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基本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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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基本会计制度篇一: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监督行为,提高会计核算监督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监督是指对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全过程进行的审核、控制和检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开展会计核算监督的部门(以下称监督部门)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第四条 会计核算监督应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加强风险防范。会计核算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一)审核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规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二)加强核算过程监督

2、,重点监督会计核算风险环节,维护资金安全;(三)检验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无误,会计信息反映是否真实完整;(四)发现和督促纠正会计核算的违规情况,及时反映违规行为;(五)提出完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会计核算监督人员(以下称监督人员)和监督部门依法合规履职。核算部门应支持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实施会计核算监督必需的会计资料,就有关会计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按要求进行整改。第六条 会计核算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人员应独立于核算人员。(二)连续性原则。会计核算监督应做到每工作日持续进行。(三)及时性原则。

3、及时实施会计核算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四)全面性原则。对人民银行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监督。(五)重点性原则。会计核算监督应重点检查大额资金汇划、特殊业务处理等风险环节。第七条 实施会计核算监督必须依据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相关业务的规章制度。第八条 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各级分支机构的监督部门对所辖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监督。核算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和核算系统管理要求设立履行监督职责的岗位。第十条 监督部

4、门按照相互制约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主要设置主管岗、综合岗、营业部门核算业务监督岗、国库部门核算业务监督岗、货币金银部门核算业务监督岗、档案管理等基本岗位。监督部门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足够的监督人员,并科学地安排劳动组合,可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二)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具有检查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三)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熟悉相关会计核算工作;(五)未发生过重大业务差错,无不良记录。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主要职

5、责是:(一)审查核算部门会计核算业务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二)监督核算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三)严格按照监督办法和具体业务监督流程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实施监督;(四)记录每日监督过程和方法,分析和反映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果;(五)跟踪差错的处理和纠正情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向监督部门主管反映。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核算部门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对有关会计事项和问题作出解释;(二)有权反映和督促纠正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事项;(三)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会计核算差错,向核算部门提出限期整改的

6、要求;(四)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本行行长或上级行报告。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兼职核算岗位或参与核算部门的会计核算;(二)违反审核程序或超越权限实施会计核算监督;(三)代替被监督对象更改差错;(四)隐瞒、迟报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五)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计核算监督情况。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核算业务的监督内容(一)监督范围:存款准备金、缴存财政存款、特种存款、现金、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支付往来、联行往来、同城票据交换、固定资产、金银、财务收支、内部资金往来、表外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及会计核算系统运行参数

7、和账务参数设置、变更情况。(二)监督对象:纸介质或电子数据信息形式的会计凭证及附件,账、表、簿,会计核算系统工作日志和其他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第十六条 国库部门核算业务的监督内容(一)监督范围:预算收入与支出、各项往来和资金清算、国债发行与兑付、表外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及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参数的设置、变更等情况。(二)监督对象:纸介质或电子数据信息形式的会计凭证及附件,科目日结单,账、表、簿,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日志和其他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第十七条 货币金银部门核算业务的监督内容(一)监督范围:发行基金调拨、残损人民币销毁、商业银行存取款、发行基金库存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二)监督对象

8、:纸介质或电子数据信息形式的会计凭证及附件,账、表、簿,其他需要监督的会计资料。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监督应将大额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改变计息方式、利率或计息积数调整、国库拨款和退库、国债兑付、发行基金调拨和商业银行存取款、残损人民币销毁、错账冲正、补记账务、开销户、异常挂账和销账、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系统数据恢复、系统参数变更、系统操作员管理、内外账务核对、会计人员加班等风险环节作为监督重点。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监督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相结合的方法。集中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全辖各部门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统一监督。分散监督,是指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会计核算业务自行开展的监督。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监督

9、采取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的手段。人工监督,是指审查业务凭证、勾对流水清单、审阅计算机系统日志、核对账表等对纸介质会计资料实施的会计核算监督。计算机监督,是指借助电子化手段,运用会计核算监督系统,采取调阅、录入比对、自动比对、查阅数据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会计核算监督。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监督应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是指核算业务发生前,核算部门受理业务时开展的柜面监督。事中监督,是指核算业务处理过程中,核算部门采取复核、审批、认证等方式开展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核算业务发生后,对核算结果实施的复核和审验。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监督分为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核算部门内设的监督机构和监

10、督岗位适时开展现场监督;监督部门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经分管行长授权可开展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对核算部门不能每日提交的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等会计资料及实物使用管理进行的实地查验。非现场监督,是指对核算部门提供的纸介质会计资料或通过监督系统获取的数据信息实施的监督。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核算部门开展会计核算监督的工作程序核算部门对会计核算过程进行监督时,应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运用计算机系统完善岗位设置,落实会计业务处理操作规程,加强复核、授权审批等核算环节的监督。核算部门通过内设机构或专门岗位对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时,可根据核算系统管理要求简化会计资料交

11、接方式,提高会计监督时效;按照实施监督、记载监督事项、发出监督通知书、分析监督结果、处理会计资料等程序开展监督。第二十四条 监督部门开展会计核算监督程序包括交接会计资料、实施监督、记载监督事项、发出监督通知书、分析监督结果、处理会计资料等。(一)交接会计资料监督部门应指定专人接收、返还纸介质会计资料,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核算部门应不迟于每工作日上午将上一工作日的纸介质会计资料送达至或被监督数据信息传递至监督部门。篇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1987年6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 (年月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加强金融管理,行

12、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服务和管理作用,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工作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行的有关制度、办法,主要任务是:一、 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综合反映金融业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二、 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办理资金收付,促进与监督各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管理各金融机构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会计事项,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

13、、微观搞活服务。三、 加强财务管理。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四、 开展会计检查与分析。搞好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分析金融业务变化情况,为金融决策提供信息。第三条 会计制度,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度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两级。凡属全国性的会计制度、办法,由总行制订;凡不涉及全国性的制度、办法,由分行制订。各分行对总行的制度、办法,可做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

14、不得任意修改和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行的会计工作,应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行的会计机构中,应设有专职主管人员和与任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范围、内容、责任和权力,定事、定人、定责任。总会计师在分管行长领导下,履行各项职责,负责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协助分管行长组织领导会计、结算、财务的管理工作。行长要领导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会计制度,并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必须经常向行长请示、汇报会计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行长应经常对会计工作进行

15、了解和检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应关心各项业务动态,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第五条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要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管理水平;要坚持培训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总行、各级分行和县级支行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并自行办理决算。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的方式处理。第七条 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月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第八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金额单位人民币核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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