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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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公开制度篇一:法院各项管理制度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一、主要司法职权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

2、工作。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总图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分工院长职责:领导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对全院工作负总责。副院长职责:根据院长的委托和上级的要求,主管相应范围内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规范,认真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

3、承担责任。庭长职责: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本庭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确保本庭审判、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副庭长职责:担任审判长审理、执行案件,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评议结果,审核法律文书,确保本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职责:担任承办人审理、执行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

4、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书记员职责:在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和审判员的指导下,承担案件记录、调查、回访和执行工作,核对、印刷、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整理、装订案卷,完成司法统计和报表等辅助性工作。桂阳县人民法院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第三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下列保密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保密

5、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三)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五)组织查处失泄事件。第四条 严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其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因私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过批准。上岗前应参加保密部门对其进行的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上岗后仍应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离岗时应视其涉密程度在6个月至3年内规定相应的脱密期。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证:(一)对知悉和接触到的国

6、家秘密事项,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二)未经批准,不得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遵守脱密期的管理规定;(三)明确了解本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遵照执行;(四)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五)不准用无秘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

7、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六)不准与亲友和有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七)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八)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配备铁门、铁窗和电脑密码柜等物防设施,国家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密码柜中保存。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保密装篇二:法庭制度巡回办案若干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人民法庭工作实际

8、,制定以下人民法庭巡回办案规定:一、巡回办案的案件受理范围。下列民商事案件,人民法庭可以巡回办案:(1)当事人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或者当事人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案件;(2)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案件;(3)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庭的案件;(4)在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就地开庭可以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效果的典型案件;(5)其他需要巡回审理的案件。二、人民法庭可以在辖区乡镇政府、司法所等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点应当公示方便群众联系人民法庭的方式。三、人民法庭可以邀请诉讼联络员从事事务性便民工作。四、对当事人因交通或行动十分不便的案件,可到巡回审判点以外的地方进行巡回审

9、理。五、易引发冲突案件或群体性案件不宜在巡回审判点审理,确有必要在巡回审判点开庭的,人民法庭应做好安全预防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六、人民法庭可以定期在巡回审判点开展立案、调解、开庭、接待群众来访等工作。七、在坚持定期到巡回审判点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八、在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应遵循庭审规范,开庭时审判场所应悬挂国徽,审判人员应身着制服。九、巡回审理案件应当以适用简易程序为主,坚持着重调解原则,注重社会效果。十、人民法庭巡回办案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使用专用车辆、便携式法庭设备和其他业务专用设备,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司法警察参与巡回审理。十一、人民法庭进行巡回审理应当严格遵

10、守廉洁司法的有关规定。驻点办案若干规定为了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本院根据基层法庭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驻点办案规定:一、基层法庭应在辖区内除法庭所在地外设立驻点办案工作站,在人口较集中的行政村设立驻点办案点。二、庭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工,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一个驻点办案工作站。三、驻点办案应遵循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就地法制宣传的原则。四、基层法庭应当通过发放宣传单、便民联系卡、张贴公告等方式将驻点办案的时间、地点、受案的条件、范围、联系电话等公之于众。五、基层法庭可以在假日、集日到驻点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六、驻点办案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七、驻点办案主要运用调

11、解方式,尽量采取简便做法,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求助首问负责制度为了加强审判监督,改进审判作风,方便群众办事,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审判执法活动,树立国家审判机关良好的司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一、法庭实行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和群众来电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审判人员、书记员负责接待、办理或协助办理,并负责答复办理结果的责任制度。二、在法庭立案室,法庭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庭长、法官及书记员轮流值班,值班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节假日设立值班室,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实行庭领导带班,干警轮流值班,值班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三、首问责任人员职责负责接待单位和群众有关民事纠纷及其他纠纷的来访;负责对来访事项直接办

12、理或转交后督促办理,并负责向当事人答复办理结果;负责解答来信来访或电话询问的有关问题。四、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首问责任人以主动热情的态度接待每位来访人员,并向对方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认真听取来人来访来电的意见、反映的问题,做好值班登记。对来访和来电所反映的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给来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对来访或来电所反映的不属责任人本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院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填写来信、来访事项转办表,转交主管副院长安排办理,并由责任人向来人给予答复。在有关庭、室办理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督办。对

13、来人或来电所反映的不属于本院工作范围的事项,应予登记,并向来人说明情况,告诉来人应向哪个部门反映或投诉,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分管院领导汇报。首问责任人在所受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归档。五、值班人员必须做到:坚守值班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岗位。不私自调整值班。值班期间有事请假并经批准后,由庭长调整安排代班。代班期间所受理的事项,仍由原值班人员负责处理。接待遵守司法礼仪,热情礼貌,说话温和文明,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把椅子,一杯茶水,一次说清办理程序。办事认真负责,值班登记字迹工整,记述情况清楚准确,并严格按首问责任

14、制工作程序操作执行。六、值班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按本院考评方案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庭办案规则为建立公开、公正、高效、有序的案件运行机制,实现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法庭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人民法庭的职责第一条 人民法庭负责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第二章 审判案件流程第一节 立案第二条 所有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立案。人民法庭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决定立案,不能当即决定的,在7日内口头答复或书面裁定。决定立案后向立案庭领取案号。第三条 案件立案一般由书记员审查后,交由庭长审批决定。第四条 立案时应详细了解当事人的通讯地址、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并记录在卷。第五条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核,由分管的院领导审批。第二节 排期、送达第六条 案件立案后,人民法庭应排定开庭时间、地点和适用程序。第七条 人民法庭对民商事案件主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疑难复杂的或按规定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八条 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25日内开庭,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在立案后45日内开庭。需要鉴定、评估、审计、勘验、追加当事人、审查管辖权异议等案件的开庭,可不受上列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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