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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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1、 为了加强同位素管理,防止泄露、丢失事故发生,明确使用人员的责任义务,特制定本制度。2、 由辐射防护专责人员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帐等一系列表格,并严格按要求执行。3、 放射性同位素必须是谁使用,谁登记并作好使用记录,严禁登记人由他人使用,使用后必须由使用人收回并登记,不得代登记。4、 金属室派出机构应设置专人管理使用登记台帐,负责本派出机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登记,检查和交接的管理。5、 在使用登记时要做好射源检查工作,确认射源安全后方可登记领用,发现问题及时依据台帐查找及时发现问题的所在,并立即采用相应的处理程序。设备检修维护制度1、 为了保证X、G射线机正常使

2、用,防止发生辐射事故,保障人员、仪器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 明确X、G射线机的检查项目、内容及检查周期。依据仪器安全操作制度,绘制相应的检查表格,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做好存档工作以便检查资料的查询。3、 对于日常的检修维护,由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检查,包括外观及试操作检查,定期进行的检修维护要由辐射防护安全专责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检查。4、 对于损坏的射线机可由有资质维修部门修理,G射线机则要视损坏情况交回购买单位维修或报废并妥善处理。5、 建立、射线机的检修台帐,确立射线机的大修、小修时间及项目,对射线机要配备相应的备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 在检修维护中,要有专责人员监控,防止检修

3、时发生泄露等辐射事故。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专责人员岗位职责1、 根据有关防护法规、法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监督防护管理制度的执行。2、 参与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的有关放射防护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3、 定期对放射装置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确认其安全全性能状况。4、 及时对现场工作于是的防护情况进行检查,纠正现场防护违规问题。5、 指导工作人员划分现场的管理区和控制区,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6、 参与和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反映情况。7、 接受放射防护监督、监测部门的指导和检查,配合进行防护监测监督。8、 负责放射源的购买、使用、存放、回收等的具体管理工作。9、 协助

4、当地环保管理体制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进行管理。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1、 为保障工作人员及公众身体健康,加强放射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和防护,特制定本制度。2、 金属室负责日常的防护管理,公司设专人专职加强对X、G射线装置的防盗、防火等的工作,并建立定时巡查存放地制度。3、 金属室督促项目部对存放在施工现场的射源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并要求项目派人进行24小时的流动巡查。4、 工作人员使用射源及射线装置要办领用及入库手续,并有专职人员检查确认仪器及射源工作正常安全下方可领用。5、 射源操作必须依据操作规程,配置相应的报警仪、个人剂量仪等以防止泄露事故发生。6

5、、 放射源存放地要经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作业时,作业区要划分管理区和控制区,并设有明显的警戒标识,防止非相关人员闯入。7、 禁止将射线装置及射源借给无证单位使用,对有资质的单位借用时要办理相关手续,并签定有关协议,方可外借。8、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从事射线探伤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1、 为了提高人员对放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安全健康,必须制定培训计划。2、 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从事射线检验及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及专责的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包括对新入金属室的人员进行岗前

6、培训及参加过射线检验人员的进一步的防护、安全使用仪器的再培训。3、 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防护的基础知识,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防护设备的日常管理方法及发生事故后应急措施及自救方法。4、 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员及采取内部培训或外部培训,参加外培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5、 培训方法采用理论结合实践,学习一定理论知识后要进行相应的现场实践演习。6、 培训资料要同现场工作环境相结合,编制符合本室特点的内容,并在培训期间作好培训记录,对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100%培训,100%合格。放射工作监测方案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控制放

7、射性照射,及时防止放射源泄漏、丢失、被盗事故,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保障职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 个人剂量监测1、 公司指定金属试验室负责联系有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公司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2、 个人剂量监测期内,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检测一次。每个季度的月底由金属试验室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收齐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计,交至有资质的机构检测。3、 剂量监测结果每季度由金属试验室向公司上级部门通报一次;当次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如有异常,金属试验室应通知具体放射工作人员及公司分管领导

8、。4、 金属试验室负责建立公司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二、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公司指定金属试验室负责联系有资质医院,组织公司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未经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三、 工作场所监测1、 外部监测: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公司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2、 内部监测:由金属试验室定期对我公司各个放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3、 应急监测:在突发事故下,为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1.为了贯彻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9、,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过程中,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2.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射线机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程、制度,以确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3.发生辐射事故时应采取的措施3. 1当发生放射人员受照、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辐射事故时,即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2当发生人体受照事故时,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远离辐射源,并实施医学检查或在指定的医院救治.

10、同时组织合格的维修人员关闭辐射源或检修仪器,并对现场进行保护,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3发现工作场所有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应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闭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的污染的环节,严防对食物、水源造成污染,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环保、卫生部门进行检测及处理,为事故处理人员提供救援措施和物质支持.在采取了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序地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述评之前,不得解除封锁。3. 4发现放射源丢失或被盗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5在发生卡源或掉源事故时,应在环保、卫生部门的监督下,启动迫降源装置或回收源

11、装置,同时检查安全连锁及其它安全设施.与此同时,应尽快根据源的活度、人员的受照时间、受照距离迅速算出受照剂量,为受照人员采取何种医学处理措施提供依据。3.6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3.7发生事故后,各级人员应积极配合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4.安全应急电话4.1公司内部应急人员电话详见公司辐射事故应急预案。4.2环保部门应急电话:山西省环保局(0351-6371136);大同市环保局(0352-2046196);公

12、司各项目部应根据所在地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当地环保部门的应急电话。4.3公安部门应急电话:拨打所在地的110电话。4.4卫生部门应急电话:拨打所在地的120电话。射线、源安全防护使用管理制度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法规和标准。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3、定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法规对工作环境进行检查。4、购买时经省环保局批准方可购买,并到使用地保环局备案,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

13、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5、射线使用、储存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警戒线、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室外从事射线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设立标志,并有专人警戒。6、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储存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源储存场所环境温度不低于-20,不高于40,相对湿度不大于50%;7、托运或自行运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计量检测,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输。8、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定期监测作业现场射线工作状况及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并记录在个人档案。9、废源处理应按规定办理。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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