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税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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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银行税收制度研究篇一:我国银行贷款损失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研究及启示我国银行贷款损失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研究及启示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在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贷款损失准备对银行抵御风险、真实反映资产和经营业绩都具有重要作用。会计界、银行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协调,完善法规,指导银行合理计提贷款款损失准备金,尽快健全我国银行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关键词:贷款损失准备;会计准则;商业银行;银行监管。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从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以覆盖由于借款人违约而使贷款受损的准备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受三个监管主体的影响:财政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方)、银行监管部门和税务部

2、门。由于目标不同,会计、监管和税务部门对于贷款减值准备的一些具体要求存着较大差异和冲突,这给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工作造成混乱。为此本文分析探讨我国现阶段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制度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一、会计准则和监管制度的冲突。目前,我国关于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总体上有两种并行的规定,一种是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等以五级分类为基础的一套办法;另一种是企业会计准则20XX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两种规定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贷款的潜在损失,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前者规定,减值准备的范围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能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

3、损失的贷款。对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则建立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并规定了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金黄色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可上下浮动20%。另外,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者某一类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特种准备。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具有可行性,将风险分类认定和计提减值准备金流程合二为一,在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的认定过程中同步实现了客观减值证据的单独评估,节约资源;其缺点是:第一,缺乏统一的五级分类标准,五级分类的准确程度就直接决定了贷款减值的准确性

4、;第二,各家银行在执行五级分类比例计提的的政策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性。不仅存在执行时间的差异,而且也存在计提比例的差异;第三,根据五级分类标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缺乏客观标准,对贷款具体发类时主观性太强。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和拟上市银行采用未来现金流量子是折现法确定贷款减值,将贷款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按贷款余额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的惯例,并且明确规定不能对未来损失计提准备,同时规定对同一笔贷款,如果单项金额重大的应当单独计提减值准备,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可单独计提减值准备,也可按类似金融资产组合计提减值准备,但是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重复计提准备。该

5、方法理论上能够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准确性,但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是贷款减值损失判断缺乏依据,各银行对现金流量进行判断的客观依据不尽相同,主观性因素比较多,客观性依据比较少,这很容易导致银行操控现金流的预测;其次是贷款组合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存在诸多技术难题,在现实中大多数银行仍然采用滚动率或历史损失率等历史经验法。然而,准则体系历史经验法没有太多的规范。这样,银行就可以通过对历史期限的选择调整平均损失率,进而操纵拨备,导致拨备信息缺乏透明度。这种冲突在现实中的体现是银行监管部门仍然会按五级分类标准来评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充公性,监管压力的存在无疑会影响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有效性。银行从技术难

6、度和实施成本的角度考虑,可能会出现在名义上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实际上仍按贷款五级分类计提的情况。二、税收政策与会计、监管二者的冲突。我国税收收政策允许银行对已发生的坏账从税前收入中扣除,对于计提的呆账准备只允许在本年末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的限度内扣除,超过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比率对银行营业成本有重大影响,税务部门并不愿意从外部积极推动银行计提呆账准备,其原因是:如果给予呆账准备过多税前优惠,银行有动机以避税为目的大量计提减值,造成纳税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税务务部六还担心银行过度提取准备金以平滑各年利润。这样,税收政策与与会计、监管的目标就存在一定的冲突。三、完善我

7、国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制度的政策建议。第一,我国目前有必要加强各监管方的沟通与协调,尽国做到制度政策之间的一致性。在协调会计和监管政策方面,五级分类比 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方法在现实中更具有可行性。因为如果采用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的的方法,贷款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估计都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各个银行可以随意估计贷款和未来现金流量和设定折现率,外界人员却无法验证其合理性。而五级分类以只要设定客观、统一、合理的分类标准和计提比例,就有可能减少主观性,而且可以促使会计界和银行监管机构目标一致。会计准则可以支持篇二:危机背景下的我国金融业税收政策探讨危机背景下的我国金融业税收政策探讨20XX年08月20日0

8、0:00 个人博客 郭田勇 访问次数:398 字体:大中小20XX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我国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的结束以及国际性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外部影响,我国宏观经济遭受巨大冲击,经济增长速度严重下滑。鉴于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再加上目前我国政府出台的巨额经济刺激计划当中银行业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我国金融业在未来发展当中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本文拟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存在的问题,以期得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我国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一、我国金融业现行税收政策分析金融机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随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在同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当中所

