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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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篇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毛概期中作业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专业:戏剧影视文学班级:1204姓名:白娟学号:20XX044147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从提出到现今的发展概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一、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就是使基层群众实行四大民主、四个自我和享有四项权利。四大民主就是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自我就是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四项权利就是保障基层群众对一切基层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基层群众应该积极参与自治、学习自治、善于自治,不断提高自治能力,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基层群众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主体是基层人民群众,基层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参与决定着基层群众自治

3、的成效。因此,要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尤其是难点热点问题,首先实行群众自治,通过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共同管理,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积极化解各种矛盾,使基层群众自治,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改善、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二、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

4、政政权的反动势力的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要实现上述目标,建立有效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就显得极其重要。城市居民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1949年底到1950年初,在一些城市中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防盗队和居民组等名称不一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天津市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同时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街道也开始建立了居民代表委员会和居民小组。但是,此时居民委员会的特点是,各地的规模不太一样,职能也不统一,有的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整日陷入繁忙的工作事务之中,有的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则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乱筹款、乱募捐活动等。为了克服此类

5、不正常的现象,1953年6月8日,彭真同志给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专门写了一个报告,即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这一组织是需要建立的。它的性质应当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基层政权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把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务,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应当由居民小组通过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者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下属机关,因此,不应交付太多的事情让它办。毛泽东及其他中央领导同

6、志同意了这个报告。此后,各城市都陆续建立了居民委员会组织,名称也逐渐趋向统一,其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12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这个条例的贯彻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到1956年底,城市居民委员会不但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起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众所周知的原因,1958年以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发展遭受了挫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198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

7、会组织条例。1982年,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治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各地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进行了整顿,并建立了符合现行宪法规定的体现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精神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健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为了充分保障城市居民的自治和各项民主权利,在经过多年调查研究和总结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的时期。截至20XX年底

8、,全国共有居委会80717个,居民小组万个。同城市居民委员会相比,村民委员会出现得比较晚。那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和宜山县的一些村,自发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起初这一组织形式并不叫村民委员会,有的叫“村治安领导小组”,有的叫“村管会”。从1981年春天起,开始改称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建立,使农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迅速地得到了解决。广西的这一做法在当时引起了很大反响,全国许多地方都仿效广西的做法,纷纷建立起村民委员会组织。这一时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名称不统一、机构不健全、任务比较单一、村规民约不完善。最大的缺憾就是

9、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色彩还不太浓。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宪法修改草案时,总结和吸收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经验和广大农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起写进了宪法,并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制宪史上的一个创举。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全国普遍开展了由生产大队改建村民委员会的活动。绝大多数地方以原人民公社为单位成立了乡政府,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以生产队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小组。在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北京、内蒙古、天津、新疆、河北、西藏等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简则。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10、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后,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万个,村民小组万个。经过十几年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被提到议事日程,20XX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至此,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走向成熟。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建立与发展,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了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调动广

11、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村民自治制度立法不完善。一是宪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我国宪法第111条对村民自治作了间接性规定,即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性质及组成人员进行规定,为村民自治的立法与实践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从条文所处的位置来看,村民自治条文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条文放在宪法的同一章节之中,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一级基层政权,享有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机关。二是法律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

12、立法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中地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内容,其它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近年来,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村民自治需要,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较少,使得村民自治中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二)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一是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不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直接对村民负责,而不是

13、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篇二: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都做出了不朽的贡献,并形成了各族人民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民族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民族和谐发展的客观环境和必要条件。【1】【1】柴秀波,意识形态整合:民族和谐的精神动力【J】理论前沿,20XX(20):23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最复杂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它渗透于社会各个领域,对社会发展影响极大。因此,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怎样巩

14、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关系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2】【2】张艾力,和谐社会与构建民族发展【J】中国民族,(总第419期):54中国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实行区域自治或民族自治,是尊重历史传统,适应各民族分布与发展现状,符合各民族群众愿望的结果。其原因有三点:(1)中国早在两千多年以前秦汉时期,就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同意的多民族国家,其后虽有战乱和分裂,但同一始终是发展的主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2)由于历史上各民族曾频繁迁徙流动,长期以来中国的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汉族人口最多,遍布全国各地,少数民

15、族人口数量相对较少又居住分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总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6%。除广西、西藏、新疆等个别地区外,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都要比汉族要少,但分布区域超过中国陆地面积的一半以上。实行不同层次、不同民族的自治符合中国的国情。(3)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建立起密切联系。合中有分,同中有异,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各民族紧密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为中国成功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提供了保证。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妥善地解决了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的关系问题,既保证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又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自己管理自己的愿望,使聚居的民族与杂居的民族都享受到自治的权利,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的民族关系;其次,有利于协调国家发展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关系。自治地方能够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实际因地制宜的发展,中央政府在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的同时,组织各地区、各民族相互支援,各方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速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既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又有利于国家与民族地区的发展建设。李晓霞,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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