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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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复议制度篇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1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一、接待登记制度。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法制办指定人员接待,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申请要及时接收,口头申请的要及时作好笔录,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详细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并认真审查行政复议受案条件。二、受理立案制度。案件承办人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申请的5日内下发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法制办主任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后,下发不

2、予受理通知书。三、调查取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四、审理制度。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2、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报法制办主任审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3、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

3、申请书”后,经说明理由,报法制办主任审定。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五、听证质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按照规定以及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由2至3名行政复议人员作为听证人员,对有关证据、依据进行核查、质证,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并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可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之一。六、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建议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七、 行政

4、复议决定审签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法制办主任审核后,呈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八、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县政府和县政府法制办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为送达,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九、复议案卷归档制度。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卷承办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整理存档案卷材料,年底按一案一卷的原则和行政复议案件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篇二: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 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的思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第二条 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第三条 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第四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6、。第五条 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六条 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第八条 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第十条 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行政复议立案制度第一条 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

7、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第二条 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第三条 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

8、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充分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权: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被申请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委托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或者委托组织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行

9、政复议,代为撤回申请则需申请人特别授权。(三)申请回避权:当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有规定应当回避情形时,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四)知情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印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五)申请停止执行权: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六)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审查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七)举证、陈述、申辩权: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就复议请求或所主张事实向复议机构提交证据、书面或者口头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对其他当事人的

10、主张或者其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或者反驳。(八)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人、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九)申请当面质证、听证权: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当面质证和陈述意见、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十)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十一)起诉权:申请人、第三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除外。(十二)举报权: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省、州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11、,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二)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四)申请人、第三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权利义务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人。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行

12、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一)申请人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构予以采纳的;(二)复议机构认为通过书面审查很难正确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三)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第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决定停

13、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人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经领导同意的;(三)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第四条 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在申请篇三:国外行政复议制度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一)概念

14、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

15、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二)复议的范围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三)复议体制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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