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什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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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什么执行篇一: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20XX年12月28日:法制晚报法制晚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劳教制度正式废止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

2、,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XX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

3、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20XX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记者了解到,在

4、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议案在回顾劳动教养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劳动教养制度历史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进行的法律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考虑周全,所提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比较强。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

5、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建议审议通过。专家:剩余期限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今天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由于正在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有限(毕竟不是罪犯),所以“不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虽然官方没有公布最新的数据,但据我了解,目前全国正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极少,因为今年年初,已经释放出要废除的信号,所以,各地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审批,没有新增劳教人员。另外,原来的一些劳教人员通过良好表现,减少期限,很多也都出来了。”周光权

6、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押劳教人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对正执行劳教人员,在新的人权理念之下,用新的方法来处理。洪道德坦言,劳动教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被滥用的情况。另外,还有一部分经常违法,屡教不改,但同时构不上刑事犯罪的人群。劳教中不排除扩大化的打击,比如说把正当的上访看成不稳定因素而劳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权,这部分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最大的问题是目前的劳教人员为何而存在要搞清楚,到适用劳动教养地步的人群到底有没有,如果有这样一个人群,总是要处理的。而直接交给社区矫正也不对。”洪道德说。链接:近年

7、劳教典型案件任建宇案:任建宇曾是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20XX年,因为在腾讯微博和腾讯博客复制、转发、评点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20XX年9月23日逮捕,随后决定对任建宇“劳动教养两年”。20XX年11月19日,任建宇被从劳教所接出,重获自由。 唐慧案:20XX年,湖南人士唐慧因上访反映11岁女儿被强奸案件,被当地政府部门处以劳教一年半。虽然劳教很快被取消,但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将当地劳教委诉上法庭。此前,侵害唐慧女儿的主要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唐慧事后表示,不断上访的动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20XX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

8、上访妈妈”唐慧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变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赔偿金元。劳教制度58年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篇二: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思考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思考【摘要】劳动教养,是我国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形成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逐步暴露出严重的弊端,为了顺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我国确定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这是社会进步

9、的标志,也是国家法律日益规范,司法体系健全的信号。然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又使我们面临着新的问题,如何做好废除后的配套措施和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来完善劳教制度废止后的法律空档。因此,我就从法律角度探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关键字】废除劳动教养 问题 配套措施 法律思考【Summary】reeducation-through-labor, is my on illegal and minor crime personnel by take of a items mandatory education transformation measures, is in socialist legal co

10、nstruction in the formed of a items has China features of legal system, but as my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e, legal of development,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gradually exposed out serious of disadvantages, to conform to the social change of needs, my determines this year stopped using reedu

11、cation-through-labour system, this is social progress of logo, is national legal increasingly specification, justice system sound of signal. However, the abolishment of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and we are faced with a new problem, how to put repeal of supporting measures and the use of

12、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ur system abolition of legal gaps. Therefore, I went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on the abolishment of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 system.【Keyword】legal consideration on abolition of re-education ;labour issues;supporting measures.一、劳动

13、教养的历史及现行状况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创建的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近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这项制度在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已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劳动教养制度的创建和发展不仅教育改造了人,而且也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更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丰富了马列主义改造学说。但是,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和公民人权意识的日益觉醒与加强;劳动教养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批评与质疑,因此,为了顺应社会变革需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到,“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14、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项决定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国家法律日益规范,司法体系健全的信号,对于完善中国的治安法制、加强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二、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之因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劳动教养制度不断暴露出其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无不加快了其被废止的步伐。(一)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法律有严重冲突。 劳动教养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宪法授权,与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相悖。由于人权和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对这一权利的

15、赋予、保障或限制、剥夺均作了明确的授权。基于我国宪法的这一精神,其它法律对实施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限和条件等都相应地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决定、批准和执行逮捕的权限和条件,对拘留条件及拘留时问的限制以及程序等都作了详细周密的规定。而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不论是在执法主体、期限、方法、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超出了宪法所规定的界限,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悖.(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符合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并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劳动教养依据的法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教养的实施主体在形式上是由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种类的规定,不符合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三)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不充足。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中共中央两次指示创办的,是一项政策性措施。依据1954年宪法,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不享有立法权,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的内部指示,于1957年8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法律。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批准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国务院的决定和补充规定构成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决定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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