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100411000002577209023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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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编码:01004110000025772090233060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17年7月1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05年145号公告)内的计量器具)适用对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

2、可投入生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四、受理机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决定机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二)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电路

3、图、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等;(三)所提供的样机符合型式评价大纲或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一)取证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2、营业执照;3、样机照片;4、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样本);5、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6、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7、申请者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8、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应提交电子计价秤主要、关键零部件及主要结构确认书 (二)名称变更(无需技术评审)1、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老均需提供)2、原型评证书复印件3、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十、申请接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点

4、击“省质监局”在线注册并填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十一、办理基本流程许可申请审查受理技术评审(型式评价)审查审核审批发证(一)许可申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点击“省质监局”在线注册并填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二)审查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及复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明确应补正的内容。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

5、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申请许可的,在 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三)技术评审(型式评价)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经办人根据器具类型挑选授权技术机构,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审(包括型式评价),【说明:系统根据器具类型自动判断并匹配委托省内或省外授权机构】;(四)审查审核审批机关自收到型式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五)审批发证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书并快递寄达或通知现场领取。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十三、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技术评审(型式评价)及整改时间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

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快递送达或者通知现场领取。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 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 告 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

7、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 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八、咨询与办理情况查询途径电话咨询:0575-88604916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0575-88132779或12345投诉热线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8号亿兆大厦(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质监窗口)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附录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图附录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式样附录 3常见错误示例一、缺少产品铭牌标志照片。 二、产品铭牌上没有预留位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编号、标志 。三、提供

8、无效的产品标准。附录 4常见问题解答一、生产那些计量器具需要申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制造以销售为目的、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2005 年 145 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内 75 大类计量器具需要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 许可证。二、计量器具型式试验如何实施,需要多长时间? 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依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 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 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

9、的具体安排。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 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 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型式评价一般应在 3 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三、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中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 3 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继续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 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附录5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以上文件

10、的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陆http:/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申请单位 浙江制造有限公司 (盖章)详细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村 电话 05758241125 邮政编码 312300 传真 05758241125 电子信箱 负责人 张三 (签字) 联系人 李四 (签字)申请日期 2016-12-12 申请书编号 一、申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单位下列计量器具申请型式批准: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备注1在线防水型多粒径检测仪(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AQM800量程范围0.01100mg/m、测量重复性优于10%二、产品简要说明AQM-800在

11、线防水型多粒径检测仪(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是由浙江制造有限公司最新研发生产的新一代环境监测仪器。它采用了防爆型密闭外壳,防摔、抗压、密闭性好,很好的保护了内部仪器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该设备设计了外置采样装置,可在闭合外壳的状态下进行自动监测,从而达到密闭、防水、防尘的效果,更适合在雨天或恶劣环境下进行定时监测。其内部组件采用我公司自主研发的激光粉尘监测系统,可以同时监测区域环境内多个粒径的粉尘浓度,无需更换切割器。仪器设计精巧,外置采样装置均可收纳在仪器箱内,便于携带,坚固耐用,适用于对环境空气进行流动监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兼有移动监测及定点监测模式,即可作为便携机使用,又可作为监测子站

12、,将所测数据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向中心站汇总,或实现多个监测站点通讯互联。本仪器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粉尘浓度测量仪JJG 8462015的相关规定。到申请时间为止,已经试制的样机台(件)数:10 。三、受理单位处理意见受理意见: 委托: 进行型式评价委托单位: (盖章)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一) 递交申请书的同时,递交以下文件资料:1、 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 样机照片;3、 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4、 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5、 产品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6、 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二) 说明:1、 申请书一律用A4纸印

13、制;2、 不同类别的计量器具分别填写申请书;3、 申请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4、 “产品简要说明”,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或说明主要改进情况;5、 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6、 申请书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无签字印章无效;7、 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附录6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4. 水准仪:水准仪;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6. 液位计:液位计;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射线厚度计;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10. 天平:非自动天平;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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