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总体编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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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总体编制框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适应上海市城市环境管理需要,在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科学制定上海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人和自然相处的和谐社会,为环境噪声执法管理、建设项目环境规划、噪声污染源治理、信访矛盾处理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区划。第二条 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3、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和分区(县)域规划

2、、专项规划等4、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5、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6、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7、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8、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中室内声环境质量标准(即室内昼间小于50分贝,夜间小于40分贝)。9、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环办函2004324号“关于征求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等三项标准意见的函”第三条 适用范围1、本功能区划适用整个上海市范围。2、GB3096、GB12348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按照此功能区划执行。 3、GB1

3、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适用地带范围参照以下划分执行:噪声功能区类别相应适用地带范围1特殊住宅区2居民、文教区3混合区、商业中心区工业集中区4.2交通干线道路两侧4.3铁路干线两侧4、乡村中新增独立工矿用地开发时按照总体规划功能定位,由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时核定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5、新增工业区执行三类适用区;工业区范围调整扩大时,按原功能区类别,其适用范围相应调整。6、机场区域内固定噪声源参照3类适用区执行。第四条 相邻功能区适用原则噪声排放影响到相临功能区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规划为敏感建筑物用地的,必须达到相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第五条 编制原则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观,突出“以人为本”

4、环保理念,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按照简单直观,宜粗不宜细,便于目前管理和兼顾未来发展需要等原则,科学制定上海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适用区划。第二章 适用区域地理界别第六条 1类适用区分类原则:指城市或乡村中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1、上述功能相对独立的区域(一般占地1km2以上):例如:1)(区域名称);范围:*路*路*路*路;面积: 。2) 2、除2、3、4类适用区外的区域。第七条 2类适用区分类原则:指城市或乡村中以居住、商业、工业混杂,或者以商业物流、集市贸易为主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1、上海市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乡村集镇规划区;例

5、如:1)*街道(镇)城市规划区;范围: ;面积(不含4类区): 。 2)*集镇规划区;范围: ;面积(不含4类区): 。3)2、特殊开发区:例如:1)(张江高科技园区);范围:*路*路*路*路;面积: 。2)(外高桥保税区);范围:*路*路*路*路;面积: 。3)(金桥出口加工园区);范围:*路*路*路*路;面积: 。4)(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范围:*路*路*路*路;面积: 。5)(紫竹科学园区研发基地);范围:*路*路*路*路;面积: 。6)第八条 3类适用区分类原则:指城市或乡村中的工业、仓储集中区等,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1、市、区县规划和已建的工业、仓储集中

6、区等(除2类区中已列出的特殊开发区);例如:1)(吴淞工业区);范围:*路*路*路*路;面积: 。2)2、独立工矿企业用地(一般占地1km2以上)。例如:1)(上海石化总厂地区);*路*路*路*路;面积: 。2) 第九条 4类适用区分类原则:指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等,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范围在城市规划区按照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8.3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原则划分;非城市规划区将交通干线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分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划分如下: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类型工程红线外距离(M)4.1

7、城市轨道交通、内河航道504.2高速公路150一级公路100二级公路504.3一般铁路100高速铁路3001、城市轨道地面交通:例如:轨道名称;长度 ;附属站(场)名称:范围 ;面积 。2)内河航道:例如:内河名称;长度 。3)道路干线两侧区域,包括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次干路:例如:道路名称;长度 ;高速公路附属服务区名称:范围 ;面积 。4)铁路干线及专用线两侧区域:例如:铁路名称:长度 ;附属站(场)名称;范围 ;面积 。5)其它主要附属站、场、码头等区域。例如:名称;范围: ;面积: 。第十条 区县功能区划成果文件:*区(县)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图件:*区(县)环境噪声功能区划上报图。以上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第三章 附则第十一条 功能区划成果内容本功能区划包括文件和图纸,文件包括市政府批复、文本、编制说明。第十二条 生效日期本功能区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生效。第十三条 功能区划解释权属本功能区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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