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协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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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安全协查制度篇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推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督查内容(一)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绵竹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二)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市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三)明确各股(室、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人员职责分工情况。(四)各股(室、

2、队)工作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五)参加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六)受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举报投诉处理情况。(七)同涉药单位签定药品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情况。(八)向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信息情况。(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临时安排的工作完成情况。第三条 督查责任部门及职责(一)主办部门:办公室职责:承担督查通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与其它业务股室分工协作开展工作;负责各类督查事项的整理、登记、催办、督办、查办工作;通报有关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有关工作提出评议意见等。(二)协助部门:各股(室、队)职责:

3、配合督查主办部门,做好有关督查工作;实行谁办文办事谁督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讲究效率。第四条 督查方式(一)催办查办。对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可采取发督查通知单、口头催促等形式,监督各股(室、队)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二)重点督查。对重大督查事项,可采取现场督查、会议督查、听取汇报等形式。(三)跟踪督查。对有连续性特点的重大工作事项,应对各个工作环节实施阶段性督查,对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四)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领导意见和行政相对人评议相结合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并适时向各主办股(室、队)发出督查通报。第五条 督查程序督查程序采取“一书、二报、三办”的形式。(一)“一书”办公室

4、根据督查要求,将涉及各股(室、队)的督查内容进行登记,发出督查通知书。(二)“二报”承办股室根据督查通知书的要求,在承办事项办结后向局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同时报办公室备案,便于及时登记办理结果,形成目标管理考核资料;如承办事项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妥,需向局有关领导汇报,并将未办结原因及下一步办理安排书面报办公室备案。(三)“三办”办公室根据各项督查事项的时效要求、工作量大小及领导批示意见,做好催办、督办、查办工作,每周向局领导汇报一次相关督查事项的办理、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的督查情况及时进行汇报,听取新的意见。第六条 督查结果的运用督查结果作为个人评先评优和年度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因履行工

5、作职责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与年终考核挂钩。第七条 工作要求(一)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督查时限和质量要求,务求实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二)督查工作实行股室队负责人责任制,各股室队负责人对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并对督查结果负责。(三)督查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勤政廉政,不徇私情;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不宜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要做到严格保密。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案件协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准确、有效,规范执法程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

6、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案件协查”是指本单位(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协助调查机关),对某种药品或医疗器械、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确认,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过程;或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我局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相关规定的过程。第三条 协助调查应以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协助调查函及复函的方式进行,并应遵守公文管理、案件查办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提出协查时应制作协助调查函,明确协助调查内容和确认事项,并注明联系方式,制作完成后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支

7、队,由其转发。同时报办公室备案。第五条 发出协助调查函后,应电话告之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支队注意收函并及时发出调查材料。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直接到承办协助调查机关辖区调查取证的,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管辖、移送的规定。第七条 紧急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应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支队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预先同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先行协查,后履行相应程序。第八条 稽查大队应根据执法办案的需要提出协助调查要求,不得随意或假借办案的名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违反此规定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九条 案件协查的相关函件,不得复印提供给任何企业,擅自复印提供的,

8、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条 协助调查函发出15个工作日后,未接到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所确认的材料,应直接向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查询,也可以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第十一条 发出的案件协查函和收到的协查复函应妥善存档,作为查办案件的证据。第十二条 我局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有义务进行核查并复函。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告之提出协助调查的机关并说明理由;若接到超出本机关职能的协助调查函,应于3日内将函件退回。第十三条 承办协助调查结束后,应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协助调查的内容和调查结果。第十四条 协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

9、章规定的,除函告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外,还应按相关规定对本辖区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应认真对待协查工作,保证协助调查结果的准确。对由于承办协助调查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或玩忽职守导致协助调查结果错误的,将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篇二:社区药品安全协查制度社区药品安全协查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巩固城区药品两网建设成果,规范城区药品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0、的规定和我县城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坚持预防为主、警示在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强化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全面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三、定期监督检查的范围:社区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四、社区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职责:负责全街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监管,除医疗卫生单位以外的其他涉药单位的药品监管。五、定期检查方法:定期监督检查采取联合检查与单独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六、定期检查内容:1、资质检查:包括涉药单位证照

11、核发、变更、年检情况,从业人员资质晋升变化、健康体检情况,供药供械企业的资质证明等;2、购销检查:包括药械购进销售渠道的合法性,索票索证情况,入库验收记录,质量审核等;3、存储检查:包括分类陈列、温湿度监测、卫生环境、质量自查考核等;4、质量检查:包括专项检查、抽样筛查、监督检查等。重点检查有无销售使用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等假劣药械、非药品冒充药品等;5、广告监督:重点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和查处;6、制度检查:核查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7、专项检查: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日常巡查监管和专项检查任务。七、定期监督检查要求:药品监督定期检查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确保

12、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全面整顿和规范城区药品市场秩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督导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篇三: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协查制度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罗庄区分局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协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执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准确、有效,规范执法程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案件协查”是指本单位(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协助调

13、查机关),对某种药品或医疗器械、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确认,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过程;或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我局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相关规定的过程。第三条 协助调查应以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协助调查函及复函的方式进行,并应遵守公文管理、案件查办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提出协查时应制作协助调查函,明确协助调查内容和确认事项,并注明联系方式,制作完成后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由其转发。同时报分局办公室备案。第五条 发出协助调查函后,应电话告之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注意收函并及时发出调查材料。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直接到承办协

14、助调查机关辖区调查取证的,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管辖、移送的规定。第七条 紧急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应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预先同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先行协查,后履行相应程序。第八条 稽查队应根据执法办案的需要提出协助调查要求,不得随意或假借办案的名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违反此规定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九条 案件协查的相关函件,不得复印提供给任何企业,擅自复印提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十条 协助调查函发出15个工作日后,未接到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所确认的材料,应直接向承办协助调查机关查询,也可以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第十一

15、条发出的案件协查函和收到的协查复函应妥善存档,作为查办案件的证据。第十二条我局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有义务进行核查并复函。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告之提出协助调查的机关并说明理由;若接到超出本机关职能的协助调查函,应于3日内将函件退回。第十三条 承办协助调查结束后,应向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报告有关协助调查的内容和调查结果。第十四条 协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函告提出协助调查机关外,还应按相关规定对本辖区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应认真对待协查工作,保证协助调查结果的准确。对由于承办协助调查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或玩忽职守导致协助调查结果错误的,将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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