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低保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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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委会低保上报制度篇一:城区街道办事处低保管理制度建设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增强城市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依据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静宁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特制定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各项制度。一、充分认识推进低保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建立以来,有效保障了城镇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经过探索实践,管理方式已由粗放型管理向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转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和管理愈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要保证街道社区城市低保的公开、公正、公平,就必须坚持

2、“阳光”操作,全面提升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全力打造诚信低保。这既是城市低保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政府充分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推进低保制度建设,对于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二、低保制度建设的任务目标各社区居委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三个重点环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增强城市低保工作的透明度,着力消除城市低保工作中漏保、错保、人情保等不正常现象,促进城市低保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三、低保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一)落实入户

3、调查制度。入户调查是城市低保审批过程中最基础的工作,调查结果直接影响到调查对象的切身利益,是打造低保的基本要求,各社区居委会必须实地查问,多方核实,实是求是。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做到“三个见面”,即:与保障对象本人见面、与邻居见面、与原单位或社保部门见面。社区入户率必须达到100%,街道入户复查率要达到50%,统一制做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要详细反应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收入情况。调查形成的意见,要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共同签字确认,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二)健全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议是低保审批的必经程序,是打造低保的重要环节。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城市低保民主评

4、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名单经审批后要长期公示。社区公示、上报低保对象必须经过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新增(调整)保障对象的纳入,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的同意,方可进行公示、上报;对于一半以上与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核查的申请对象,重新核查后提交下一次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评议;对三分之二与会成员不同意列入保障名单的申请对象,不得公示、上报。各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要有翔实的专用会议记录,记录中出席、列席、缺席等要素要齐全,特别要有表决结果。(三)严格动态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充分体现了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标准有高有低的公平原则,是打造诚信低保的重要内容。各社区居委

5、会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月的1号至15号对各自辖区内所管理的低保对象进行核销。由低保户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进行登记,如实反映家庭住房状况、收入变动情况、家庭成员的婚出、就业、死亡等真实信息。对连续二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进行核销的,取消享受低保资格。各社区居委会对核销结果必须及时准确的汇总上报街道民政办。要建立分类对象的档案,做到民政局、街道办、社区三级档案统一一致,并及时更新运转。同时,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帮助低保对象择业自强,逐步提高家庭收入,稳步减少低保人数。(四)强化公示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能够促进城市低保工作中居民关注、关心问题的有效解决,是打造诚信低保

6、的重要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网络等载体,公开低保政策、申办程序、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低保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补差金额四公开,全面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的诚信度。一要明确各类政策法规。各社区居委会要在办公场所张贴悬挂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及低保操作规程。利用各类时机,通过电视、报纸、网络、黑板报、宣传单等传播形式广泛进行宣传,确保低保政策、审批程序、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二要全面落实三榜公示。街道办、社区设立永久性公示栏,公示低保对象。续保对象长期公示,新增(调整)

7、低保对象在社区评议、街道办复议和民政局审批后三次张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过程中居民反映的问题,要在3个工作日内查明并处理完毕。三要强化社会群众监督。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低保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在熟悉社区居民基本情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群众中聘请城市低保义务监督员和信息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就业等动态信息。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做到来信来访、举报投诉有记录,对举报投诉人有答复,举报投诉问题处理有结果。(五)建立低保通报制度。各社区居委会要定期举行城市低保情况通报会,能够充

8、分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管理城市低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打造低保的重要手段。通报内容由县(区)民政局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半年举行一次,主要内容为:通报本社区城市低保运行情况、低保工作人员执行城市低保政策情况、社区低保日常管理情况、享受低保人员参与社区公益性活动情况、居民提出的有关低保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等。四、低保制度建设工作要求一要加强低保工作基础建设。要加强城市低保工作力量,特别要加强社区低保工作力量,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低保工作队伍。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地汇集低保对象的信息,为做好低保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和技术保障,努力实

9、现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要规范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批发放、复查审核等程序,以规范促公开,以公开求公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低保各项制度的落实。二要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各社区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对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扎实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使低保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公开才能民主、公正就要监督、公平才有效果的观念,为打造低保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开展各类培训,使低保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工作能力。要倡导理论研究,增强横向交流,注重典型的培养、树立和推广,创造性开展工作。三要坚持依法行政。各社

10、区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在城市低保待遇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管理过程中,要依法办事,严禁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方法,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弄虚作假、明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而办理低保手续,有意刁难、变相索取收受财物,玩忽职守、应保不保或应保慢保,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更要严肃查处。通过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处罚,为低保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篇二:低保申请制度低保申请制度一、凡持有我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都可以申请享受城乡

11、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家庭申请农村低保。二、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登记照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离退休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出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能提出申请。困难家庭中,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

12、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本区内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原则上在大多数成员户口所在地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常住地在外区市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低保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由户主向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户口所在地的 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三、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由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城乡低保申请受理登记,并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四、经逐级审核审批后,对

13、不符合低保条件,未批准享受低保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社区居(村)委会向申请人出示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详细注明不予保障的理由。篇三:一、城乡低保人员申请审批制度附件一城乡低保人员申请审批制度一、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和职业、收入等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或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等证明。并填写黑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日内组织社区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

14、情况开展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没有异议的,将核准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呈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抽查,并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1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张榜公示后,发放保障金。 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由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纳入保障的理由。 二、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情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

15、)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村为单位将拟定的低保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张榜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6、)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再次公示5日以上。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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