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工作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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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药监,工作制度,通知篇一: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医院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院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医院职工为成员。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鉴订责任制,落实部门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三、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药品安全的有关问题及安全检查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最新动态信息。四、医院食品药品安全(包括餐饮、药品、医疗)等,必须建立严厉的档案资料库,详细登记造册,确定责任人。五、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定期经行一次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发现安全

2、隐患,及时登记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负责全程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合格。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及时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篇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评价、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各级政府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考评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通用指标与特色指标相结合,行政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力求全面、客观、真实反映食品药品安

3、全工作水平和监管能力。第三条 考评应在兼顾全面工作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点、签订的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内容、关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情况。第四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中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专项整治落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品药品负面舆情、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食品药品针对性抽检监测、遵守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纪律以及其他应当纳入日常考核的情况。年中考核主要包括食品药品评价性抽检监测、计划性监督抽检、食品药品案件查处、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处置、受理投诉举报的情况。年度考核主要包括政府组织领导、食品药品评价性抽检监测、计划

4、性监督抽检、食品药品监管覆盖、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立案侦破、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管理、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舆情监测处置、受理投诉举报、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的情况。第五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另设扣分和加分项。日常考核与年中或年度综合考核标准分都是100分,权重各占50%。两项得分分别乘以权重后相加即为年中或年度考核总得分。(一)扣分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酌情扣分;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不得分。(二)加分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加分:1.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要创新,其经验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

5、的;2.破获或查处重大食品药品案件的;3.国家和省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第六条 年中考核一般安排在7月上旬,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年底12月进行。每年6月底、12月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在自查基础上,由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实施考核。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食安办会同市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日常考核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考核数据或结论,食安办审核后记入日常考核记录;年中、年度考核由市食安办牵头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视情况可邀请有关食品药品专家、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6、市民代表等参与考核。日常考核主要以查阅记录、现场抽查和随机暗访等形式,年中、年度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和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以及评选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别报食安委领导、考评办、综治办,通报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九条 食安办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食安办主任担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处,分管综合协调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考核有关重要事项、确定考核原则、

7、认定考核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研究制定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负责依照考核方案参与考核工作,并依照各自职责提供客观真实权威的考核数据或结论。第十条 参与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考核细则,规范考核程序,完善考核记录,保障考核工作的科学权威和可操作性。第十一条 应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准确把握考核要求和具体规定,提高效率,注重实效,不走形式。保证考核过程公开、公正和公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考核中,严格执行廉政纪律,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食安办负责解释。篇三:食药监附件克山县20XX年民生实事项目征集一览表报送单位: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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