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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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性能标准 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还忆及大会决定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或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代表本组织履行通过性能标准和技术细节及其修正案的A.886(21)决议,认识到如果船舶安装有效可行的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就可能避免很多与驾驶台操作有关的海上事故,进一步认识到使用BNWAS系统可以在由于事故、伤病或保安侵害(如海盗和或劫持)而导致值班驾驶员失去工作能力时发出警报,注意到安装该设备的费用相对较低并且是避免航行操作事故的一个有效方法,认识到需要制定相关的BNWASs的性能标准,审议了航行安全分委会在其

2、47届会议上提出的BNWASs性能标准的建议案,1 通过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性能标准建议案,见本决议附件;2 建议各国政府确保在2003年7月1日或以后在船上安装性能标准不低于本决议附件中规定的BNWASs。 附 件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的性能标准建议案 1 范围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旨在监视桥楼活动并发现由于操作者失去工作能力而可能导致的海上事故。该系统监视值班驾驶员(OOW)的意识,如由于任何原因而使OOW失去履行其职责的能力时,该系统将自动向船长或其他有能力的OOW报警。该系统是以系列标示和报警达到这目的的,首先是向OOW提出警告,如果没有得到应答,

3、则将向船长或另一位有能力的OOW报警。此外,BNWAS还可向OOW提供即时求助的呼叫措施。无论何时只要船首航向或航迹控制系统运行,BNWAS就应处于工作状态,但船长禁止时除外。2 参考 IMO A.830(19)决议 报警和指示器规则 IMO MSCCirc.982 桥楼设备和布置的工效学标准指南 IMO A.694(17)决议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所属船用无线电设备和电子助航设备的一般要求 3 定义桥楼驾驶室和桥楼两翼的总称。 4 操作要求 4.1 功能 4.1.1 操作模式 4.1.1.1 BNWAS应包括以下操作模式: . 自动(当此系统没有启动时,只要船首航向或航迹控制

4、系统启动和禁止时,就自动进入运行) 手动接通(持续运行) 手动关闭(任何情况下不再运行) 4.1.2 指示器和报警器的操作顺序 4.1.2.1 旦运行,报警系统应保持312 min(Td)的休眠状态。 4.1.2.2 休眠期结束时,报警系统应启动设在桥楼视觉指示器。 4.1.2.3 如果不复位,BNWAS应在视觉指示器启动15s后,在桥楼加发第级听觉报警。 4.1.2.4 如果不复位,BNWAS应在第1级听觉报警15s后,在替补驾驶员和或船长处所加发第2级远距离听觉报警。 4.1.2.5 如果不复位,BNWAS应在第2级远距离听觉报警90s后,在能够采取纠正措施的其他船员处所加发第3级听觉报警

5、。 4.1.2.6 在除客船以外的船上,可同时在上述处所发出第2或第3级声响报警。如以这种方式发出第2级声响报警,则第3级报警可予免除。4.1.2.7 在更大些的船上,第2级和第3级听觉报警间隔时间可以在安装时设定为最长3min,以使替补驾驶员和或船长有足够的时间抵达桥楼。 4.1.3 复位功能 4.1.3.1 应确保无法在桥楼了望区域以外的地方,通过任何器具、设备或系统启动复位功能或取消任何听觉报警。 4.1.3.2 复位功能应通过单一的操作行动取消视觉指示和所有听觉报警,并启动新的休眠期。如在休眠期尚未结束时实施复位功能,该休眠期应重新开始,以包括自实施复位时刻开始的整个期限。 4.1.3

6、.3 为实施复位功能,OOW需输入单次操作行动指令。可以通过构成BNWAS一个组成部分的复位器具进行这种输入,或可以通过其他能够记录OOW活动和警觉意识的设备在外部输入。 4.1.3.4 任何复位器具的持续实施不应延长休眠期或导致指示和报警的中断。 4.1.4 应急呼叫设备桥楼可设有“应急呼叫”按钮或类似器具,可立即激活第2级和随后的第3级远距离听觉报警。 4.2 精确度报警系统应能在所有环境条件下达到4.1.2所述的时间,精确度误差为5或5s,取较小者。 4.3 保安选择操作模式和休眠期(Td)的器具应予安全保护,以使只有船长才能使用这些控制器具。 4.4 故障、报警和指示 4.4.1 故障

7、如果发现BNWAS或电源出现故障,应有相应显示。并应在中央报警控制板上(如安装)重复这显示。 5 工效学标准 5.1 操作控制 5.1.1 选择BNWAS操作模式的保护措施。 5.1.2 选择BNWAS休眠期的保护措施。 5.1.3 实施“应急呼叫”功能的方法(如BNWAS中有该设备)。 5.1.4 复位器具 只有在桥楼的了望适当和最好在视觉指示附近的位置上才应设有实施复位功能的器具。应能从指挥驾驶位置、驾驶和操纵工作站、监视工作站,以及桥楼两翼易于接近实施复位功能的器具。 5.2 信息提供 5.2.1 操作模式 应向OOW指明设备的操作模式。 5.2.2 视觉指示休眠期结束时启动的视觉指示应

8、采用闪烁形式。.应能在桥楼OOW可能预期所在的任何操作位置上看见该闪烁指示。指示的颜色选择应不妨碍夜间视觉以及需要暗淡光线的操作设备。 5.2.3 第1级桥楼听觉报警视觉指示阶段结束时,桥楼响起的第1级听觉报警应有其自身特点的音调或转调,以提醒而不致惊吓OOW。应能在桥楼OOW可能所在的任何操作位置上都能听见该报警。可使用一个或多个器具实施该功能。音调转调和音量在系统调试中应是可选择的。 5.2.4 第2级和第3级远距离听觉报警桥楼听觉报警阶段结束时,船长、驾驶员和其他能采取正确措施的船员处所响起的远距离听觉报警声应易于辨别,并应显示紧急性。该报警的音量大小应足以在所有这些位置中都能听见并唤醒

9、正在睡觉的人员。6 设计和安装 6.1 一般规定设备应符合IMO A.694(17)、A.813(19)决议及其有关的国际标准、和MSCC.982关于桥楼设备和布置工效学标准指南。 6.2 器具体要求 6.2.1 系统的物理完整性 构成BNWAS的所有设备应能防破坏,以确保船员无法妨碍系统的任何操作。 6.2.2 复位器具 复位器具的设计和安装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除OOW以外的任何方式操作的可能性。复位器具应统设计并应有夜间指示灯光。6.2.3 也可以安装其他复位装置,并允许从其他桥楼设备触发复位功能;该装置应能记录操作者在了望时的活动。 6.3 电源 BNWAS应由船舶的主电源供电。电源故障显示、以及所有应急呼叫设备的元件(如设有),均应由蓄电池供电。 7 接口 7.1 输入 附加复位器具或与桥楼设备连接的设备应可使用输入,这种连接能通过接触、等效电路或系列数据产生复位信号。 7.2 输出桥楼附加视觉指示和听觉报警、以及远距离听觉报警的连接应可使用输出。 IEC出版物60945。 IMO决议A.830(19)。 IEC出版物60945。 IEC出版物6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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