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现代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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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现代观察篇一:摘 要 巡视制度摘 要:巡视制度古而有之,是行政监察的重要形式之一。探讨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史为鉴,借鉴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宝贵经验,在时至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今天,思考中国当前党内巡视制度这一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监督形式,推进巡视制度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完善巡视制度,从制度层面来反腐倡廉,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做到弊绝风清、官廉吏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中国;古代巡视制度;腐败;制度反腐;行政监察 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的重要形式之一。由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监察官巡察地方的巡视制度是中国几千年监察制度史上极具特色的一部分。虽然它是建

2、立在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体制的基础上,为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是抛开它的阶级基础和服务对象,巡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对惩恶除奸、监察百官、惩罚儆戒、反腐肃贪和吏治清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代意义的巡视制度,是指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时至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更好地完善巡视制度,全面推进这一制度的实施,争取建立巡视制度的长效机制,推动巡视制度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以制度的形式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一、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

3、的封建专制历程,其萌芽于夏商周,形成于秦汉,逐步完善于隋唐宋,强化于明清,代代相传,久盛不衰,自古以来是封建统治阶级巩固强化其统治地位的有效监察手段。早在四千多年前,古代天子尧舜,每过五年都要率领百官和侍从们去巡狩四方,考察地方诸侯的政绩和公德,这就是天子“巡狩制”,从舜的时候起形成了“五载一巡狩”制度。此制度成为后世巡视制度的渊源。夏商周除天子巡狩外,还设有“方伯”并“受命于王”,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进行监察。史书所载夏商周三代的巡视并不是专职巡视,在此时期没有独立的巡视机构和体系,没有专职的巡视使臣和法规,国君监察和巡视活动比较简单,仅仅是巡视制度的萌芽阶段。春秋战国时期,

4、仍以国君巡视为主,国王有“巡县之制”,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此时巡狩的目的在于管理农业生产,祭祀名岳山川,整顿吏制,纠察不法行为以及选拔人才,但是没有形成制度,巡视偶然性大。秦汉是古代巡视制度的形成期。这时的巡视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分层与分部巡视相结合,职权分明,各司其职,形成了多维的行政巡视体系,即刺史巡视制度,用制度监督地方要员。中央设监察机关御史台负责监察地方行政,刺史分部巡视郡级行政工作,郡以下行政由郡国守相、县令长、乡长逐级巡视,并设督邮、廷掾等专职官吏举劾贪赃枉法的官吏。中央根据需要随时派遣使者对州郡县行政工作进行巡视,既有行政组织内部的巡视,又有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监察官和

5、临时派遣的大使的巡视。秦汉时期出现专职的监察刺史,它标志着古代巡视制度的最终形成。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各国的中央政府不定期地派遣御史巡察地方官吏,并赋予御史“风闻言事”的权力。隋朝仍沿袭御史台制度,监察御史代表皇帝出巡地方,监察郡县,保证了中央集权的统一性。唐朝,巡视制度发展到了成熟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增强,监察制度逐步完善,设立了“一台三院”。即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专司监察之职,直接受皇帝控制,任务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共司监察而各有侧重。在“一台三院”的体制内,各部门职责明确,互相配合,对吏、户、礼、兵、刑、工形

6、成分察制度。唐朝巡视制度发展形式多元,分工明确,制度完备,为以后朝代所效仿。宋代,地方监察机构统称为监司。皇帝可以通过监司出巡制来监控地方官吏。元代,将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使一人,后改为肃政廉访使,负责对所属路、府、州、县经常性的巡察任务。明朝的巡视制度在封建专制史上是最完备的。明成祖朱棣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立六个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全国官吏,评论政务,规谏皇帝。全国划十三个监察区,各设监察御史一人,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清朝沿袭明制,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负责对地方进行巡视,清顺治时,监察御史被誉为“天子耳目之官、朝廷之心腹”。巡视制

7、度,对康乾盛世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二、以史为鉴,新时期下的制度反腐(一)新时期下制度反腐的必要性制度上的漏洞导致腐败所造成严峻的社会现实,非儒学章句上的民本训导倡导的民本主义政德追求的官员个人自律所能规制的。权力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具有独占性、扩张性、排他性和蜕变性,使权力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腐败。实践运行中仅靠官员良知自律来拒腐防变,而无他律性的制度支持,反腐显得步履维艰。邓小平说:“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预防腐败,不仅要靠官员个人的自律行为,更重要的是靠一种好的制度来监督制约权力。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

