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遴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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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药遴选制度篇一:中药饮片供药企业遴选制度及程序药品供应商管理制度一、药品供应商新增 现有供药企业能满足药品采购供应需求,不得新增。(一)、可以新增的情形:1、创新药物、专利药品等以及其它必须的新增药品品规需求,供应垄断渠道,现有供应单位不能供应;2、现有药品品规供应及时性、准确性无法满足需求,造成投诉2次以上,现有供应单位不能替代;3、现有供货单位退出,缺省的相应药品品规,其余供应单位无相应经营资质,也无替代品规;4、现有药品供应企业药品供货价格达不到有关规定;5、新供药企业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各种药物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服务。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需要新增的其它情形。

2、(二)、具体遴选程序:1、采购员填写“新增药品供应商申请表”,并附资质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2、药学部评估审核。3、药学部排除评估为“差”、“一般”的供应商, 汇总“良”、“优”以上的供应商。送分管院长审核。4、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投票表决,全票通过列为合格供应商;达三分之二以上列为“备选”,在其它供应单位丧失资格时优先考虑;得票不足三分之二直接淘汰,两年内不考虑该企业供药申请。5、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签署后执行。二、药品供应商淘汰 根据药品供应商与供货质量评估制度评估结果进行淘汰。三、药品供应商调整 由采购员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填写药品供应商调整申请书

3、,科主任与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附:新增药品供应商申请表新增药品供应商申请表供应商名称:认证范围及有效期拟供类型拟供品种联 系 人 联系电话许 可 证 许可证名称 许可证号企业名称 负责人经营方式 有效期限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营 业 执 照 企业名称 注 册 号法人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成立日期 住 所发照机关 发照日期机构代码证年检 税务登记证申请原因采购员签名/日期药学部 意见 分管院长 意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讨论情况 反对人数:院长审批意见注:附工商营业执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 质量保证协议书 合格供货方档案表 企业GMP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业务员有关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

4、书等)篇二:新增供药企业遴选制度及程序药品供应商管理制度(试行)一、药品供应商新增现有供药企业能满足药品采购供应需求,不得新增。(一)、可以新增的情形:1、创新药物、专利药品等以及其它必须的新增药品品规需求,供应垄断渠道,现有供应单位不能供应;2、现有药品品规供应及时性、准确性无法满足需求,造成投诉2次以上,现有供应单位不能替代;3、现有供货单位退出,缺省的相应药品品规,其余供应单位无相应经营资质,也无替代品规;4、现有药品供应企业药品供货价格达不到有关规定;5、新供药企业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各种药物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服务。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需要新增的其它情形。(二

5、)、具体遴选程序:1、采购员填写“新增药品供应商申请表”,并附资质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2、药学部评估审核。3、药学部排除评估为“差”、“一般”的供应商,汇总“良”、“优”以上的供应商。送分管院长审核。4、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投票表决,全票通过列为合格供应商;达三分之二以上列为“备选”,在其它供应单位丧失资格时优先考虑;得票不足三分之二直接淘汰,两年内不考虑该企业供药申请。5、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签署后执行。二、药品供应商淘汰根据药品供应商与供货质量评估制度评估结果进行淘汰。三、药品供应商调整由采购员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填写药品供应商调整申请书,科主任与

6、分管院长审 批后执行。篇三: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度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度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结合我院基本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第二条 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

7、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第三条 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我院基本药物目录框架,确定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药事委员会由药剂科、医教科、护理部、感染控制办公室、临床各科室主任和财务处,承担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制定的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院用药特点,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第五条 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

8、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第六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我院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六)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9、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七条 按照我院药事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立基本药物遴选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主要由医学、药学、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人组成,负责基本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第八条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原则,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程序:(一)药剂科相关人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云南省增补品种,并结合我院基本情况,制定备选目录并对备选目录进行遴选,形成目录初稿;(二)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五)送审稿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后,由医院发布。第九条 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

10、要时,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我院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二)我院疾病谱变化;(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四)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六)我院药事管理委员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医院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五)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医院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品种,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调出目录。第十二条 医院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省卫生厅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20XX年1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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