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五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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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朝五刑制度篇一: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临下以简,务必哀矜;4.重惩贪墨;5.义利并行,通商惠工。二、主要立法活动1.五代时期立法概况(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2)大周刑统,亦称“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后周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宋刑统的颁布体例仿自唐宣宗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建隆三年(962),乡贡明法张自牧、工部尚书窦仪奏请更定刑统,得到太祖批准,由窦仪主持刑

2、统更定之事。次年七月完成,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3.编敕编敕是宋代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途径。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大体说来,神宗以前是律敕并行时期。神宗时,敕的地位上升,此后便进入了以敕破律、以敕代律的时期。4.编例5.编纂条法事类所谓“条法事类”,是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律汇编。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又称吏部七司条法总类 。修成于宋孝宗淳熙三年,分68类,30门 。淳熙条法事类,修成于淳熙七年,

3、分总门33,别门420,共420卷 。 庆元条法事类。三、法律形式敕(律)、令、格、式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谓之格,使彼效之之谓式。第二节 宋朝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体制1.中央行政机关宋代中央行政机关大体延用唐制,但基本上以神宗元丰改制为界,前期厉行中央集权,“三省六部”有其名无其实,权力归于“二府三司”;后期则恢复唐制。(1)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号称“政府”和“枢府”。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与唐不同的是,它不再是宰相的联合机构,而是脱离三省的独立的行政机构,其长官为“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务,一般置二三人。另设“参知政事”为之副。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

4、,其品级与宰相等。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具有掌管全国军事、调兵之权。但枢密使、枢密副使及院中其他官员俱不统兵,这样一来,一方面军政移于枢密院,削弱了宰相的权柄,有意使抠密院与宰相互相牵制,以防专权;另一方面又使调兵权与统兵权互相制肘。(2)三司。宋把晚唐以来的三大中央机构度支司、盐铁司、户部司合而为一,称为“三司”。其长官称三司使,副长官为三司副使。三司使统领三司,总管国家财政,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故有“计相”之称。神宗改制后,三司并归户部。2.地方行政机关宋初,地方政权分为州、县两级。其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特在州以上置路,于是地方体制是路、州(府、军、监)、县三级。(1)路。宋朝的路大约相

5、当于唐朝的道,带有监察区的性质。置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军政;转运使掌财赋 ;提点刑狱司掌司法;提举常平司掌仓储、赈灾或盐铁专卖 。四机关互不统摄,对皇帝直接负责。(2)州(府、军、监)。州大约与秦汉时的郡同。府的地位略高于州,国家的首都、陪都,一般都设为府;凡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一般升格为府。军,在唐时原为军事机构,相当于军区;五代后逐渐演变为行政区。监,多设在矿区,一般不管民政。府、州、军、监的长官为知府、知州、知军、知监。由皇帝直接任命的文官充任,以防止武将兼领地方官所造成的拥兵自重。宋王朝对地方官实行“三岁一易”和本地人不得充任本地官员的制度,使地方官不得据地坐大。为牵制知府、

6、知州的权力,并对其进行监察,又于各州、府设立通判。通判除对知府、知州实行监察外还负责一府或一州的财政。府州内一切政令若无通判联署则无效,通判可以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3)县。县以知县为长官,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这改变了五代以来由节度使委派亲信驻县所造成的武人把持敌方政务的局面,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二、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的选拔(1)科举。又称“贡举常科”,因有固定的考试时间,又在科举考试中地位最重,故得其名。常科包括进士科、诸科、武举、童子试等。其中进士科最受社会重视。进士科。自唐以来,诗赋即为考试的重要内容。宋真宗时增加策论内容。宋仁宗后,颁布详定贡举条制,将进士省试分为三场:第一场考试

7、策三道,一道问经旨,二道问时务;第二场考论一首;第三场考诗、赋各首。 “策”如考不及格,后两场不再试;“论”若不及格,诗赋也不再考。以策论定去留是宋代科举考试内容的重大变化,它为宋政府培养了大批通经致用的人才。科举制度创设自隋唐,但直到宋代其制度才较为完善 。宋代的新发展是:确立殿试制度。推行“别头试”,为下层人士参政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实行锁院制度。创立“糊名”、“誉录”之法。(2)制举。又称特科、大科、贤良科。宋由于进士考试规模的增大,制举曾几度罢废,科目较唐大为减少。大体上包括“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经学优深可为师法”科、“详闲吏理达于教化”科。制举的设置是为了选拔特殊人才,故考试不

