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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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篇一:特种设备起重机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批准:审核:编写: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使用承诺书及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承诺如下:1.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级责任人员。2.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都必须取得使用登记证,确保合法使用。停用或报废特种设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不使用未经定期效验或效验不合格的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4.按相关要求自行

2、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保证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5.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6.建立特种设备台帐,逐台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7.保证所有使用的特种设备都由取得许可的有证单位安装、维修。8.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9.履行好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自觉接受特种设

3、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对提出问题积极整改,消除各种隐患后再投入运行。一、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1.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是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且经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2.起重机械安装过程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3.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携带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资料、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等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并悬挂于起重机械显著位置后

4、方可投入使用。4.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5.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6.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二、起重机械申报定期检验制度1、定期报检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起重机械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

5、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申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特种设备管理档案保存。三、起重机械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桥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行车设备。1.在

6、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2.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操作人员,起重机械实行包机负责制,包机人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3.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单

7、位法定代表人签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5.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6.按照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7.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8.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9.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

8、在使用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使用,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10.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篇二:起重设备管理制度起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起重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安全使用、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起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公司所属各单位运行的机械。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加强设备全员、全过程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的效能

9、,以达到起重设备使用寿命长、维修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第四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起重设备管理和术水平。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起重设备管理是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起重设备的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网络和管理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设备的运行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公司部是起重设备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负责制定公司管理制度。(二) 负责设备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10、。(三)参加新购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四)组织起重设备台帐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五)负责组织或参与起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起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起重设备维保单位及操作人员资质的审查。第七条 公司主要职责:应严格执行公司起重设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确保起重设备安全运行。负责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八条 公司部主要职责:应严格执行公司起重设备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起重设备购置及附件的采购工作,并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九条 公司部主要职责:应严格执行公司起重设备管理制度的相

11、关规定,做好起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第十条 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起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起重设备管理制度。(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起重设备的技术档案。(三)负责本单位起重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经公司设备审批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做好本单位起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四)负责本单位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五)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起重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起重设备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七)负责或参与起重设备事故的调查。第三章 相关定义第

12、十一条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十二条 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但大修后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第十三条 是指改变原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工作。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 在用起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起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应按时申报检验计划报公司设备,由公司设备

13、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根据检验计划提前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并会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若不能按期进行检验,应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第十五条 在用起重设备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第十六条 新增起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天内,必须经特种机构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完成,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十八条 起重设备作业人员(指进行安

14、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四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九条 起重设备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向特种设备机构告知。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单位。第二十一条 安装、大修、

15、改造的起重设备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第二十二条 起重设备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设区市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第二十三条 起重设备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第二十四条 起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手续。第二十五条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起重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第二十六条 经特种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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