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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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篇一:法制史期末考试简答题l 、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l 、答: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主要表现为: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以及初级审判庭.形成新的司法系统。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相应检察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并实行审判监督,且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成公益代表人。2、简述大清新刑律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改革几其意义。2 、答:和 大清现行刑律 相比, 大清新刑律 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大清新刑

2、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它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取消了“八议”,采取了缓刑、假释等制度和术语。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 大清新刑律 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它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 暂行章程 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大清新刑律 并未正式施行,但是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二部专门的刑法典,同时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3、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3 、试简单说明”保安处分”制度。3 、答: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 3 月公布了第一 中华民国刑法 ,并于1935 年将其修订并公布,通称为“新刑法” 此次引入了“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制度有以下规定: 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 2 )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之嫌疑之人. 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形式. 作为刑罚的补充,实施保安处分无需有犯罪事实,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和判决.因此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及革命人民的重要方式之一4 、简述 中华民国民法的地位及其主要内容特点4、答: 中华民国民法 是南京国民政府参照德国、日本、瑞士

4、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制定的。该部民法典的内容共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中华民国民法 是中国历史上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的内容特点是: 第一、采取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强调只有个人利益不边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在一般地承认“私法自治”的问时,对于权利的行使、契约的订立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较严格的限制。第二.对旧民律草案进行了较多的修订,并有明显的发展.第三.注重维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封建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尤其是“物权”编突出反映了以法律手段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和剥削利益的精神。第四,婚姻家庭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首先.肯定了包办买卖娇姻

5、和其他封建习惯.其次,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关系。再次.维护封建家长制度。第五,维护具有封建色彩的继承制度。5 、简要介绍明朝“会审”制度。5 、答:明会审制度主要分为“三司会审”和“九卿圆审” ”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十五年,具体指几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成急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救决。 ”九卿圆审”是指凡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股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6 、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6、答:“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

6、内容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官,理屈者言语错乱;“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赫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然”,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五听”实际上是运用察言观色的办法,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这种方式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的“神判”已显然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御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重要的

7、一笔。自西周以后,中国历朝的司法实践都都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7 、简要介绍”准五服以制罪”制度.7 、答: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此制度为封建法律儒家化重要标志之一,影响深远,直至明清. “服制”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共分五等.即斩衰、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服制不仅确定了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犯刑罚轻重的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 以尊犯卑 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而服制愈远,则反之。8 、简述西周婚姻侧度的主要内容。8、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

8、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既具“有生物学上的意义, 又有鲜明的政治意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度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为“淫奔”,不为宗教和社会所承认。六礼。西周时期,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此,娇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按周礼的规定.六礼中每一程序都有具体复杂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如此繁复的程序,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

9、上的。六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自西周以后,为后世历代所继承。 七出与三不去。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也有若干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但是,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序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9 、请简述宋朝之”编敕”情况.9、答: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效力。

10、把众多的散敕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领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 编敕,自太祖始,是宋朝最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结果导致法令不一。神宗变法宣布“律是足以国事情,凡律所不载引一断以敕”,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10 、简述“明德慎罚”思想对西周司法的影响.10、答:明德慎罚思想对西周司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西周确立了“三刺”制度,包括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其含义是,凡有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交给大臣们来付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史们讨论,还不能决定者,最后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这种三刺制度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罚法制

11、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 读鞫与乞鞫制度.在西周的诉讼制度中,己经有了读鞫与乞鞫的程序。读鞫是指在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之后,犯人若不服判决,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不乞鞫。这种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避免冤案、错案。重视证据的使用。西周法律规定,“有旨无简不听”,说明了在没有真实凭据的情况下,不能凭动机断案。除用五听之法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伪外,还要在审判时有有关的物证、书证,才能断案。规定司法官的法律责任。西周时期对司法官规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即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均分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11 、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11 、答: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

12、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变法过程中,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魏国的基本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处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13、。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12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意义。12 、答: 秦朝灭亡后,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同时,汉文景时期经济得到恢复,政权得到了巩固,为刑制改革提供了基础。文帝十三年 ,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肉刑一案,其小女缇莹上书文帝,引起了汉文帝的重视.文帝认为“夫刑至断支体,该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遂下令废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春: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这次改革法律上废除了肉

14、刑,具有重大意义,但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有由轻改重者,也有因笞刑数量太多,使受刑者难保性命的弊端。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下令减少笞刑数量,并改革刑具,规定笞杖规格,要求行刑时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13 、简述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的内容。13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重罪,即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

15、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14 、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14 、答:开皇元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再行修定。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开皇律.其基本内容和篇章体例.较以往的封建法典都有较大的改革。篇章体例定型化。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五刑法定化。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答、杖、流、死五刑。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区分公罪

16、与私罪。确立十恶罪。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15、简述十恶的内容。15 、答:十恶是隋、唐、宋时期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封建统治秩序和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形成十恶制度.十恶具体址指: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三曰谋叛,即图谋北判朝廷,投奔外国的犯罪: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礼等方面的犯罪: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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