8、固定,往往由皇帝亲自考试,其取人的标准主要取决于文辞的优劣和对经史的熟悉程度。三、监察制度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御史台是集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于一身的中央最高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之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在各路还派驻有固定的“监司”,负责监督地方军、政、财、刑四大机构。在御史台之外,还有独立的谏院,设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为专职谏官。台、谏虽然机构分立,但职责却是合一的,即所有台官、谏官均有监察和谏议双重职责。第三节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折杖法宋开国之初,为行宽仁之治,于建隆四年制定了“折杖之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折杖法”

9、的适用,体现了宋朝立法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精神。此后,隋唐确定的封建制五刑已名存实改。2.刺配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包括决杖、刺面、流配三个内容,最初为对杂犯死罪的宽贷之刑。后来随着对贼盗罪处罚的加重,凡犯贼盗罪而被流放的犯人,也用杖脊、刺面 。3.凌迟4.编管编管,即把犯罪之人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5.安置是将犯罪者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官吏犯罪。二、主要罪名三、“重地法”的设立和“贼盗重法”的颁布仁宗嘉祐六年命京畿诸县将有关惩治盗贼的敕令汇编起来,立为“窝藏重法”。自此,有关贼盗的敕令就从编敕中独立出来,成为严惩盗贼的法

10、律依据。随后,又将京畿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罪者,加重处罚。至哲宗时,“重法地”总面积约占全国24路的71%。贼盗重法的主要内容是:凡贼盗,罪应处死者,籍没罪犯的家产并赏给告人,罪犯妻子、子女送千里外州军编管,若遇赦降,并配远恶地。罪至徒者,刺配南远恶州军牢城,以家产之半赏告人,本房骨肉送五百里外州军编管。编管者,遇赦毋还。窝藏死罪以上贼盗者斩,其余发配远恶之地编管,并籍没家产一半赏告人。四、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贼盗”加重原则2.官吏从宽原则3.自首放宽原则4.限制“官当”原则5.法外行刑原则第四节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人身依附关系松弛,

11、权利主体的地位进一步扩大。行为能力以年龄为标准,2060岁为成丁,但年满18岁即可参与民事诉讼。二、物权1.所有权(1)确认田宅私有权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完善契税制度打击盗卖田宅(2)保护动产所有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永佃权(2)典权(3)倚当(4)抵当三、主要的契约关系1.租佃2.典卖3.借贷篇二: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XX-10-03 09:00:25 | 作者: | : | 浏览:5次 【学习建议】:本章主要学习两宋的法律制度。两宋的法律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如同两宋王朝发达的商品经济活动一样,两宋在法律内容上的

12、经济立法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是非常独特的,也就是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丰富;第二,两宋时期在法律制定体例中,既继承了五代时期的刑统的编制方法,又有所突破,即在编敕和编例方面活动多,这种新型的立法方式对明清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所以,在学习本章的内容时,要对这两点重点掌握。【本章知识点】:1两宋的法制思想2宋刑统3编敕4格5编例6条法事类7折杖法8重法地法9限田10主、客户11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12典当契约13继子14继承制度15行政机构的演变16官吏制度16经济立法制度17司法制度上的新发展18诉讼审判制度19辽、金的法律第一节 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儒家思想向理学的演变,使两宋政

13、权加强了中央集权体制。在法制思想上体现为:(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大度兼容,慎法轻刑(4)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疑难分析】:如何理解两宋的法制思想?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经过五代的分崩割据的政治局面和“黄袍加身”的政变,宋初的统治者深知“节镇太重,君弱臣重”的道理,在加强中央集权方面不遗余力。在减弱武将权力的同时,在中央设置“审刑院”,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事门生关系,将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等措施,以防止地方割据出现。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儒家思想依然是两宋时期的正统思想。理学思想在两宋的出现表明,统治者继承了前代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国之用的思

14、想。和唐代一样,统治者对黄老哲学的“无为而用”也加以留心,意在减缓社会矛盾。三、大度兼容,慎法轻刑。大度兼容主要是指宋代统治者宽待臣属,以加强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但这一作为后来演变为对大臣的宽纵,使宋代官吏贪污腐败的现象非常严重。慎法轻刑在执法上有两方面,一方面,在处理统治者内容关系上慎刑、轻刑,另一方面,在对待百姓的统治上,宋代前期注意刑事政策上的宽猛关系,后期,尤其是朱熹,强调重法治民,在立法上体现为“重法地法”的出台。在立法方面,宋代初期的统治者慎于立法,所以宋刑统基本上是对唐律疏议的抄袭。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伴随着两宋商品关系的发达,宋代在思想上调整了传统的义、利关系,强调义利并用。在立法上,宋代的经济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活动中是少有的,丰富了传统法律的内容。第二节 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两宋的立法活动主要有:(1)宋刑统的编纂。宋刑统的律条和疏议基本沿袭唐律的内容,在体例上,它借鉴了唐末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方式,并新增加了“起请条”和“余条准此”;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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