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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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调解制度篇一:论中国的调解制度引 言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且具有自愿性、合法性1。我国在数千年文明传承过程中有着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传统和文化,并随着不同时期社会的变化而逐步完善调解的方式、方法。而到了当代社会,我国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制定了调解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充分的发挥了调解制度柔性解决纠纷的独特作用,逐步形成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调解体系。共同为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防止矛盾激化、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一、调

2、解制度的意义当代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进入快速发展的时代,但是由于社会各方面建设的基础较为薄弱,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使新类型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因此,正确认识调解的作用,并对其进行创新,充分发掘传统法文化中的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调解制度的作用,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并通过调解促进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2,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二、调解制度存在于中国的独特文化土壤随着科技高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不同国籍,不同肤色的人们加快了交流的步伐。随之而来的是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更加激烈的碰撞在一起,而法治形态作

3、为社会发展的产物自然也加入其中。近代的中国作为典型的外源性法治发展的社会,存在上千年的中华法系随着中国屈辱的历史的开始而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不同国家的法治思想出现在中国不同版本的法律条文中。特别是建国以后,我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思想,并在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活动方面大量借鉴欧洲大陆法系的内容。然而无论外源性的力量多么强大,当其降落到中国这片土地上时,必然受到中国固有思想的修饰。调解制度并非是我们当代社会开始实施的,在源远流长的法治历史中,调解制度身处其中占据着较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今社会,为建设和谐社会,古老的思想在经过现在文化的修饰之后在中国这块民族土壤中

4、发挥着区别于西方社会法治的独特作用。(一)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的深刻影响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关于法治思想更是从奴隶社会就形成了指导思想,夏商出现了神论思想,西周时期进步为明德慎罚和礼治3,中国历史经过春秋战国璀璨文化的洗礼,到了西汉时期儒家文化成为主流文化,儒家思想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及“礼之用、和为贵”的无讼思想4深刻影响了司法制度,并在之后的两千多年封建统治中延续着它的影响作用。正是因为对无讼思想的追求促成了调处制度,也就是我们当今社会比较推崇的调解制度。中国古人对自然秩序和谐追求的思想影响了历代以来的统治者,且大多数的地方官吏是儒生出身,他们饱读诗书,学习孔孟之道,因此他们都向往儒家的无

5、讼理想社会状态,这无形中成为调处制度加以大量运用的强有力推手。特别是在古代,人们多以氏族形式的家族群居方式生活,生活范围狭窄,即使出现矛盾那也是“自家”的隐私,不足为外人道也。中国自古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于是在此种情况下,氏族族长或者同宗中有威望的长者就成为矛盾解决的裁判者,而官府也是承认这种解决方式的。除此之外,只有在民间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才会状告到官府,请求官员来解决。在我国古代,统治者们认为不是过于严重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使用教化的手段来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官员们也不愿意看到民间矛盾的升温,这有悖于儒家“和为贵”的思想。所以,官府的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对案件

6、进行调解,在有些朝代地方官府中还专门设有调处事物的部门负责民间纠纷的处理。这些足以说明调解制度在中华文明传承过程中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它也是存在于中国这片独特的文化传统土壤之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二)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转型及各民族的高度融合,人们的生活范围再也不会是以前以氏族和村落为基础的狭小空间了,更好更快的交通工具的出现加快了人们之间的交流,随之而来社会摩擦和纠纷的类型也变化多样,多元利益群体的形成和博弈也随之产生。此时,我们不能再强调无讼、中庸等思想,取而代之的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现在思想,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社会的积极建设和社会和

7、谐之间就要寻求一个更好的调节方法。此时要发扬传统的调解优势作用,就需要与时俱进的改良。因此,当今社会的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三、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提到大调解机制,有多种多样的理解,使用上也极不统一。一般认为,“大调解”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处5。大调解机制下涵盖了我国多职能部门的调解行为,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这些职能部门对社会各方面进行调解,并在无形中形成联动机制,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可谓是古代社会家族调解、宗族调

