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判五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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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判五刑制度篇一:五刑五刑: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春秋决狱(经义决狱):。周公制礼:亲亲得相首匿准五服以制罪:九卿会审(圆审)(98)折杖法刺配 凌迟 (79)领事裁判权(110)八议(书15065)十恶西周婚姻六礼 (书35 17)会审公廨(110)简答题西周的婚姻六礼的内容 实质(书35)西周的婚姻制度(书35 14)商鞅变法的内容(31)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 西汉武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的开端,其标志就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探究儒家思想对司法的影响,我想有必要熟知“独、罢”八字方针的内容,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三纲五

2、常”,即董仲舒看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不为重视的历史,于是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足统治的需要。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之说。以顺应统治者的需求。仍然要注意的就是,此时的儒家已经不是孔老夫子创建时的纯儒

3、了,是糅合了道、法、佛等诸家思想的入学,是“霸王道杂之”的儒学,尤其对于法家思想的糅合,在其司法审判者发挥了极大的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体系,是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同时吸收阴阳五行家、墨家、道家、法家以及汉初黄老思想的基础上整合而成。(1)“天人感应”新儒学的理论基础“君权神授”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尊儒隆礼”:以儒家的纲常名教统一臣民的思想。(2)“德主刑辅”立法指导思想“德”与“刑”的关系:其一,“德刑相济”“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其二,“大德小刑”“圣人法天而立道,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其三,“德主刑辅”“刑者,德之辅;阴者

4、,阳之助也。”(3)“三纲五常”最高道德准则唐宋科举制度的区别(书176)唐宋监察制度的区别(65书 177)唐代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书163)明代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89)明代的会审制度(书234)清代的会审制度( 秋审朝审 热审九卿会审)唐律规定的涉外案件处理原则 (书153 属人属地原则 )宋代的翻议别勘制度 鞠谳分司 (书188 189)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17)“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意义(17)论述唐代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书149)十恶重惩原则皇亲、官僚减免原则其他刑罚原则文景帝刑制改革的背景、内容、历史意义、局限性(书7442) 填空晋律是由 张婓 杜预 完成的法律注解 。隋

5、文帝的立法是开皇律。(61)唐替代死刑的是 杖杀 (159)唐玄中规定的行政法典 唐六典明朝大理寺的职能是死刑复核春秋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夏有乱政作禹刑 ,商有乱政作 汤刑西周的买卖契约是质剂借贷契约是傅别“义绝”这一离婚条件出现在唐律(疏议)商的继承制度是 父死子继兄终弟继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是 凌迟汉代的法律形式是 律 令 科 比唐代的法律形式是 律 令 格 式元朝分的四等人是 蒙古人 色目人汉人南人汉九章律中增加的是 户律 兴律厩律篇二: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1. 从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

6、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2. 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

7、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非法使用酷刑,造成冤案无数。有一个老外,叫索元礼,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从事逼供工作,此人性情残忍凶暴,最喜欢诬告陷害他人,并且就是这个人发明了两大刑讯逼供的法宝-狱持和宿囚,狱持即御史以种种酷刑虐待囚犯。宿囚即整夜逼供犯人,不让他吃饭睡觉上厕所,知道犯人承认罪行为止。3. 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

8、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4. 中国早期刑罚制度萌芽于征战,即“刑起于兵”、“兵刑同一”,因此, 最初的刑罚起源就是对在氏族战争中的战败者、叛乱者和违反军纪者的处罚。因此法律与部族战争的紧密结合, 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复仇与兼并,而非教育与感化。当国家制度的建立是以这种氏族间的征战结果为前提的情况下, 处于对自身统治权的维护,便必然导致在建立自

9、己的国家法律制度时对刑法与刑罚的优先考虑,而在适用刑罚时,又以镇压和威吓为主要功能,这使中国的刑罚制度在建立伊始便具有相当的残酷性,即以割裂肢体、残损肉体为其主要特征。当这种奴隶制的国家结构与法律制度建立并稳固之后,统治阶级的主要任务就开始转移到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因此,在刑罚方式的残酷性不减的同时, 西周在适用刑罚方面却呈现出轻刑与恤刑的趋势。在西周推翻商朝以后,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西周的刑罚适用原则呈现出宽缓的趋势,实行“罪疑从轻”、严禁错杀无辜等刑罚原则。5. 由于诸侯国首要任务是富国强兵,争霸中原,以法律强制手段和重刑政策来

10、大力发展“耕战”的法家思想适应了这一需要, 因此逐渐被诸侯强国所采纳,并最终成为秦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封建王朝秦朝的治国圭臬。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严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刑种的残酷与繁多,如仅死刑就分为具五刑、夷三族、斩首、枭首、车裂、弃市等,不仅自己身受酷刑,而且其亲族在很多时候也不能幸免;同时,开始出现了轻重等差各异的劳役刑、身份刑及耻辱刑等。另一方面是刑罚的打击面不断扩大,人们动辄得咎 ,造成“官逼民反”的后果。篇三:20XX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20XX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

11、次确定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具体内容为:第一,死刑。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第二,流刑。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第三,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第四,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第五,笞刑。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传统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其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犯了“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五刑共二十等。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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