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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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篇一:美国陪审团制度姓名:李隽婕学号:320XX090015班级:财政税务学院 财政班一、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二 、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一)陪审员的产生1 、适用主体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

2、人满意陪审团服务(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2 、挑选的具体程序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三)陪审团的工作1、庭审。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

3、只是听众的角色。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2、指示。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3、评议。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4、裁决。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三、 陪审团制度的意义陪审团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洗礼,已经逐渐成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其意义有以下几方面:1、 有利于司法公正性

4、作为最高裁决者的法官难免会因为其自身年龄,阅历,经验,甚至是主观情绪的影响,作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错位,因此设立一个由不同职业和生活经历组成的陪审团帮助法官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这样也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2 、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只能对案件量刑作出裁决,无权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任何评议,而陪审团成员均为随机选出,并且有一套极为严密的保密措施,有效地避免了因行贿与陪审员,而做出的与案件事实严重偏离的裁断。3 、有利于司法公开除新闻媒体公开外,由12名不同职业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本身就扩大了民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给公

5、民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一定的途径和渠道。4、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进公民法律意识陪审团制度不仅强化了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并且提供了每一位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机会,不仅使得公民更加熟悉本国司法过程的程序,并且通过庭审中律师的辩论,推理,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增进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四、陪审团制度的弊端在陪审团的价值被认可时,其弊病也在发展中逐渐被人们揭露出来1 、易造成司法效率低下以及司法成本过高如所周知,美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全票通过,而做出这一判决往往是十分困难的。这无疑会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导致更多的案件无法及时有效地审理。同时,陪审员的住、食、行均由政府买单,这也是浪费纳税人钱的一种行为。2 、

6、陪审员挑选制度易造成裁决错误无数事实证明,大多数辩护律师认为:就陪审员而言年轻的比老的好,结婚的比单身的好,穷人比富人好,而陪审员也会情不自禁的在心理上倾向于同种族当事人。并且财产雄厚的辩护律师会用“背景调查员”和“无理否决权”剔除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这都会影响评议的公正性。3、 陪审员义务易造成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扰各国法律基本都确定这样一种理念: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公权利的触手不得侵犯广大公民的私生活。目前陪审团制度就陷入了一方面要求司法独立,公正,民主,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对公民私生活的干扰的这样一种悖论中。陪审团的评议过程往往是持久的,尽管政府会给与陪审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与公民因担任陪审

7、员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误工费比较,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假设12名陪审员均为自愿履行陪审员义务的公民,但因种种原因,导致法庭作出了不符合陪审团部分成员意图的判决,那么是否可以推理出这部分成员会因此裁决而认定他们所做的努力为徒劳的,进而产抵触情绪,发展到极端甚至认定此义务干涉了公民自由。五、对此看法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但是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会做出的判断。当然,这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这个社会是自由的,普通民众是不受任何控制的。在自由的国度里,一切

8、都有可能。篇二: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引言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选择性地邀请少数非法律工作者的普通民众参与自身的案件审判过程的制度。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称谓有所不同,我国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英美则叫陪审团制度。二者在普通民众积极参与、保证审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方面具有的一致的作用,只是在影响审判结果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差别。相比较来说,国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陪审员,其意义多是陪同审理,共同见证职业审判人员的公开审理行为,而往往无权干涉判决结果;而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参与公民则有一定的权力裁决嫌犯有罪或无罪,其权力更实际一些。二、英美陪审团

9、制度英美陪审团制度历史十分悠久,并且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特征。早期的陪审制度带有封建王权色彩,通常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一个政治信息的渠道,而当前的陪审制度则已经相当成熟,沉淀为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具有突出的政治司法功用和时代民主特征。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这一精妙的比喻出自英国著名法官丹宁之口。(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价值1.政治参与价值托克维尔曾这样说到:“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赋予了少数人民代表一定的法官地位和司法权限,也就是将管理社会的权力分散到了代表全体公民的少数人民身上。”这些陪审员们借由陪审不仅是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同时他们的陪审实际上是对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

