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物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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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物资管理制度篇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浏览次数:3137发布时间:20XX-02-22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现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中科院建设目标和我院科研发展的布局,通过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理顺关系,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逐步建成定位清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队伍稳定、保障到位、信息齐全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购买价格在 10 万以上或单价在 10 万元以下但可

2、供多学科使用且通用性很强的仪器设备。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用和信息共享。协作共用指通过一定的有偿使用方式,科研仪器设备依托技术平台向院内外的单位和研究人员提供各类分析测试等共享服务的行为。信息共享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第四条 所有符合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入网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并安装中科院刷卡系统。平台向院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按学科分类实行专人管理及维护,技术平台和仪器所属部门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有计划地开展仪器操作、分析等业务培训

3、,保证共享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如人员变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督工作交接。第六条 院内各部门需使用非本部门的大型仪器设备、院外单位人员使用先进院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先提交使用申请表,技术平台审批通过后授权仪器使用权限。用户须提前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网上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所做实验的特殊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测试服务。预约被确认后,申请个人应按时测样或送样,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机时和服务保障。为院外提供共享服务时,技术平台代表先进院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第七条 院内各部门在使用院外单

4、位设备和签订测试协议之前,需调查院内是否有此设备,若院内无此设备或院内设备参数无法满足其测试要求,方可申请外出测试,测试完应提供测试报告、测试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 为实时了解各部门的仪器使用状况,技术平台每月统计入网仪器使用机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第九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实行有偿非盈利使用原则,院内测试费用实行内部划转方式结算;院外测试费用主要以转账方式结算,现金结算则按财务处规定执行。各仪器设备的具体收费标准见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收取的分析测试总费用的 25用于先进院仪器维修、维护、保养、市场推广基金;50留仪器所属部门

5、;20%留仪器操作人员所属部门;%留技术平台;%留财务处。第十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和共享机时是科研设备年考核与评估的重要指标,将会作为中心或课题组购置新设备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严禁将大型仪器设备闲置或独占不共享。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技术平台、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篇二: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篇三: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提高我院科研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院技术支撑系统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原始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装备研

6、制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分为国家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研制项目)、院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院级项目)和所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所级项目),采取国家、院和研究所等多渠道支持的方式进行推进。(一)重大研制项目是指能有效推动我国前瞻性基础研究和战略性高技术发展,对我国科技创新重大突破起关键作用的大型(千万元以上)科研装备或系统研制项目。重大研制项目主要采取院自上而下组织的方式进行推动,通过组织策划推荐到国家有关部门,经批准后实施(详见国家重大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院级项目是指对我院战略布局调整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有重要影响,能够显著

7、提升相关领域核心竞争力的大中型(百万至千万元)科研装备研制项目。院级项目采取研究所自由申请和院自上而下部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进。(三)所级项目是指对相关领域科研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能有效提升研究所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型(几十至几百万元)科研装备研制项目。所级项目采取研究所自主部署、院择优“后支持”的方式进行推进。第三条 计划财务局具体负责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的组织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以满足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为目的,应有独到的设计思想、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明确的验收指标,并能产出实用的实验装置或样品仪器。第五条 院级项目的基本条件:(一)满足解决国家或我院重大共性

8、关键技术的战略需求。(二)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能够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发展,明显提升实验手段、带动学科发展、开拓研究领域。(三)应用新原理、新技术,具有原始性、集成性创新特点,可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或有推广应用前景,能够提升国家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等级,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研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第六条 院级项目的申请单位必须是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院鼓励研究所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采取联合设计制造、关键部件委托设计加工、自主设计委托加工等多种形式。第三章 立项程序第七条 院级项目由研究所按年度组织申报。研究所联合国内外相关技术力量,结合国

9、家需求和学科发展,组织相关力量研究提出院级项目建议,经过初步论证后,填写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行文报计划财务局,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第八条 院级项目由计划财务局按差额评选原则组织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书面评审和综合答辩3个步骤。形式审查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书面审查由计划财务局聘请同行专家依据申请材料对研制项目的意义、目标、创新性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初步评审;综合答辩由申请人做专项报告并进行答辩,计划财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采取差额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第九条 对科学仪器发展或科研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计划财务局将组织专家进行

10、专题研究,选择能体现我院综合优势的项目进行统一部署。第十条 计划财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院级项目年度支持计划,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院级项目原则上院资助总经费的2/3左右,其余部分由研究所自筹经费解决。项目实施方案由计划财务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章,一式三份分别由计划财务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留存,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及验收依据。项目总经费超过500万元的院级项目须由计划财务局组织详细的技术方案论证。 第十一条 所级项目由科研人员向研究所提出申请,填写项目实施方案,研究所自行论证、自筹经费、自主实施。申请院“后支持”的所级项目须将实施方案和论证意见等有关材料报计划财务局备案。第四章

11、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院级项目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一)落实自筹经费,协调相关单位的人员、设备、房屋、水电等资源条件为研制项目提供支撑。(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项目负责人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计划财务局。(三)检查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对不称职者,提请计划财务局撤换。(四)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实施过程重要的技术细节进行方案论证,对研制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从设计图纸、部件加工和采购、工艺安装等各环节的技术及管理规范,形成完整齐全的档案,技术文件应达到研制的科研装备

12、能够复制的要求。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体系,按实施方案中的进度安排及年度考核指标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解结构和组织分解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员分工和协同关系,稳步推进项目的实施。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局提交中期评估报告,计划财务局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核拨下一年度经费。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若因科研工作变化、技术方案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加工协作条件或进口限制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停止,并向计划财务局报告,经批准后终止项目,清理财务账目,交回剩余经费。第十七条 院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财务局视具体情

13、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核减或停拨经费、及时调整或终止项目,情节严重的停止承担单位1年以上院级项目申报资格:(一)自筹经费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二)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三)项目负责人工作不力,不能完成项目验收指标。(四)验收时间无故拖延。(五)其他不能完成实施方案有关目标和要求的情况。第十八条 项目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1个月之前向计划财务局正式行文报告,说明已完成内容、财务收支情况、延期原因、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新的完成时限。计划财务局研究决定是否终止、结题或延期。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九条 研制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

14、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指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使用单位等自行筹措的用于该项目的经费;支出预算按年度编制,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第二十条 研制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制项目经费应当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研制项目的特点与重点。(二)权责清晰,规范管理。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清晰、各负其责,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三

15、)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经费管理与使用追踪问效机制。第二十一条 研制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研制活动相关的费用,包括部件与器件费、材料费、加工费、测试化验费、燃料动力费、组装调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管理费、专家咨询费等。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若需要调整的专项经费使用额度超过核定预算总额的15%,由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计划财务局核批后实施。若项目经费超支,原则上由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使用单位自行筹措。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及时编报决算,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项目结余专项经费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验收及后续管理第二十四条 院级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完备相关技术文件、财务决算报告等,并于1个月内向计划财务局申请验收。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局审核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组织专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验收。计划财务局根据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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