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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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幼儿园,会计制度篇一: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幼儿园财产的安全。2. 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出纳、财产管理员岗位。3.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4. 幼儿园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园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处理各项财务工作。5. 编制和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记账、算

2、账、报账工作。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6. 幼儿园出纳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学校的现金、票据。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报销手续。认真履行出纳岗位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7. 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幼儿园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幼儿园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不设小金库。8. 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9. 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不擅自购买控购商品,执行幼儿园采购制

3、度。10. 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在维护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有成绩者、在财务管理理论有创见并促进幼儿园财经工作管理者、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有成绩者给予奖励。不遵守财务制度,工作失职,造成幼儿园经济或其它损失者,予以惩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为了合法使用教育经费,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幼儿园各项经济业务,保证幼儿园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特作如下规定:1. 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主管人,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给予报销的原始凭证签字认可。2. 单位应认真编制部门预算,经报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按下达审批后的预算,有计划地执行。3. 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安排重要

4、项目、应集体讨论,学校结构工资的方案变动应由教代会通过。4. 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的信息化项目支出数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填写信息化项目申报表,报送信息委,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幼儿园收费制度1. 收费应按照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收费前,须向财政局申请立项,到物价局办理核价手续。2. 收费要凭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备案,做到亮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3. 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4. 幼儿园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统一的收据。5. 幼儿园的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纳入幼儿园的财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6. 代办费及服务

5、性代办收费,按规定的程序执行。7. 幼儿园对幼儿补缺补差不收费。8. 捐资、捐物助学不得与入学挂钩。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意向书并开具统一收据。9. 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10.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依法纳税。五、资产清查制度一、资产清查内容包括流动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其他资产清查。(一)流动资产清查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清查: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每月由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实施清查工作。2银行存款清查:银行存款应每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销,对查明原因的未达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不明原因的长款和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专项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3应收、应付、

6、代管账款、对外投资的清查:对所有往来单位的往来款项,要加强核对清理。凡一年内未能收回与付出的款项应向单位领导汇报。4存货的清查:主要包括库存物品、低值易耗品的清查。领用要有记录,账实要相符。(二)固定资产清查: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以物对账、以账对物,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生盈亏、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账户,保持固定资产账、卡、物相一致。二、幼儿园在进行财产清查时,要在幼儿园领导的安排下,由总务主任具体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三、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以达到摸清家底、保证财产安全的目的。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进行调账,并指定

7、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篇二: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参考)各市、县(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一月十五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

8、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安徽省

9、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

10、(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

11、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

12、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

13、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14、(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

15、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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