8、报告中提出,反腐败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从技术层面而言,虽然现在的巡视方法手段有不少创新,也收到比较好的效果,但更为根本的应该是制度上的创新,利用制度制衡权力,利用制度反腐肃贪。(二)完善巡视制度,推进制度反腐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是党的廉政建设的依托和保障,弊绝风清、官廉吏明的党风政风的出现及巩固,有赖于完善的制度来确保和稳定。大家知道,一种好的反腐机制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规则。20XX年,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制度。从当前

9、实践来看,尽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文件,对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规定、巡视法规、巡视官员权限和工作考核等方面还缺乏系统的、具体的、带刚性的规定。因此,借鉴历史,总结经验,重视巡视成果的运用,完善巡视制度体系,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巡视反腐工作。完善巡视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法规。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条,两个六条成为自汉以来历代刺史和中央派到地方进行巡视的监察官员必须遵循的法规,监察官皆以此行事,“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唐代巡察六条比汉六条、隋六条的范围还要广泛。宋代规定,监司要在一年(或篇二: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意义1論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及其

10、現代意義院系:管 理 学 院班级:07行管2班姓名: 次 城学号:107506218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意义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惩戒的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历史源远流长,体系严密完备。它不仅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孙中山先生曾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了充分的肯定,认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弹劾权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

11、亦不容丝毫假借”,是“自由与政府中间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 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分析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历程,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监察机构独立化。伴随着封建中央集权和封建君主专制的发展,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亦由最初的监察行政不分逐步走向独立。秦汉时期,由于封建监察制度尚处于创建和形成过程中,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的行使只是相对独立,御史大夫一身二任,既为御史府的最高长官,又领副丞相之职,在隶属关系上多少受到丞相统制。东汉御史台的建立和中丞制的实行,标志我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确立,表现了监察与行政分离的趋势。但御史台在组织上却隶属于少府,仍缺乏高度的独立性。自魏晋始,御史台脱离

12、少府而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构。及至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健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工监察,自成系统。元代的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制,地位并重,鼎足而立。元世祖忽必烈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言表明了御史台在皇权领导下的独立地位。明代的六科给事中作为六部的部门监察机构,在编制和地位上完全独立,只对皇帝负责,不附属于任何机关。而清代的都察院无论在地位上还是在职权上,都超过了前代。不仅如此,地方的监察机构亦是独立的,垂直于中央领导,如汉朝的刺史、唐朝的十道巡按、宋朝的监司、元朝的行台和肃政廉访司等,均由朝廷的御史台管理,而明朝的督抚和明清的巡按

13、御史均隶属于都察院,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无权对其发号施令。监察机构的独立,为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2监察官员选任制度化。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为“百司之率”。监察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官员素质的高低。因此,中国历代有作为的君主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制度。通观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其标准均严于一般官员,大致包括品德、学识和经验三方面。一是在个人品德上,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秉公执法”、“敢谏敢言”等品格,能“表率群僚”。明太祖朱元璋曾告诫监察官员说:“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

14、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品。”因为只有具备这种品格的监察官员,才能身当“风霜之任”。二是在学识上,一般要求监察官员“学识宏博”、“思辨敏锐”、“通经懂史”、“熟谙律例”、“文词畅达”,故监察官员的选任大多经过比较严格的文化考核。汉魏时选用御史一般通过察举考试的方式,而唐宋明清的监察官员大都选自进士出身。明成祖朱棣曾说:“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达治体者”。他甚至作出规定:御史之职,“勿复用吏”。这表明了中国历代王朝对监察官员文化素质的高度重视。三是在经验上,要求监察官员具有丰富的从政经历和治政能力。3监察方式多样化。为了有效地通过监察控制内外百官,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

15、朝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监察方式。从组织方式上看,在中央既设有国家最高监察领导机构,又在各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导的地方独立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监察。从监察内容上看,有对财政、仓库、立法、司法、军事、人事和礼仪等等方面的监察。从监察的实践形式上看,有接受检举、控告;采访调查、深入部门定期检查、重大政事活动亲临督察以及考课监察相结合、常驻巡回相结合的监察方式。不仅如此,为了制约监察权力,有效地防止失监现象发生,大多数朝代还采取措施健全和完善反监互察机制;反监机制主要是指监察系统以外的官员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纠举弹劾,如唐代尚书省左右仆射兼掌

16、对御史的监察,“御史纠劾不当,兼得弹之。”4监察制度法律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些监察法律详细地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监察官吏的职责与纪律等。早在战国时期,对官吏的监督与惩戒即已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如齐威王任用邹忌为相,制定七法以督奸吏;魏国李悝的法经杂律亦为惩治假借不廉、逾制等职官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秦初,国家亦颁布了察吏律令,秦简语书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就规定了监郡御史的工作对象和职权范围,同时规定了辨察良吏和恶吏的细则,作为监察官员的执法依据。汉初制定的监御史九条是“朝廷授权监御史监察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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