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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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篇一:浅谈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浅谈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 法定情形 法律后果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1、 重婚。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

2、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一个人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换句话说,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二是有配偶却实际上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事实上的重婚;三是明知他人

3、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无论哪种情形,均构成重婚,后成立的婚姻关系均属无效。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总结。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帝系血亲结婚,这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规定。直系血亲主要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4、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指兄弟姐妹之间、亲表兄弟姐妹之间、亲堂兄弟姐妹之间。当前的近亲结婚主要是后者之间尤其是亲表兄弟姐妹之间。凡是上述人员之间违反这一规定而成立婚姻都应当宣告无效。古今中外婚姻立法均禁止近亲结婚,只不过禁止的范围不尽相同。许多国家不仅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还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我国不禁止姻亲结婚。如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法典规定,双方是直系亲属,或者是同胞兄弟姐妹,或者是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双方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不准结婚。日本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亲等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

5、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在适用此规定时,应注意:如果此类疾病已经治愈,是可以结婚的;婚后已经治愈的,不能以原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如果是在婚后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属于无效婚姻的原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与他人结婚的,将为配偶带来沉重的生活、经济

6、、精神负责,甚至还会危及配偶的健康,为防止此类违法婚姻的发生,应逐步推广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4、未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基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人的身体和智力成熟情况)和社会属性(政治、经济和人口发展情况等),依法规定的结婚主体必须达到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如果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当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7、,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以过去未达到法定婚龄为原因宣布该婚姻无效。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婚姻法确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但这四种情形必须是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的情形。判断婚姻无效的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就已经属于合法的婚姻,不能用以前的无效事由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法解释(一)根据立法本意,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必须是起诉时该婚姻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

8、形,否则不予支持。超出无效婚姻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将导致不能出现无效婚姻的结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在一方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则这种无效婚姻已转变为有效婚姻。比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婚姻无效时,以达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都不能按无效婚姻对待。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在申请时,如果重婚者只存在一个婚姻关系,就可以不再宣告另外一个婚姻无效。笔者认为,因重婚是严

9、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超范围,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罚制裁。对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结婚无效的,也有观点认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当事人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或不在生育的,可以以此作为阻却事由,对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与支持。因为,法律规定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无非就是为避免因男女近亲结婚,将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下一代的健康,给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后果。而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事人讲,在经过多年后,若以生有子女或不在生育的,如果再行

10、宣告婚姻无效,既不会达到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又将会给存有恶意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借口,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更不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因此,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如果当事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和不再生育的,可以不宣告婚姻无效,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的解除。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超范围。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法律拟制亲属关系的,在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没有解除之前,都应是禁止的。但有一种例外的情形,那就是依法收养形成的

11、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收养的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篇二:关于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研究与分析关于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关于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作者刘 秀内容提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关键词: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公益要件 私益要件20XX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12、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一、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颁行

13、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这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我国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

14、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XX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二)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

15、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便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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