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婚姻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45065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缅甸婚姻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缅甸婚姻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缅甸婚姻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缅甸婚姻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缅甸婚姻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缅甸婚姻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缅甸婚姻制度(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缅甸婚姻制度篇一: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论文摘要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唐律被称为封建法制的典范,而其中的婚姻制度更是独具特色,即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又具有极大的开放性。本文阐述了唐代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制度及其限制性规定,凝练出唐代婚姻是礼律融合的产物、受民族互化融合的影响、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等观点。本文认为通过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变革,对于完善我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启示。论文关键词 唐朝 缔结婚姻 解除婚姻唐代的婚姻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成熟时期, 无论是法律内容、立法技巧,还是法律形式、调

2、整手段,都比以往历史时期的法制成熟与完善。唐代的婚姻制度一方面继续体现礼法融合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呈现出婚姻开放性的特点。这些不仅对中国后世影响深远,同时对日本、缅甸等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一、唐代缔结婚姻的法律制度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代承袭着旧有的礼制,遵从“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质要件,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必备的形式要件。同时,在婚姻缔结方面,唐代的唐律疏议中还有“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禁止结婚情形。(一)实质要件第一,缔结婚姻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贞观

3、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 。唐律疏议规定:“有妻者不得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第二,缔结婚姻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疏议确立了父母及尊长享有主婚权。规定“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又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可见,唐律已正式将行媒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第三,缔结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

4、但对于同宗异姓,则不在禁例;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即使对音同字异之姓,如“许”与“徐”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二)形式要件唐代缔结婚姻需要履行“立私约”、“报婚书”和“六礼”程序。“立私约 ”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报婚书”是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规定,已报婚书的许嫁女不许反悔,悔者受杖六十的处罚。而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六礼”程序,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5、亲迎”。 “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兇。“纳吉”,是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纳征”,是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期曾规定根据官品高低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经过“六礼”程序,

6、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三)缔结婚姻的限制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违律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唐律疏议规定:“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议又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

7、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七种: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为了保护夫权,唐律规定禁止娶逃亡女。妄冒为婚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也为唐律所禁止,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二、唐代解除婚姻的法律制度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代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

8、和离”。解除婚姻的限制仍遵从“三不去”。(一)强制离婚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这些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解释:“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唐朝仍然

9、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妻子犯这七种情况之一,男方即可单方提出休妻,不需要官府判决,只要由父母和证人署名的文书,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一者,由丈夫强制离异。(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两愿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唐律疏议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就有载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的和离

10、协议书。在我国古代,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三)解除婚姻的限制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意思是说,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三不去”是法律对男子解除

11、婚姻权利的一种限制,很大程度上体现儒家思想中“夫为妻纲”对法律的影响,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家庭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三、对唐代婚姻制度的法理思考(一)体现了礼律融合的法律文化唐律是“一準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之中,唐律则是礼的法律表现,礼法融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唐律中,体现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条文处处可见,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为婚和罪名的设立等都渗透了礼的元素。例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姓不得为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诸有妻

12、又更娶妻者”,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各正还之。”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二)体现了一定程度婚恋自由和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妇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提升,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在婚姻制度上,唐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意思是卑幼在外自成婚者,法律有条件认可,这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自

13、由择偶。唐朝时期,改嫁、再婚、和离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并把寡妇数量的减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準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沖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三)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李姓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是汉胡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沖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在此背景下,儒家的伦理纲常受到一定的沖击,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现。篇二:对德宏涉外婚姻的思考龙源期刊网对德宏涉外婚姻的思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