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拿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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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桑拿治安管理制度篇一:辽宁省洗浴场所治安管理规定辽 宁 省 公 安 厅辽公治治【20XX】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洗浴场所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治安支队(处、科): 现将辽宁省洗浴场所治安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辽宁省洗浴场所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洗浴场所治安管理,防止其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落脚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将接待旅客住宿的洗浴单位作为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批复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2、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洗浴场所。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是本省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派出所应当对辖区洗浴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负全责,各级治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各洗浴场所要严格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做好本场所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民群众有权协助维护洗浴场所的治安秩序,制止和揭发洗浴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洗浴场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住宿登记、物品保管、协查报告等治安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洗浴场所法定代表人为

3、第一治安责任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安全教育,特别是防恐、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提高防患意识,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七条 洗浴场所不得作为他人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场所,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第八条 洗浴场所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第九条 洗浴场所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置或通风报信。第十条 洗浴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抓捕违法犯罪人员。第十一条 提供住宿休息服务

4、的洗浴场所,应当划分洗浴区和住宿休息区,住宿休息区应当相对独立,有明显标识。对前来休闲娱乐的人员,要进行提示是否入住,并对进入休息住宿区的旅客实行验证登记制度。休息住宿区包括休息厅、包房、棋牌室、影视厅、游艺室等可过夜、留宿或者休息的区域。第十二条 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洗浴场所应当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按照“实名、实时、实数、实情”的要求,落实住宿人员信息录入传输制度。第十三条 境内人员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及军官证、士兵证、军官离、退休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

5、进行登记。境外人员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对无上述证件的,不应当留宿。第十四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规定采集、传输的境内住宿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种类)号码、照片、户籍地、房间号;境外住宿人员信息包括:外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种类和号码、照片、停留期限、房间号等内容;韩国人、台湾人还要采集、传输身份证号码。第十五条 专营或主营洗浴的场所,未依法办理旅馆业登记手续的,不得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兼营住宿休息服务的洗浴场所,服务人员不得在客房内从事与住宿服务无关的服务项目。第十六条 凡是未取得特种行业管

6、理许可证,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洗浴场所内,不得设置具有内锁装置的封闭房间或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床位。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洗浴场所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并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辖区派出所每周不少于1次,治安大队每月不少于2次对洗浴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检查前台服务人员是否规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二)核对信息系统登记的人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信息漏缺和

7、退房操作不及时的问题。(三)核对当日洗浴场所住宿人员信息与洗浴场所住宿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一证多人住宿、使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无证住宿等情况。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对洗浴场所依法进行处罚:()对境内住宿人员信息采集不规范、不完整以及迟报、漏报和空传的洗浴场所,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境外住宿人员信息采集不规范、不完整以及迟报、漏报和空传的洗浴场所,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问题屡教不改或发生因信息上报延误造成网上在逃人员逃脱等严重后

8、果的洗浴场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责任篇二: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 朱小丹20XX年2月1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按摩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桑拿洗浴、水疗休闲、保健推拿、足部护理等提供按摩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本规定。盲人医疗按摩、医疗保健活动,不适

9、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制度;(二)指导和督促按摩服务场所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三)维护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秩序,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按摩服务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按摩服务场所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第五条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秩序。第二章 治安防范第六条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

10、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活动。第七条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自按摩服务场所登记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下列治安信息:(一)名称、地址、面积;(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三)经营项目;(四)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五)营业执照及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按摩服务场所治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信息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派出所重新报送。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治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逐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治安信息。第八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

11、要求:(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按摩房内不得设立桑拿蒸汽室等形式的房中房;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物。(二)按摩房的房门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确保能够由外而内观察室内按摩区域整体情况。(三)按摩房照明灯的亮度应当能够清晰辨明房内整体情况;按摩房内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四)按摩房的房门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装置。(五)按摩服务场所不得设置用于逃避、阻碍日常检查的信号灯、响铃等遥控装置及设施。第九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在停车场、营业大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收款台前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

12、正常运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复制或者挪作他用。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第十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按摩服务场所继续营业的,应当及时登记在此期间在场所内消费的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即时报送公安机关。第十一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对参与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服务员、按摩技师、保安人员和在按摩服务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统一建档管理。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三)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个人信息。第十二条 按摩

13、服务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工作。巡查中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三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在营业大厅、按摩房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场所结构图、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和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和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第十四条 按摩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和传播淫秽物品,进行淫秽色情表演、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二)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三)安排按摩人员离开本场所进行按摩服务;(四)在按摩期间熄灯,遮挡房门的透明部分。第十五条 公安机

14、关应当协助、指导按摩服务场所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及时、如实将场所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巡查等信息,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公安机关。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按摩服务场所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按摩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按摩服务场所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

15、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出现违法行为的场所应当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受有关按摩服务场所违法行为的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信息。对举报者的信息应当给予保密。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检举人、控告人。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按摩服务场所发生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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