8、解的另外一种发展形式,它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在基层中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居民日常生活纠纷的组织还很多,诸如居委会对邻里纠纷的调解,妇联组织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等。各个部门在对人们纠纷进行调解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诉讼负担,节约了诉讼成本。特别是近几年,人民调解不断发挥着其本身的独特作用,也不断的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基层组织的调解因其缺乏权威性,大量调解工作完成后常常因为某些当事人的反悔

9、而失去作用,因此,人民调解急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提供保障。20XX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人民调解法的草案,人民调解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解法的适用为基层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在其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再是从前可以任意反悔的口头约定,调解协议可以在达成调解意向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确认后的协议具有类似合同的效力,若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两年多的法律适用,事实证明,人民调解制度非常适合我国的法制建设。可以说它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一种特殊制度。(二)司法调解司法调解顾名思义就是司法机

10、关对案件的调解。在这里,笔者主要阐述一下法院工作过程中的调解制度。1.诉前调解,主要指纠纷当事人来到法院起诉,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前对其进行调解,进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6。案件当事人即然来法院起诉说明早已做好打官司的准备,是否对其进行调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合法性基础。诉前调解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其次,诉前调解也要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诉前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是比较宽泛的基本原则,既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诉前调解毕竟没有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所以诉前调解并不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因此,双

11、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可以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协议书中也可不予明确。 在工作实际中,对那些案件纠纷轻微、案件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负责法院立案的同志大多会先对其进行调解。笔者工作所在的基层法院就出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李某去朋友家办事,在开车回家的途中,不慎将朋友邻居家的一条母狗撞死,由于母狗正处在哺乳期,几只幼仔只有十天大,惹得邻居大妈又心疼又生气,遂向李某进行索赔,李某认为索赔金额不合理,但双方意见难以统一,李某在万般无奈下,来法院起诉,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受理起诉的过程中,法院并没有急立案,而是通过调查带领李某前往大妈家中进行登门调解,与大妈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从双方

12、的经济利益、道德观念、市场价格等几方面对双方进行耐心的劝说,法官诚恳的态度打动了大妈,降低了索赔金额,双方握手言和。诸如此类案件,案件标的额较小,双方当事人纠纷情绪不大,如经诉讼途径会在时间与经济上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担,而且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也导致了法院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解决本案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双方矛盾,又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更主要的是有效地减少了邻里间不和谐的因素,有助于百姓日常生活的和谐幸福。2.审判调解。我国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巨大,而这其中多为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如果审理这些民事纠纷只是简单的追求案结事了,而结果往往会导致案结事不了,

13、为日后产生更大的纠纷埋下隐患。所以,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调解也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一些处在纠纷中的当事人,也许在案件审理前对案件整体事实及法律运用不是很明了、清晰,借助法官的审查和梳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的纠纷就会有新的认识,此时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对矛盾的消除和案件的解决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今年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适用调解的案件类型做出了新的调整。在以往的民事案件处理中,仅仅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等几种案件实行先行调解制度,但新修订的诉讼法对此作出较大的调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14、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依据此条新确定的先行调解制度,没有明确具体的案件范围,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的案件,只要法院认为适宜调解,当事人不明确拒绝,法院就可以进行调解。总而言之,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必经先行调解,其他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不同的审理阶段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需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3.执行工作的和解方式运用。法院调解大多发生于民事案件审判当中,除此之外,执行案件适用和解制度,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执行案件因其有明确的执行依据不能适用调解,但执行和解制度也和调解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执行和解指在执

15、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或终结案件执行程序7。特别是近些年来,法院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日渐凸显,一些地方的当事人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却无法实现权力而失望,在社会上竟让出现一些卖法律文书的情况,这使得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执行和解是当下执行部门比较倡导的一种方式。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申请执行人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这为执行和解工作提供了合法的平台。在和解过程中,一方自愿放弃一部

16、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从而双方达成共识,终结执行案件。如若一方当事人反悔,法院还可以恢复执行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力推行执行和解篇二: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12345篇三: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分类号: 密级:UDC:学号:南 昌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学 位 论 文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The Improvement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危志钢培养单位(院、系):法学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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