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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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一)食用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事故;(二)有证据证明食品发生生物性、化学性或者其他有害因素的污染,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事故。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普通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分类分级标准见附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相应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

2、方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达不到普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日常食品安全问题,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第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后果。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科学、迅速正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和公安、监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

3、调查处理职责。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专业队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分工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提出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一)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发生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和其它涉及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问题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二)质量

4、监督部门,负责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其它涉及食品生产环节问题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发生在国境口岸、食品进出口环节和其他涉及食品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和其它涉及食品流通环节问题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生在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和其他涉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五)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生在生猪屠宰环节和其他涉及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第八条 县以上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全程参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食

5、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调查处理中,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监察。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加强事故发生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案件。第十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下列工作:(一)对患者和相关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二)对生产和加工可疑食品的现场提出卫生学处理措施的建议,并对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疾病

6、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上述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上述工作需要,可以开展相关检验检测,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所需样本,没有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可以采用科学、公认的有关检验检测方法。第三章 管 辖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普通食品安全事故,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一)可能构成级及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三)涉及其他行政区的事故;(四)其他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

7、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一)发生在本行政区的级、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涉及本行政区内两个以上县区的事故;(三)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指定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四)本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普通食品安全事故;(五)其他需要设区的市级卫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一)发生在本行政区的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涉及本辖区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的事故;(三)本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级以下事故;(四)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部指定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五)其

8、他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做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卫生部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下列食品安全事故:(一) 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 国务院指定或者卫生部认为需要卫生部组织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第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根据事故情况,将本级管辖的危害程度较轻的食品安全事故,交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事故肇事单位、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肇事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

9、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提供涉及病人及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被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第四章 事故报告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告职责:(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

10、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有关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相关信息,应当立即进行核实,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医疗机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报告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信息,对可能属于食品安全事故

11、的,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进行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等级。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初步核定的事故级别,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按照下列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对级、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卫生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级、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二十五条 接到通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地方卫生

12、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导致事故食品的名称、来源和流向;(三)事故简要经过;(四)发病和死亡人数;(五)检验检测、技术分析评估等情况;(六)已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在事故处置和调查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作进展,补报出现的新情况,更正有关报告信息。第五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

13、制措施,妥善保护造成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处置与调查同步,原因调查与责任调查相结合,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调查工作方案,确定各部门调查职责;(二) 指导协调和督办事故调查工作;(三) 审核各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四) 对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起草综合调查报告。有关部

14、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调查组要求承担具体事故调查工作。第三十一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深入分析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健康损害情况;(二)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三)事故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情况,判定事故单位责任;(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单位许可和监管情况,查明事故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五)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事故单位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情况,判定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故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七)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第三十二条 承担具体调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在事故调查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事故单位概况;(二) 导致事故的食品名称、来源、数量、流向;(三)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四) 事故造成的健康损害、死亡情况;(五)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六) 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检测、诊断和鉴定结果;(七)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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