9、处于的税收劣势得到很大的缓解。尽管如此,我国金融机构的整体税负仍然偏重。以银行业为例,根据我国现行税制,银行业所涉及的税收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所涉及到的具体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综观我国银行业税制,其中对银行业影响最大的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而从税收收入构成看,又以营业税为主,当前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实行3%税率的交通、建筑、邮电等企业。由于营业税属流转税,其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它不受费用开支、盈亏情况的影响,即不论是否盈利,只要存在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因此

10、,其税率变化对我国金融机构税收负担影响很大。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的测算结果,营业税税率下调1%将会使银行业净利润上升达3%以上。而从国际对比来看,我国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明显重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在金融业税收方面国际通行做法一般是所得税采取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税收政策,税率一般为20%25%。流转税则采取与其他行业不同的“从轻不从重”的特殊政策,甚至基本上不征流转税,如美国、日本、新加坡、墨西哥等国。在征收此类税收的国家中,税率也仅为%4%。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应对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政府近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救市措施,从刚刚过去的半年多时间的财政货币政策实践来看,银行业作为货

11、币政策执行最重要的渠道,事实上已经承担起保增长主力军的重任,因此银行业既要保证自身市场化经营中的盈利增长和资产质量,又要承担刺激经济、引导流动性的通道作用。压力之巨大可见一斑。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营业税改革给银行业减负,保证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和政策顺利传导,落实经济刺激措施,可谓正当其时。另外从银行业本身的发展情况来看,去年央行连续下调商业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使银行的利差大为缩小,而近期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运行而采取的7折房贷等优惠措施更是对利差收入影响巨大。因此,较高的税率水平在银行实际利差缩小的情况下,营业税有可能侵蚀部分甚至全部利差收入。这无疑将为未来银行盈利水平降低埋下隐患,从而影响到我

12、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证券投资重复征税严重在证券投资当中,按照纳税人的不同,投资者一般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在我国,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与利息所得并入个人应税所得,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与利息所得并入企业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利润先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用税后利润进行分红派息时,这部分股息和红利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笔利润实际上要承担约40%的税负,特别是当上市公司配送红股时,这

13、实际上是将资产中的利润部分再投资并资本化,投资者并没有分得实在的利润。而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对这种形式的股息再次征税显然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再投资行为。而如果这部分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目前我国联营企业之间的股息分配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被投资方税率低于投资方税率的可就差额部分进行抵免,如被投资方税率高于投资方税率则必须补齐税款。由此可见,作为企业证券投资者,由于享受了抵免政策,重复征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全部或部分消除。而作为股权转让所得的处置收益需要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

14、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其中所包含的股东持有收益是在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基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利润而应享有的权益增长部分,属于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股息所得,我国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部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这部分股息所得实际上承担了双重税赋。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证券市场税制结构不合理由于发展时间有限,我国尚未建成完善的资本市场税收制度体系。现行的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缺乏完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尤其是经过20XX年底到20XX年底的股市暴涨,我国证券市场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公众参与度和股市的资金规模均不可同日而语。以往散见于其它税

15、收政策中的有关条款已经难以满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以资本利得税为例,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办法是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与初期发展阶段,再加上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居多,股票交易频繁,换手率较高,这其中的利得或损失难以准确计量,从征收成本的角度考虑也应该暂缓征收资本利得税。但是,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股票转让所得免税实际上是鼓励股民只注重短线炒作以博取交易差价,从而不利于市场价值投资理念的培养以及证券市场健康成长。正因为这一点,我国股票市场投机成风,股市震荡频繁,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与其经营业

16、绩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股市投机中的“泡沫化”现象严重。而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已经陆续推出各自的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上海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获准成立,更是表明了金融衍生品业务在国内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然而,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政策规定还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其他还是空白。税收政策的缺位不但造成税收流失,而且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二、完善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适当调整金融业营业税征收比例,降低金融机构税收负担。参照国际金融业平均税负水平,同时考虑我国金融业发展态势及财政承受能力,笔者建议金融业营业税率应适当降低到2%3%的水平,实现与国际同业在税负上公平竞争。另外,对营业税税基的确定应调整到按营业净额征税,并且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入,可以考虑适时开征增值税,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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