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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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归类制度篇一:海关辨析海关辨析 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正确认定货物的商品归类有赖于对货物的全面了解和对进出口税则等相关归类法律依据的准确适用。在海关中,关于商品归类的海关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预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关于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对商品归类均具有法律效力。外贸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如果能正确适用上述制度,将有效降低通关风险与成本。笔者从三种制度的区别及内在联系入手,就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这三类制度加以分析和阐述:一、从三种制度的启动程序来看:1、预归类、行政裁定都须以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进出

2、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海关提出申请才可以启动。从海关的角度来看,预归类、行政裁定属于被动适用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只能由海关总署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主动对进出口货物做出的归类决定。2、预归类、行政裁定的启动只能发生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其中,预归类申请须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行政裁定,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书面申请。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变化,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二、从作出部门来看,海关预归类决定由直属海关作出,申请人实

3、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负有向海关主动提交预归类决定书的义务;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作出并由其对外公布;行政裁定的申请可以由直属海关受理,但具体作出部门为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全润通官方交流群 465087122)三、从法律效力来看,1、预归类决定仅对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有效;商品归类决定与海关行政裁定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我国关境内统一适用。其中,海关行政裁定具有与海关规章同等的效力,换言之,如进出口收发货人对行政裁定有异议,不能直接对该裁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对适用该行政裁定的具体海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提出对该行政裁定一并审

4、查的申请。2、预归类决定书因内容存在错误被作出海关撤销的,导致税款少征或多征的,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少征税款的,海关可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多缴税款的,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可自交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如果预归类决定书因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导致不再适用的,已计征的税款不做调整,即停止适用的通知不溯及既往;商品归类决定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而失效,或海关总署发现内容错误被撤销的,已征收的税款不做调整;行政裁定不论因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相关规定发生变化而失效,或是因裁定错误或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不全面

5、而被撤销的,对已发生的进出口活动均无溯及力。四、从其内部联系来看,申请人申请预归类时,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上述规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预归类决定书。如果申请预归类事项未有明确规定,则应启动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将归类事项通过行政裁定予以明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商品归类决定、与商品归类有关的行政裁定是预归类决定书的做出依据。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进出口收发货人拟将进出口的商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

6、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在货物拟作进出口的3个月前提起行政裁定申请。反之,则应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直属海关提起预归类申请。由于商品归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旦在通关环节启动归类质疑或磋商机制,将耗费较长通关时间和企业通关成本。虽然在海关审核商品归类过程中,收发货人可以提供担保放行货物,但依然会增加企业资金压力,该两项制度将通关环节的归类工作前置,有利于企业快捷通关,外贸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各种便捷通关制度降低企业通关风险和成本。篇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第一类 活动物;

7、动物产品第1章 活动物本章主要包括除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外的各种活动物第2章 肉及食用杂碎本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所列可供食用的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以及未炼制的、不论是否供人食用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第3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4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 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6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7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8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9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10章 谷物第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12章

8、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13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14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15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17章 糖及糖食第18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第19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21章 杂项食品第22章 饮料、酒及醋第23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料的

9、动物饲料第24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 矿产品第25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29章 有机化学品第30章 药品第31章 肥料第32章 鞣料浸膏及燃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 洗品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料

10、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35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36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37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第38章 杂项化学品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第40章 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绞丝除外)制品第41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42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绞丝除外)制品第43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44

11、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第45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框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47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48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49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 蚕丝第51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2章 棉花第53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第55章 化学纤维短纤第56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5

12、7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58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59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60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61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2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3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以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64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65章 帽类及其零件第66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67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13、陶瓷产品;琉璃及制品第68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69章 陶瓷产品第70章 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71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第72章 钢铁第73章 钢铁制品第74章 铜及其制品第75章 镍及其制品第76章 铝及其制品第77章 无第78章 铅及其制品第79章 锌及其制品第80章 锡及其制品第81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82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器设

14、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86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87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88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89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0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1章 钟表及其零件第92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93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96章 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97章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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