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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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篇一:我国药品市场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我国药品市场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摘要】:药品是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然而从“齐二药”事件到“欣弗”事件,以及出现的一连串诸如“一药多名”、“年批万种新药”、“药价连降十余次却药价虚高”等奇怪现象使得民众恐慌而又愤怒。为此,国务院决定自20XX年8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秩序专项行动,并于7月底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药品市场的混乱及政府的这次大手笔吸引笔者决心参与进来,以

2、法律规制的视角尝试解构这一社会问题,并努力探寻改革、完善规制药品市场的新路径。透视我国的药品市场,如此混乱的局面主要是“寻租”所致。一一搜索,从药品研制环节、药品生产环节到药品流通环节、药品使用环节,无一不渗透着“寻租”的毒瘤。既有药监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租,又有处于优势地位的医方设租,他们被寻租主体药厂串联,共同结成利益联盟,侵害患者的利益。以寻租机理逐一剖析,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租,导致医疗租的原因是传统的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及依存于这种制度的药品混合管理制度与医药合业制度,使医院药房处于相对垄断地位,为寻租、设租创造了良好的滋生环境。再加上设租主体医生付出与收入的不平衡,以及寻租主体药

3、厂的利润最大化追求,使得医疗租泛滥不绝。另一类是管制租,导致管制租的原因为管制主体的自利性激发寻租,管制机构的多层次性强化寻租以及管制监督的薄弱性造就寻租。要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铲除寻租顽疾,需要法律规制药品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在明确法律规制理念为利益权衡之后,指出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包括规制主体的法律制度,即经济管理主体国家、准经济管理主体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和规制内容的法律制度,即药品注册审批制度、药品价格规制制度、药品信息公开制度、药品广告规范制度、网上药品市场规制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法律规制制度的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一是建立充分的反

4、寻租预警系统,增进法的有效实施,破坏寻租温床;二是明确寻租的法律责任,拓展法律救济途径,抗击寻租顽疾;三是强化法律监督体系,监督法的实施,制约寻租行为。最后指出药品市场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以一种正确的心态来面对它,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各尽其责。本文的意义就在于引起大家的关注,并希望能给学者们带来些许启迪,能对我国药品市场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供以绵薄之力!【关键词】:药品市场寻租法律规制市场规制?【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XX?【分类号】:F203;?【目录】:摘要6-8Abstract8-13引言13-141我国药品市场

5、的寻租症状药品研制环节药品生产环节药品流通环节药品使用环节16-182药品市场的寻租机理寻租理论医疗租及其寻租行为寻租环境设租主体寻租主体管制租及其寻租行为管制主体的自利性激发寻租管制机构的多层次性强化寻租管制监督的薄弱性造就寻租24-263药品市场寻租的法律规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法律规制的理念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规制主体的法律制度规制内容的法律制度34-414法律规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充分的反寻租预警系统,增进法的有效实施,破坏寻租温床建立发达的信息系统开展全面的法律教育明确寻租的法律责任,拓展法律救济途径,抗击寻租顽疾明确寻租法律责任拓展法律救济途径强化法律监督体系,监督法的实施,制约寻租行为

6、对药品市场主体的监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对药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46-48结语48-49参考文献49-50致谢50-51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51-52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篇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内容摘要:【内容提要】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市场份额是界定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国际反垄断实践对六种典型的滥用行为的认识不存在多大差异。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中解决。立法应遵循一定的保护目标模式,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应包括

7、独占、突出的市场优势、寡占三种形态,兼采以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作法,对滥用行为的规定应采取“概括+例举的方式。【关 键 词】 反垄断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反垄断立法目 录一、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二)滥用行为及其形态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的支配企业及滥用现状(二)我国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三)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存在的问题三、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的展望(一)立法的保护目标及模式(二)立法对支配地位的界定(三)立法应确立的滥用行为及法律责任禁止滥用和禁止限制性协议、禁止不当购并一起构成反垄断法三根支柱。基于规制滥用行为1在反垄断体系中的重

8、要地位,反垄断法律完善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善的规制滥用行为规范。我国尚无独立系统的反垄断法,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反垄断条款零星地包含了一些滥用禁止内容,这些规定既不完善,本身又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先结合西方国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对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作一系统分析,再结合我国的支配企业滥用现状审视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的法律,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作一展望。一、 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行为的前提。 各国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支配地位形态和界定标准不尽相同。在

9、美国竞争法里,支配地位的形态表现为垄断(或叫独占)。在us v. aluminum of american一案中,美国法院认为90%的市场份额足以构成垄断,60%的市场份额是否构成垄断有疑问,而33%的市场份额不足以构成垄断。而在us v. united shoe machinery co. 一案中,法官还考虑了企业制定价格的行为、企业及其竞争者的金融实力、企业的学习优势、企业产品的花色品种以及企业固定需求的90%都是通过长期租赁合同受该企业控制的事实。4美国法院显然逐渐认识到,虽然市场份额在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时有决定性意义,但单纯的市场份额标准并不一定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市场地位。德国

10、对市场支配地位形态的界定和分类具有一定代表性。根据卡特尔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支配地位包括:-独占或准独占,即企业没有竞争者或没有实质上的竞争者;-相对其他竞争者具有突出的市场优势,要考虑的因素有该企业的市场份额、财力、进入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联合、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所面临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限制、住所设在本法适用范围之内或之外的企业的事实上的或潜在的竞争,将其供应或需求转向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能力以及市场相对人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篇三: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

11、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1、含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理论基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3、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市场规制法的立

12、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4、宗旨、原则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5、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

13、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6、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国家的这种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宏观调控法主要以间接干预的形式。国家在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选择,市场主体做出的选择不是受国家强制的,是其自由选择的。7、手段市场规制法的手段是设定行为标准并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制定法律法

14、规。当经营者及其利益代表者违反了市场监管发义务时,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分别分为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两种法律形式。财产性责任包括赔偿、罚款和罚金。非财产型责任包括声誉罚、自由罚和资格罚。宏观调控法运用的手段不仅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手段来调整,还可以制定、颁布和实施政策以及提供信息服务和劝导服务和经济规律等方式来实现。包括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等等。财政与税收调控,有着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经济平衡运行的功能。在前三者不足以调控时,则运用计划手段调节和控制经济总量、结构、就业和国际收支,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8、调整范围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狭窄。包括市场竞争法、反垄断法、产

15、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运用于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更宽泛。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等,运用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9、目标市场规制法的目标在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经营者及其利益代表者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有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违背自由竞争原则的行为发生。此时就需要市场规制法来排除干扰因素,防止“市场失灵”,保证市场正常运转,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宏观调控法的目标是良好的经济运行状况,微观上表现为产业组织、市场交易及其相应竞争的自由性和公平性,宏观上表现为总量、结构、就业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性和稳定性。“良好的经济运行状况”具体上包括四点,即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政府放任经济的发展会使得经济秩序陷入一片混乱,而政府如果调控过度也会导致效率低下。因此宏观调控法能使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10、法域归属上的地位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无论是根据公法、私法划分的哪一种标准,市场规制法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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