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09105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0.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篇一:云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

2、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第四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规范开展,并纳入承包地确权工作意见、方案和验收内容,作为评价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依据。 1 第五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实行省统筹部署、州(市)督促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落实。县(市、区)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经费列

3、入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预算。第七条 归档的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第八条 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等要素。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X

4、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XX)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 2 求。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在县(市、区)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对承包地确权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第十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特殊载体类4大类。综合管理类文件整理标准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XX)。综合管理类文件归档时,应按问题结合时间、重要程度集中排列,统一编号、编目,进行整理。确权登记类文件可按件进行整理,其中综合性材料以村(社区)为单位按问题整理;涉及到农民个人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

5、实地勘界、承包地宗地图、登记和审核发证等文件材料,以农户为单位采取“一户一件”形式,按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为一件,进行整理,文件按村组、户的顺序排列,并编制档号。纠纷调处类文件整理标准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XX)。纠纷调处类文件归档时,应按事由归类,一事一件,统一编号、编目,进行整理。特殊载体(非纸质)文件材料应按照国家相关档案业务标准进行分类整理,编制档号。录音、录像材料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及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 3 数据以及航空(卫星)影像照片、遥感数据等,应用不可擦写光盘保存,重要的应制成纸质文件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一条 承包地

6、确权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第十二条 各州(市)、县(市、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独立全宗,乡(镇、街道)、村(社区)按原全宗管理,整理方法参照县(市、区)做法。各立档单位应编制统一的分类编号方案。综合管理类文件在类别号一栏填写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类文件在类别号一栏上方填写确权登记,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在下方填写乡(镇、街道)名称和行政村的常规排序号;纠纷调处类文件在类别号一栏填写纠纷调处;特殊载体类文件在类别号一栏填写特殊载体。只有一份的纸

7、质文件材料,由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并交县级档案馆保存,工作需要的可建立副本。第十三条 土地确权登记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归档时须注明。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县级保管。第十四条 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合格60日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一套完整、规范的承包地确权档案原件和与之一 4 一对应的符合档案馆格式要求的电子档案、机读目录,以及确权登记数据库、测量数据文件、元数据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县档案馆接收后30日内,以县(市、区)为单位,向各州(市)级档案馆备份,各州市汇总后向省档案馆备份。不具备档案安全管护条件的,可提前移交。第十五条乡(镇、街

8、道)应指定机构和人员保管本级土地确权登记档案。不具备档案安全管护条件的村(社区), 由乡(镇、街道)代为保管。第十六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承包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得公开。特别是基础地理信息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应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承包地确权档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承包地确权档案失真、泄密、

9、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5 篇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10、颁证(以下简称农地确权)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农地确权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农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第四条 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农地确权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农地确权效果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农地确权档案

11、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管理农地确权档案。第六条 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农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指导农地确权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四)负责农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五)掌握所保管的农地确权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六)负责组织农地确权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农地确权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

12、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农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农经工作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农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第八条 农地确权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档案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和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XX)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第九条 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农地确权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农地确权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归档范围及

13、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条 农地确权中有关确认土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经营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第十一条 农地确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农地确权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农地确权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农地确权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给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第十二条 农地确权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农地确权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划分办法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

14、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三条 归档的农地确权文件纸质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纸质材料应当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容易产生字迹模糊或者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第十四条 归档的农地确权文件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按照内容和年度分类整理并编制档号。其中与纸质文件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当编写互见号或者互见卡。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性数据以及航空照片、遥感数据应当用可记录式光盘保存,

15、重要的应制成纸质拷贝同时归档保存。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地确权档案保管制度,安排农地确权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农地确权档案。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农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农地确权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农地确权档案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保管,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依法及时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第十八条 农地确权档案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