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容积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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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容积率知识 建筑容积率知识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3、道路红线一般指城市支路以上的道路边界线。4、绿线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道路红线外防护或景观绿地、生态廊道等边界线。5、蓝线指河流、湖泊等水域与防护设施用地边界线。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1)建筑基地边界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

2、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2)建筑基地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和居住小区以上级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城市道路用地。中心城范围内,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总面积的50%可以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不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5、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

3、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6、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2)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面积指标,但发证面积不计其增加值。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不计增加面积指标。(3)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KA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

4、面积。(4)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一环以内的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5)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二中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

5、,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6)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应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7)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则可适当增加允许建造的建筑面积。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

6、允许的建筑容量。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二)容积率(R)、建筑密度(C)与层数(H)之间有一定关系。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当宗地内各房屋的层数相同,且对单个房屋来说各层建筑面积相等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RCH,此种情况下,建筑层数与容积率成正比例关系。(三)容积率可以更加准确地衡量地价水平。人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房屋。房屋的单方开发成

7、本房屋单方造价楼面地价税费楼面地价宗地总价宗地内允许总建筑面积土地单价容积率因此,楼面地价比单位地价更能准确地反映地价的高低。(四)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在一般情况下,提高容积率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但建筑容量的增大,会带来建筑环境的劣化,降低使用的舒适度。为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 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

8、外楼梯等,且层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

9、积的总和计算。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挑楼、

10、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

11、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

12、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3.房屋之间无上

13、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11.广场式室外楼梯。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

14、缝。 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 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 永久固定,层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

15、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 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高度低于2.20 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般规定l.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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