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美国三权分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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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析美国三权分立的制度篇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

2、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三大部门权力不同,相互平行。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

3、系。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权。宪法根据各自特点赋予每种权力以威力的同时,又为每种权力戴上了“紧箍咒”。美国国会是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但法律若想生效的话,必须经过总统的批准。当总统不认可国会通过的议案时,他就可以行使否决权。而参议院和众议院又可以分别以2/3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可以

4、对国会及总统行为进行违宪性审查,使二者的活动纳入宪法设定的轨道。同样,国会和总统也有制约最高法院的上方宝剑: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国会拥有对联邦法院法官的弹劾权。简而言之,只有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三权分立的价值才得以充分体现。这就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的精妙之处。3、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为权力在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一方面,这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制衡思想的体现。三权的制衡是通过模糊权力的界限、重叠权力的行使领域而实现的。比如缔约权、人事任命权,均需在国会与总统的共同行使下才能够实现,成为双方长期争夺的目标。另外一方面,这种局面的出现

5、应该说是和宪法规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的。除了明文规定所造成的立法权与行政权互相干预以外,宪法中许多语义不明的笼统规定,也在两权之间引起了许多矛盾。实际问题在于,宪法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供国会、总统发挥由于权力规定的不明确,总统与国会各自按照宪法已经授予他们的权力“合理”推断出衍生的权力,造成两权冲突。比如有关战争权的规定,宪法规定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但同时又规定国会有宣布战争的权力。正因为此,战争权一直是国会与总统的焦点之争。4、三权分立体制设定了这么一套分权与制衡的模式:用分权机制与程序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排除性控制;用否决机制与弹劾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性机制。美国宪法根据权力的性质

6、不同,将其分配给不同的部门,并以列举、分类等形式将权力专属化,防止权力集中。宪法为每一个权力设定既定轨道,以期三权能按照既定轨道运行。同时,宪法又设定了制裁措施,一旦出现权力滥用,偏离运行轨道的情况时,相应的否决权、弹劾权就可以发挥威力。篇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之比较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之比较摘要无可否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是当今比较有优秀的政治形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短短的60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带领着中国从落后到发展,带领着中国人民从贫穷到小康,足以见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中国的政治环境相适应的,而建国仅

7、仅200多年的美国,在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形式下,让我们惊叹给它美国带来的威力,无论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它都让美国成为世界各国学习的榜样。关键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 比较正文任何国家成熟的政治制度尽管带有人为设计的成分,但它必定与该国的传统和特定情境特征相吻合的,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也不例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历史政治道路的探索结果,是中国革命时期政治实践的延续和发展,也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大国治理的制度化成果。而美国的三权分立是美国人民追求民主自由的政治结果,也是西方分权与制衡的法理逻辑在美国本土上的政治化。无论是哪种政治制度,都是由一定得历史条件所产生的,

8、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发展,最终使它所属国家繁荣强大。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家说过,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政治形式。好的政治形式首先取决于它与该国家特征的匹配程度。中国之所以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是由中国共产党立国的基础及其价值取向决定的。我们党关于人民的思想,赋予新政权以新的属性和新的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不是某一集团政治胜利的结果,也不是某一阶层获取政权的结果,而是人民胜利的结果,是党领导人民取得的政治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标志着新中国是人民的国家,决定其国家形态的最终力量是人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将国家和人民相联、将国家从个人和集团统治中解放出来并将其归还人民

9、的政治组织,是第一次在其政治宣言中将人民的权利置于首要位置并作为其价值追求的政治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0、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依法实行差额选举。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或者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为保证国家的权力真正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议案、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

11、律保护。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一,立法权。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主要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内容。这种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执法检查、法规备案审查。三,人事任免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选举、决定、任免、撤换、罢免有关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四,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通过人民

12、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二、三权分立制度要清楚了解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就要从美国的历史政治传统和政治制度说起。在历史的记载中,最早期到达北美大陆的是在欧洲大陆饱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这些清教徒都是信仰独立自由,历尽艰难前往北美大陆的。他们相约订立了后来被称为五月花号公约的契约文件,这里美国第一份具有政治意义的文件。其体现出来的是自治互助、尊重法律和互助友爱的美国早期的政治传统和政治精神。在1718世纪,北美13个殖民地在英国的统治下。被英国长期的剥削和压迫,比如任意通过增税、禁止殖民地与别国通商、强制殖民地从英国高价进口货物等措施来损害殖民地的利益。最终导致的殖民地的人们拿起武器进行反击

13、,发起了独立战争。尽管独立战争取得了胜利,但是独立后的北美殖民地组建的并不是今天这样的联邦国家,而只是一个松散的联邦。为了巩固新生的联邦,加大团结力量来抵抗外来的侵略,北美13个殖民地召开了第二次大陆会议,通过了在美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独立宣言。在独立宣言的开遍写到“我们认为下面的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统一而产生的”,由此可以看出,联邦政府的权利是各州赋予的,当各州的政府觉得不需要拥有这项权利时,它就上交给联邦政府。所以当时的联邦政府

14、实际上拥有相当少的有限权利。外交、财政、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必须得到至少9个州的授权。后来联邦政府觉其所拥有的权力太少了,当面对这些突发事件和重大决策时不能及时的处理,所以联邦政府就一步一步从州政府成层面获取更多的权利,就这样逐渐发展成为现在的联邦政府。联邦制国家的建立是美国特殊历史条件上的产物。由于英国及其代理人殖民总督在北美的长期高压统治,因而在独立之初,建国者们首先考虑的事要防止暴政和集权政治的卷土重来,不愿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为了防止暴政和集权政治,为了制衡统治者权力,美国联邦选择了由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所谓的三权分立,是对于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所提出的理论原则,它把国家

15、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三个互不统属的国家机关掌握。但他们也不是单纯的彼此分离,而是相互牵制,形成权力之间的制衡,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实现“民主”,达到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和“政治自由”的目的。而对于美国来说,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和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下面让我们更清楚了解它们是怎么分权与制衡的。1、三个机关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需要其他部门的合作。美国政府是一个“由分立的机关分享权力的政府”这就意味着三个机关相互有所依赖。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生效的法律由总统忠实执行;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得在最高法院首席法院的监督下宣誓就职;总统领

16、导政府,但总统提名政府高级官员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后方能任命,政府的预算也需要经国会通过和拨款,总统负责与外国签定条约,但所签定的条约需获得参议院批准才能生效。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但法院做出的裁决需由政府执行,而法院的运转也需要国会的拨款,联邦下级法院由国会以立法设立。2、三个机关都拥有相互制约和相互防卫的手段。对总统否决所通过的法案,国会两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而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可以裁决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生效的法律和政府的行政命令、法规违宪,而国会可以通过法律决定和变更最高法院的组成人数,并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废除法院的裁决。此外,国会还可以对总统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联邦法院法官进行弹劾。众议院掌握弹劾权,当发生弹劾案时,众议院以过半数通过提出弹劾;参议院掌握弹劾案的审判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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