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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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水利部水文局二oo六年八月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保证水文基本资料的准确、可靠,切实加强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以下简称水槽)的行业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并提高对各种流速仪产品的检定/校准工作质量,保证水槽满足正常作业需求,特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是建立在以服务和指导为原则的基础之上。凡从事流速仪检定/校准的水槽机构,均应通过技术鉴定达到相应资质方可开展活动。1.3 本细则是对原水电部流速仪检定水槽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适用于全国水文系统的各种用于转子

2、式流速仪检定/校准的直线静水槽。其它类型或功能的仪器检定/校准水槽等可参照本细则。1.4 水槽的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工作,一般采取周期性鉴定和不定期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控制,具体作业内容包括:水槽装置的检测、工作环境条件评审、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检定/校准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等。1.5水槽的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应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进行。1.6水槽技术鉴定的有效期为五年。通过技术鉴定的水槽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6个月内,向水利部水文局或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提出技术鉴定申请,逾期未办理申请的机构,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信息公示,责令其不得从事流速

3、仪的检定/校准活动。1.7对已取得国家计量认证的水槽机构,可采用相对简化程序,在通过水槽装置的检测及不定期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并取得合格性报告后即通过技术鉴定。其中,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有:a) 检定/校准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正确性;b) 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C) 检定/校准数据处理和计算公式平台与标准规定的一致性;d) 标准流速仪的自校、溯源或试验室间比对资料的完整性。 2 管理机构和检测单位2.1 水利部水文局(以下简称部水文局)是全国水文系统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批准颁发;负责水文系统

4、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的批准、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2.2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是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水槽技术鉴定的检测单位,也是水槽质量监督的具体实施单位;质检中心负责对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进行量值传递与质量检测工作,以及水槽技术鉴定的组织审查、审核、技术管理等工作。2.2.1 质检中心依据水利行业标准SL/T150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检定方法对水槽进行检测、分级等管理。2.2.2 质检中心负责组织宣贯实施细则;制定检测与审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水槽进行检测和审查,汇总申请机构的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

5、申请书)、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检验测试报告和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工作环境条件审查报告等材料,上报部水文局审批。水利部水文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 编:100053电 话:010 - 63202030或63203032传 真:010 - 63203500电 邮: / YLC网 址: www.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11号 邮 编:210012电 话:025- 52891891或52898328、52898333传 真:025-52891891或52898328电 邮: / njwu_网 址: / 开户银行:中国建

6、设银行南京市城南支行银行帐号:320015950360525037163 申请水槽技术鉴定的基本条件从事流速仪检定/校准机构申请水槽技术鉴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营业执照或业务范围应包括流速仪检定/校准的内容; 3.2 具有完整的流速仪检定/校准设施和良好作业环境; 3.3 具备完整的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 3.4 具有满足流速仪检定/校准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3.5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程和相应的安全设施;3.6 流速仪检定/校准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明示的企业标准;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7、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申请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申请书三份; 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授权书复印件三份; 4.1.3 申请机构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 申请机构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见附件1);4.2.2 将申请材料报送质检中心;4.2.3 质检中心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填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质检中心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存档,一份反馈给申请机构,一份上报部水文局(或电子文本)。 5 审检组组成原则5.1 审检组一般由评审小组和检测小组组成。5.2 审检组由

8、质检中心负责组织,并及时报部水文局备案。其中,审检组组长可由部水文局指派或确认。5.3 审检组一般为4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5.4 评审小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4.1 评审小组成员必须能严格遵守水槽技术鉴定相关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2),其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请机构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4.2 评审小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及技术能力的质检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 5.4.3 评审小组组长一般由审检组组长兼任,或由资深质检人员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组长应制定审查计划,并对评审结果负责。5.5 检测小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5.1 检测小组成员必须能严格遵守水槽技术鉴定相

9、关工作人员守则和质检中心的检测人员守则(见附件3),其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请机构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5.2 检测小组成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质检员证及中心上岗证等,才能上岗检测,并对其参加的检测工作质量负责;5.5.3 检测小组组长必须全面掌握水槽检测规范和标准,应具备现场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负责制订检测方案、主编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6 申请机构工作条件评审和水槽装置的检测 6.1 申请机构工作条件评审包括:工作环境条件审查和检定/校准工作人员条件审查6.1.1 依据流速仪检定/校准工作环境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对申请机构的设施和环境、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计量管理、物

10、资管理、技术服务等进行综合检查,按评分表对审查结果评分(见附件4表1-1表1-6)。对工作环境条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申请机构在审检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6.1.2 依据流速仪检定/校准工作人员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对申请机构从事流速仪检定/校准工作人员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机构从事流速仪检定/校准工作人员条件及有关设备操作达不到要求的,申请机构应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6.2 申请机构水槽装置的检测 6.2.1 检测小组应严格按照水利行业标准SL/T150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检定方法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内容及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6.2.2 检测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

11、完成检测任务。检测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正式的水槽检测报告一式三份(水槽检测报告格式见附件6)及原始数据记录表。质检中心对提交的检测报告的内容负责。6.2.3 对申请机构水槽装置的检测结果达不到行业标准SL/T150要求的,将不得颁发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报告。 6.3 审检组的审查和检测活动应覆盖申请机构工作环境条件审查和水槽装置的检测全部要素,按流速仪检定/校准工作环境条件审查办法和流速仪检定/校准工作人员条件审查办法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细则等规定内容进行,并做好记录。审检结束后,填写审查结论表(见附件4表2),由审检组组长签署审查结论。经质检中心审批后生效。6.4 审检组在审检

12、工作结束后,向申请单位报告审检结果,对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申请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6.5 对审检不合格的,自接到审检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请复审检。复审检仍不合格者,自接到复审检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7 材料审定与技术鉴定公示 7.1 质检中心对申请机构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或授权书、检定工作条件审查报告和水槽检测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质检中心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及申请书、营业执照、检定工作条件审查报告和水槽检测报告报部水文局批准、公示及备案。 7.3 通过技术

13、鉴定机构更改注册名称时,应在更名后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或上级批件、更名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原发水槽技术鉴定证书,报质检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并上报部水文局进行批准、备案。 8 检定校准质量监督管理8.1 对通过水槽技术鉴定的机构,自批准之日起,质检中心有权实施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检查。8.2 水槽技术鉴定的机构应在其出具的流速仪检定/校准证书及报告上标明水槽技术鉴定的标记和编号。 8.3 水槽技术鉴定标记和编号方法见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编号方法(见附件9)。 9 申诉申请水槽机构对审检组的审查和检测活动及其结果有异议时,可向质检中心提出复检或向部水文局提出复审。对鉴定报告的发放与

14、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部水文局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请行政诉讼。 10 收费办法 10.1 参照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水槽技术鉴定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资料费和公告费、备案费)、水槽检测费、水槽检审人员差旅费。 10.2 审查费: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的规定收取。10.3 水槽检测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文和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文收取。10.4 水槽审检人员差旅费:水槽审检每次需45人,审检工作时间一般为34天,实际差旅费开支由申证单位据实支付。 11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部水文局发布、解释。附件1: 申请书编号: 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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