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 审判者应该对控 辩双方不偏不倚, 保持

6、等距离的地位, 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 角形的结构,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无中立就无公正可言。而 “公检法联合办案” 完全突破了制度设计中保证公正的这种刻意安排, 使 公检法成为“一家” 。公权力集合起来对付本来就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剥夺了被告人基本的辩护权。庭审沦为“过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命 运任由公权力打发安排,最终酿成了赵作海们的人间惨剧。通过赵作海案的展开, 我们发现, 刑事程序中针对侦查机关、 检查机关和法 院的现行法定的制度安排被轻而易举的突破, 似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驱使各机 关这么做,那产生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现行制度是否有漏洞?四、政

7、法委与司法独立首先,公安机关为什么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超期羁押?笔者认为, 有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的原因。 其一, 是公安机关落后的执法理念, 漠视人权、 青睐暴力的恶劣执法传统延续了下来,加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法治理念水平不 高。 其二, 制度设计上公安机关在整个司法体制中的处于强势地位。 在不少地方, 公安局长往往兼任政法委书记或常委。 而在这个国家, 党内的地位往往决定政治 地位和权力的大小。 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成为检察机关和法院事实上的领导, 检察 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在强势领导意志下很难发挥出来。 此外, 现行制度安排中, 看守所在公安机关的管理之下,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很难避免,而在

8、法治国家, 看守所往往由司法行政等其他部门管理。其次,如上所述,检察机关在政法委的领导下很难坚持自己的独立意志。赵 作海案中, 我们发现, 检察机关本来严格依法办事, 屡退公安机关的公诉意见书。 但是, 政法委协调召开公检法联合会议并定下了 “速审速判” 的调子后, 检察机 关只得违背法律作出“妥协” 。第三,党权干涉下无司法独立。如上所述,公安、检查和法院事实上处在政 法委的统一领导之下。 而目前, 政法委干涉具体案件的情况还很普遍。 如赵案中, 政法委组织公检法联合办案, 审前定调定性, 在领导意志下, 法院很难依自己的 独立意志作出公正的判决,除非审判者牺牲自己的政治前途。综合以上三点,

9、目前,政法委统一领导公检法又干涉具体案件的情况下,政 法委这个所谓的党组织事实上已成为一个集司法权和行政权于一体的超强势公 权力机关。 而这种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的公检法联合办案方式, 完全牺牲了公检法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公权力集合起来,对付本来 就弱势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剥夺其基本的辩护权, 冤假错案接连发生也就不 足为奇了。仅仅在佘祥林、聂树彬和赵作海身上发生冤案也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 们不知道监狱和看守所里还有多少“赵作海” ,更可怕的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 能成为下一个“赵作海” !人为的惨案固然可怕,制度化地制造惨案更加可怕。也许,一触及党权就是 禁区, 就该闭嘴。 但是, 如果我们想要尊重人类基本的普世价值, 想要在这片土 地上建立一个法治国家, 想要每一中国人尊严体面地生活, 这就是绕不过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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