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在是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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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现在是什么制度篇一:20XX年美国高考制度立思辰留学360介绍,学生在申报美国大学时,一般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入学申请表、奖助学金申请表;2.申请函,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学习的履历、目的、兴趣、成就与潜力,申报该校的原因,学习计划及志向等;3.高中阶段修读的各种课程和成绩,包括具有挑战性高难度“荣誉性课程”或“大学先修。立思辰留学介绍,教育部在今年对高招教育制度做了部分改革:今后的高考制度将包括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评价,以改变“一考定终身”的考录方式。新政策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和招生的一系列问题,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来看看美国的高考政策,或许对我们有所帮助。美国众

2、多的世界著名大学和诱人的奖学金,吸引着全世界学生的关注。美国的高考制度和我们有什么区别?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地方?他们的中学生在高中阶段都学些什么课程?高中毕业后如何参加考试被大学录取的?美国高中课程和国内相同,美国多数州的中小学也是12年学制,不同的是美国高中有4年。学生从9年级开始高中学习,教学上主要实行“学分制”和“走课制”,每个学生可以自行选课,根据自己的选课计划来修读自己的高中课程。高中阶段各中学的待选课程差别不大,但课程难度上却有所不同,比如必修课程英文课,一般可分为英文课、英文荣誉课、大学预修英文课等几种,英文荣誉课、大学预修英文课的难度均高于英文课,所以英文荣誉课、大学预修英文课的

3、最高成绩A是5分,而英文课的最高成绩A就只有4分。课程难度不同,学生的选择就不同,成绩不太理想或没有足够信心的学生,自然会谨慎选择难度较大的荣誉课程和大学预修课程,相反成绩优秀的学生,或希望获得较高分数申请著名大学的学生,自然会选择这些难度较高的课程。在高中阶段,每个高中生的将来规划各不相同。对于那些高中毕业后想进入大学读书的学生来说,选课的时候一般会被要求在4年内至少要修4年的英语课程、3年的数学课程、1年的社会学课程、1年的科学课程、2年的外语课程、1年的艺术课程,除以上课程外,一般还要选修一些其他课程。总体来说,英语和数学作为两门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课程,基本贯穿在整个高中教育阶段,同时也强

4、调学生获取知识的多样性、均衡性和基础性。美国高考SAT和ACT美国现行的高校招生入学考试主要有两种,SAT和ACT。两类考试都是一种着眼于对学生学习能力、性格特点和适应性测验的配置性考试。两者都可以一年考多次,学生可以选择成绩最好的一次申报大学。全美有3500余所大学接受SAT成绩,有3300余所大学接受ACT成绩,SAT被美国名校的认可程度相对较高。SAT一般每年举行7次考试,以多项选择题为考试形式。考试不限考生年龄与考试次数。SAT分为SAT和SAT。SAT考试科目为英文与数学,英文试题较难,数学试题主要是初中代数、几何与数学逻辑知识;SAT包括各种选考科目,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微积分、

5、外语等,学生根据自己兴趣及申请大学之要求,至少选考23科。较易一些。 ACT考试每年举行5次,考试包括4部分:英语、数学、阅读和科学推理。ACT考试要求相对SAT而言一般来讲,SAT重点评估学生是否具有在大学学习的能力,因此成绩更能够体现学生的智力水平和潜在的学习能力。ACT考试与中学教学的关联程度稍高一些,更强调考生对课程知识的掌握。美国高招政策一般来说,美国中学生主要是凭高中平时学业成绩和SAT或ACT成绩来申请大学。各大学独立招生,考生与大学实行双向选择。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多所大学,在陆续收到各种大学录取通知书后,结合各校的具体情况和奖学金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再进行选择和决定。一般来说,所有

6、修完高中学分顺利毕业的高中生,基本上都能上大学,升学压力并不大,除非是想进入美国的一些名牌大学比如常青藤大学等,竞争会较为激烈。名校选拔新生除了SAT或ACT成绩外,还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学生学习兴趣与经历、学业成绩与社会能力、入学目的和人生志向等等。学生在申报学校时,一般须提供很多申请材料,比如:1.各校的入学申请表、奖助学金申请表;2.申请函,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学习的履历、目的、兴趣、成就与潜力,申报该校的原因,学习计划及志向等;3.高中阶段修读的各种课程和成绩,包括具有挑战性高难度“荣誉性课程”或“大学先修课程”等;或ACT成绩;5.高中辅导老师推荐信等;6.其他综合素质方面、个人能力方

