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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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篇一:芙蓉区芙蓉区20XX-12-18芙文发20XX(6)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XX)42号)精神,加强我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特制定芙蓉区。1、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切实做好文物资源的普查工作,特别是对被忽视或还未认知文物资源的调查,廓清文物家底。制订周、秦、汉、唐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力争成为国家级规划;做好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和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落实

2、保护责任主体。认真做好馆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建卡和数字化工作,依法进行备案。2、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全区各级部门必须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和立项前报文物行政部门,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调查、勘探完毕,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有关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手续。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采

3、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着力抓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八路军驻湘通讯处旧址、马王堆汉墓、浏城桥楚墓和程潜公馆等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对文物的“复建”要依法严格限制。加强工程管理,制订和完善各种文物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从事文物维修、保护修复等单位和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等级认定,减少人为因素对文物的破坏。4、切实加强大遗址的保护工作。要充分认识大遗址保

4、护在我区的特殊地位,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执法力度。把大遗址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大遗址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积极引导遗址区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5、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全区各级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加强对现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的制订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应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继承,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在事先征求文物

5、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现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快制订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法规文件,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6、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展示水平。鼓励建设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小博物馆,确保文物藏品得到集中、有效保护。加快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不断完善文物藏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实施馆藏文物数据库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项目,切实改善文

6、物藏品的保存环境。进一步加强藏品的科学保护技术研究,提高文物藏品保护的科技含量。加强馆藏文物研究,探索更多新的文物展示方式,特别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陈列展示水平,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的转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落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参观减免票规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7、规范文物流通秩序。加强对文物流通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拍卖、销售文物,应当事先报经区文物部门审核。区文物部门对允许拍卖的文物应当出具批准文件,对允许销售和禁止出境的文物,应当分别作出标识。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擅自

7、经营文物拍卖活动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文物交易,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流通有序发展。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加强销售、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8、依法理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关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管理体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着力改革事业单位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转换文博单位机制,增强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活力。9、扎实做好文

8、物安全工作。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重大文物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预案、预警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文物安全队伍建设,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提高安全技术防范科技水平。完善田野文物管护机构,建立群防网络和信息沟通机制。落实馆藏文物安全责任,推进文物风险等级达标,全面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适时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专项斗争。芙蓉区文化体育局20XX-12-15篇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部 长 孙家正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

10、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

11、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

12、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13、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

14、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服务

15、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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