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政局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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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政局行政执法篇一:民政行政执法基本知识民政行政执法基本知识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最终是通过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来实现的,是通过执行、适用法律规范,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行政事务或者与公共行政相关的事务进行直接、具体的组织、指导和控制的行为过程,实现民政管理目标,完成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因此说,民政行政执法处于处于整个民政工作的核心地位。作为一个民政执法工作者,不仅应当熟练掌握专业法规,还应当学习掌握必要的综合法律知识,了解行政执法原理,具备必要的执法技能。这样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正确有效实施专业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一、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一)相关联的几个概念1、

2、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又称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这里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主要是指抽象行政行为。但也有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证明、调查、提供咨询等,并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这类行为也属于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活动,依是否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强制性的指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检查。此外,还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立法;非强制性的主要是指行政指导,包括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出的说服、教育

3、、示范、劝告、建议、协商、规划等行政指导行为,行政相对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存在强制履行义务的问题。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为。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针对某一个单位、个人,也不针对某一件具体事情,而是针对某个领域、某项工作制定的行为规则,因而具有抽象性。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规章除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违法,在对具体行政行

4、为申请复议时,可以向复议机关一并提出审查申请。这一规定,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如果其违法或不当将会被撤消。3、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的组织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就有关特定的、具体的事项作出处理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如颁发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审批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调解行为等。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行政执法。从广义上讲,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法律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全部活动。这是从行政

5、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的从属与执行关系上划分的。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的组织,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作出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行政执法中的“法”,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并非单指国家制定的法律。这种概念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本文的民政行政执法即界定为狭义的行政执法概念。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定的组织必须

6、对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承担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执法行为要被依法撤销、纠正,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其他行政责任。这表明,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受监督、可起诉的特点。另外,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是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纵容违法行为的,是一种渎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二)民政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特征1、民政行政执法的概念。民政行政执法是指民政行政机关和依法享有民政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定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实现民政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作出的直接影响民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这里的民政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各级民政部门,笔者认为也包括人民政府。如按照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对拒绝接受、安置退伍军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革命烈士的批准权,除现役军

8、人外,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县市区的设立、撤消、变更及驻地迁移等由国务院审批,乡镇的设立、撤消、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等等。依法享有民政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定的组织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管理站和殡葬管理所(处)。行政执法工作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因此,民政行政执法是民政部门使行政权的重要运作形式,民政行政执法的水平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是摆在各级民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2、民政行政执法的特征民

9、政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行政执法活动是一种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活动。所以执法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在我国,民政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民政部门,也包括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民政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民政行政执法是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这是维护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基本前提。民政行政管理除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外,还以规范性政策文件为依据,这既是我国行政管理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也是民政行政管理客观实践所长期需要的。但由于政策的不稳定性,易降低以政策作为执法依据的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单方意志性。民政行政执法是民政部门基于

10、行政职权将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直接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单方行为,具有单方性和法律效果性,即民政部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无须以行政相对人的合意为前提,这种行为能直接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关系,能够直接引起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民政行政执法权责的一致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既是权利(职权),又是义务(职责),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拖延履行或滥用职权的,都将承担相应失职、渎职、违法、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民政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民政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民政行政执法性质的执行性。有关民政行政

11、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最终是通过民政行政执法活动来实现。民政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使民政法律规范得以执行和适用。(三)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民政执法行为的效力是指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又称先定力。指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是否真正合法,应推定其合法有效,要求包括民政部门和民政行政相对人在内的所有机关、组织、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除非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撤消或变更。公定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在行政复

12、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程序,我国法律上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诉等。从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和生效规则看,若民政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认为是具有明显或重大瑕疵,是无效的,而不承认其具有公定力。一是行政主体方面瑕疵。行政主体明显越权,包括超出其管理事项和管辖地域及处理手段的限制。例如:民政部门对应由公安机关的事项作出处理、应由甲地民政部门管辖而乙地民政部门作出处理、行政主体只有罚款权限却作出了吊销许可证的决定等。二是内容方面瑕疵。内容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包括违反社会公德、违反民族特有风俗及社会一般良俗。如民政部门对回民死后土葬作出强制火化决定。

13、三是形式上瑕疵,包括应以书面形式而以口头上形式作出行政行为,及法律要求特定制式或要式而欠缺此形式。如书面具体行政行为上无署名或无公印。四是程序上瑕疵,包括应由相对人申请而缺少申请,须经上级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行为未告知相对人等。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一经成立,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消。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确定力不仅适用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且对作出该行为的民政行政机关也适用。对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民政执法行为一经作出,无权自行改变,更不可否定;对民政行政机关而言,对已作出的民政行政执法行为,非以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行为的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新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

14、我们强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可变更并不是绝对的,对于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人民法院而言,则可以以法定的理由,经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予以撤消或变更,对于作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如果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确实违法或不当,则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拘束力又称约束力。是指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后对民政部门和民政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服从力和不可抗拒力。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民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同样,民政部门也有义务负责维持原决定,除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 执行力。是指民政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确定的义务,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四)民

15、政法律规范及适用规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要件之一就是适用法律规范正确。不同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只有正确界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循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规范。1、民政法律规范的构成(1)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或颁布的法律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如殡葬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3)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称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根据立法

16、法的规定,省会城市(如郑州市)、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全国共18个,如苏州市),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其他县、市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4)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一般以政府令、部长令的形式发布。行政规章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称部门规章),如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就是由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李学举部长签发的部长令发布的;第二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称政府规章),如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就是由河南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并由省长签署政府令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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