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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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一年十月目 录1. 总则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 企业取得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4.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3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36. 审定、发证与公告47. 证书管理58. 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69. 申诉610. 收费办法611. 附则7附件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8附件2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9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

2、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各种规格的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并销售的,或总成为软

3、管组合件并销售的,或购买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总成为组合件并销售的。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汇总各省(自

4、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制定审查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许办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20184885418 010-84885009 01084885418 传 真:010-8488520184885009联系人:陈瑞英刘玉泉 2.4 各

5、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企业的申请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2.5 化学工业胶管和胶布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测工作。 化学工业胶管和胶布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九号 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院内 邮政编码:110021 帐 号:07032030-01-00309-006394 开 户 行:沈阳市商业银行铁西支行 收款单位:化学工业部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理化测试中心 电 话:024-25858353 传 真:

6、024-258583532586231525858353 联 系 人:马友谊 3 企业取得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一致。 3.2 企业生产的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3.3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的标准及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3.4 企业必须具有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

7、.5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3.6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 3.7 企业质检机构必须符合化工生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1 申请资格 4.1.1 不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1.2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由集

8、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1.3 凡持有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有效期满半年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新建或新转产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的企业,应在正式投产半年内,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证手续。超过半年或有无证生产行为者应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处罚后,方可申报。 4

9、.2 申请企业需准备的申请文件 4.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3 申证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3.1申证企业按规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连同4.2款规定的申请文件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2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对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5.1 橡胶制品审查部汇总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组,在规定期限内

10、与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同时通知检测单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5.2 审查组的组成原则 5.2.1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当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技术专家组成; 5.2.2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2.3 审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 5.2.4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3 现场审查 5.3.1 审查组长依据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1)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3.2现场实际审查

11、时间一般为13天; 5.3.3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按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4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证企业通告审查情况,并写出正式的书面审查报告。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长负责将审查记录、报告及验证结论报橡胶制品审查部。 5.4 产品抽样、检验 5.4.1 检验单位接到橡胶制品审查部抽样通知后,应依据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

12、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证企业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申请企业一份,报橡胶制品审查部二份)。 5.4.2 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要求。 6 审定、发证与公告 6.1 橡胶制品审查部应及时汇总申证企业的申请书、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并进行综合评审。 6.2 橡胶制品审查部将经评审符合换(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颁发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6.3 经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或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组或检

13、验单位或审查部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在整改期满前,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并交纳相关费用。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取消申请资格。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复查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所有复查申请材料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由橡胶制品审查部按本细则第5条款组织复查或复核。符合发证条件的,按本细则6.2款办理;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7 证书管理 7.1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证书批准之日起为五年。7.2 获得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或合格证)上标明本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 XK13-X26 XXXX 其中XK为许可证标记;13为行业代号;X26为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换/发证后的产品代号:XXXX为证书编号。 7.3 获证企业如有迁址、新建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时,应于半年内经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有关材料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产品检验工作。审查结果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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