10、,已经触及到了国家政治的层面。2.权力制衡价值它是法官与陪审团的相互制约。首先,陪审团参与审判裁决,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防止诉讼当事人受到不当处理;其次,由于陪审团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因而它对相关案件的参与必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专业引导。另外,在一定层面上它还是国家公权与人民主权的平衡,因为民众参与司法、政治,实际上也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组成部分。3.对国民性的塑造价值托克维尔曾阐述到:“不管陪审团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国民性的塑造。这种影响作用尤其体现在民事案件中,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更能把职业法官的精神传播到社会上,从而使大多数人民群众接受这种精神并作出相应的行

11、为习惯,很好地弘扬了自由精神。公民在尊重司法判决结果的前提下,会自发地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这两方面的价值,正是独立自主观念的核心所在,使其不至于沦为一种空喊的口号。”(二)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司法价值1.有利于认定事实,化解纠纷陪审团的组成人员来自于社会各层各界,他们集体的生活认识与经验积累远比一个单一的法官要丰富得多,因而其在认定事实、处理纠纷上的作用也就更加正确合理。2.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陪审团是随机组成的,并会在案件判决后立刻解体, 各个成员既不需承担连带责任,且不受官僚体制的控制与干涉,也无须听从任何其它个人或团体的命令,所以他们只需要以自身的内心确信为依据,来自由地

12、行使各自的裁决权。这种制度既杜绝了其他力量控制、干涉司法过程与裁决结果, 又保证了陪审员们的人身安全, 因此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司法的独立、公开、公正。3.有利于判决的执行陪审员的产生决定了其具有普遍代表性,他们对涉案事件和人员的态度与裁决倾向,是符合大众的正义观念与司法期望的,因而陪审团的审判结果既顺应其他公民的意愿,又易于使当事人信服,进而便于执行相关判决结果。三、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不同 英美陪审团的陪审团制度与中国陪审团的制度在诉讼时有所区别,然而设计这两种制度的初衷来讲,所展现的价值追求与司法观念是完全相同的。虽然都是“陪审”,中国陪审团制度就和中

13、美国家的制度有很大的不同。第一,中国陪审制度相较于美国的,在对制度的演讲方面没有衔接,进而使得陪审的意识与理念比较欠缺。英国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基于追求民主的传统文化与个人主义而建立的,它追求的是个人的民主、权利、自由以及平等。在英国与美国的诉讼架构,控诉的两方公平对抗,法官和两方之间的司法距离是一样的。陪审团不归为控方,也不归为辩方,从而确保了陪审团对于整个案件的判断的公正和中立。然而由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制度所造成的礼法方面的文化传统,忽视权利而着重义务,加上严格的制度等级,没有可能产生自由平等、民主权力等思想。我们国家的诉讼架构,人民陪审员是非司法机关和非被告的第三方。在这样的架构里,人

14、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局限的。第二,美国的陪审制度的陪审团与法官在分工上比较明确,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的判定,法官负责对法律的使用。然而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员在相关法院中执行任务时,享有的权力是和法官相同的,既可以对于案件的事实实行判定,还可以决定案件所牵涉的法律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第三,理论上,我国的陪审员拥有审判员一样的权力,而在实际操作中,陪审员对于法律认识比较弱,无法自己独立的思考,较易跟着审判员的想法,在案件的审理时,因为审判长一般是由专业的法官担当,并支持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所以,参与合议庭的陪审员无法表现出他的作用,而只是被动的去“听”。(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眼下,我们国

15、家的陪审员制度遇到的主要问题是“陪而不审、只陪不审”。表面上,合议庭是由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陪审员在法律中位置是与审判员相同的,然而,在审理时,陪审员没有很好的倾听,在进行合议的时候,由于和法官的专业水平有很大的差距,进而不敢将自己的想法提出。加之,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指出,假如合议庭的陪审员存在不一样的意见,仅仅只是记录这个意见,而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使得合议成了“合而不议”,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是表面上的合议制,而实际上是独任制的原因?此外,对于选任陪审员在广泛性方面不足,不容易做到真正的选任广泛,并且陪审员的任期不是“一案一选”制而是五年。这样就促使了陪审员持续的连任,变成了陪审专业户,有的甚至只是为了凑这个数,继而没有办法去实现陪审制度的民主性与公正性。四、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借鉴由于两种制度存在明显区别,使得它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现出不同作用和效果,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陪审制度,造成司法实践困难重重。所以,在本人来看,我国陪审制度建设应当学习借鉴英美陪审团制度成功经验,推动我国陪审制度不断完善发展。首先,加强人民陪审员选拔考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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