7、面、工作表现方面材料。高中生一般会在9月开学就启动学校申请事项,列出自己的志愿学校名单,邀请老师写推荐信,查看自己的课程计划总学分,学科成绩如果不是很理想的,可以继续报名重考SAT或ACT,争取更好的成绩。12月向自己志愿的多所大学发出完整的申请材料。2月开始,大学开始安排申请人面试。3月后,各大学陆续发出录取通知书。4到5月,申请人开始在收到的各校录取通知书中进行选择,挑选并答复学校是否接受。接下来,申请人就可以等着9月理想大学的开学典礼了。相对而言,类似于中国高考的美国SAT或ACT考试,一年可以举办多次,学生在高中阶段4年里可以多次报名参加考试,凭最好的考试结果来申请大学,学生接受大学教

8、育的机会更多。篇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跳转到: 导航、 搜索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辩论:1803年2月11日判决:1803年2月24日案件全名 威廉马伯利 诉 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5 1371 Cranch 137; 2 L. Ed. 60; 1803 LEXIS 352法庭判决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违宪,因其给予了宪法未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国会不能通过违宪的法案,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其他大法官 马歇尔 库欣、佩特森、蔡斯、华盛顿、穆尔法庭意见多数意见 马歇尔联名:佩特森、蔡斯、华盛顿库欣、穆尔没有参与该案

9、件。 引注案号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5 137 )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里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应该获得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

10、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背景威廉马伯利1801年2月4日,约翰马歇尔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时最高法院并无专门建筑,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将国会大厦一楼的一个房间给最高法院开庭使用,房间有两扇窗,宽度仅911米。1宪法也未将最高法院的权限定义清楚,所以对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人们有不同认识,并引发各种分歧和争论。2许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作用最多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最高法院1790年-1800年的最初十年中只审理了100多起案件,而且多为涉及海事、财产和商务的非宪法

11、案件。不过乔治华盛顿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寄予厚望,在给大法官的信中他相信“联邦政府的稳定与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所以,他认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不仅应该行动独立,而且,其组织构成也应该尽可能完美”。他希望大法官能够坦率地告诉他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他和立法部门就可以进行改正。3尽管有华盛顿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要在每年的春秋季各3个月的时间中,在各自的巡回区内奔波审案。4 事实联邦党下野前的不当做法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在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的联邦党遭遇失败,托马斯杰斐逊因和阿隆伯尔得票相同,众议院多次以州为单位重新投票,杰斐逊最终于1801年2月17日当选。

12、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失去多数。5在其任期的最后阶段,亚当斯和联邦党人在司法部门任命了大批的联邦党人: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联邦党人国会1801年2月13日通过司法法将联邦巡回法院由3个增加到6个,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两个星期后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成立了特区法院,在1801年3月3日,由当天卸任的总统连夜任命42位“太平绅士”,后人将这些法官戏称为“午夜法官”。6这些做法,尤其是这两部法律激怒了杰斐逊。78 马伯利的委任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根据上述两项新的法律,即将卸任的亚当斯总统一共任命了50多名法官,全部都是右翼联邦党人。本案原告威廉马伯利(

13、William Marbury)一位来自马里兰州的银行家兼庄园主,也成为“午夜法官”之一。参议院批准了这些任命。即将卸任的总统也签署的委任状,接下来的工作应由国务卿同时也是正式就任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在委任状上加盖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玺,然后发出。9但是由于最后时刻工作过多,有17份委任状马歇尔未在卸任国务卿之前发出。10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得知此事后,指令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得发出这些委任状。111801年12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状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第13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们。12依

14、据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13马歇尔的选择两难这似乎只是一个最高法院能否向国务卿下达执行令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两种选择,要么否认拥有针对行政机关下达执行令的权力,并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如果作此选择,将意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要么命令麦迪逊发给马伯利委任状,这样可以宣称最高法院具有约束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权力,但这只是“纸面的宣告”,因为最高法院并不具有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可以预14见杰斐逊和麦迪逊将拒绝发出委任状。无论最高法院采用这两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使其地位下降到行政机关和国会以下的次等位置。15所以实质上最

15、高法院此时面临的是自身法律地位的问题,宪法赋予最高法院与行政权、立法权同等的权力,但是否能够得以确立?又以何种方式正式确立?问题放在马歇尔法院面前。第三种选择马歇尔对于政治事务与法律问题同样内行,他找出司法法与宪法的矛盾点,并聚焦于此: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是这样写的“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与领事、及那些州政府作为一方的诉讼中,最高法院皆应具有初始管辖权。对所有其他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根据国会所制订的例外和规则,最高法院应具有上诉管辖权。” 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是这样写的“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执行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他选择了运用司法审查权,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第13条违宪。18这样马歇尔法院就使自己摆脱了两难境地,理由是宪法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权是排他性的,不能通过国会的法律加以扩大。所以最高法院否决马伯利的申请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高于法律,而是因为马伯利直接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而最高法院19本身并不具有此案的初审权。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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