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相关安全法规及企业工伤事故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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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孔周律师团队专辑 本期摘要1、有关安全法规及企业工伤事故的几个问题2、相关案例机械行业相关安全法规及企业工伤事故规避摘要:我国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不断增加,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既包括专门的生产安全法,在其他的部门法中也散落着一些生产安全的条款。包括刑法、行政法、民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另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足以应付安全生产申的安全问题。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实施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在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机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一些法学研究者认为,究其原凶在于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不健全。坚持修改相关立法;另一部分法学学者认

2、为,我国机械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案率较高是因为相关法规实施效果不好。本文认为,不可否认我国涉及机械行业的安全生产领域立法不完善,但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不于法而在于我国的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实施存在严重问题。一、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立法现状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安全法规这些法规或是专门的安全基本法,或是安全行政法规,或散落在其他部门法里。另外,各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一)宪法中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其规定都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对其他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

3、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宪法的这些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从事各项工作的总指导总方针。 (二)刑法中的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款。机械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是严重危机到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故,其影响往往波及面很广 ,社会影响较大。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三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三)民法通则中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民法通则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六种属于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四)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我国安全生产

4、法是一部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的法律,其确立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化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救处理制度。 (五)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还有行政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等。二、我国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的实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这只是较低起点上的阶段性进步,其实施上还存很多问题。本文将国内研究者的观点总结如下:其一,企业投入不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管理;其

5、二,执法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不力;其三,执法力度不够,事故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本文认为,除了这些问题外,以下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第一职工安全意识依然薄弱。“开开心心上班,安安全全回家”,这是很早提出来的口号。表面上机械安全生产很早已经为我国社会所重视,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第二,工会的安全生产权力没有得到落实。主要表现在,工会对劳动合同安全内容缺少监督;企业不依法参伤保险,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没有保障;工会履行群众监督职责得不到贯彻等。三、如何预防和减少企业工伤事故企业在从事生产过程中,由于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序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很多企业难免都会发生工伤事故,据统计,在珠三角有71.8%的企业发

6、生过工伤,仅每年发生在珠三角的断指事故就多达3万宗,而且,事故多集中发生在五金、制造企业。对于因工伤产生的经济补偿,只要不是职工醉酒、自残自杀或故意犯罪产生的,在处理事故时是不会考虑劳动者的过错,也就是工伤事故的发生虽然是因为职工疏忽大意而产生,但企业仍要对工伤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因此,企业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关系到企业能否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也避免职工受到工伤伤害。 1、对职工特别是新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绝大多数工伤事故都是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意识较差造成的。一些新进入企业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对所要从事

7、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操作是十分陌生的,因此,新进入职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显的十分重要。同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行为发生,维护生产秩序。 2、完善科学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企业要想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就必须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对职工要经过培训后方能持证上岗,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3、及时发放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企业对一些特殊岗位的职工,要及时发放手套、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向职工配备这些用品不是一种福利,而是为了保护职

8、工身体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一种预防措施。在向职工发生这些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同时建立相关保管、使用、回收制度,确保劳动保护用品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4、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时应考虑职工身体承受能力。 少数企业在安排生产时,为了赶工期尽早出货,往往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在连续疲劳工作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作为企业要防止因疲劳工作产生工伤。 5、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 企业的生产设备长时间使用可能会产生损坏或老化,及时检测和维护生产设备是可以避免一些事故产生。同时,对生产车间等场所的硬件设施也要进行安全检测,避免不必要事故产生。 6、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

9、减少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 尽管企业采取了预防工伤事故的措施,但仍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为了减少工伤事故对职工个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伤害,降低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企业就应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所谓工伤保险,就是当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对受伤职工时进行经济补偿,这样就分担了企业的经济压力。但企业没有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时,全部费用就要由企业来承担,这样对企业而言就得不偿失了,因此,通过加入工伤保险来分散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十分必要的。企业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可以合理分散工伤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能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生产经营秩序,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7、适当为员工购

10、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 一些企业由于客观情况,例如刚刚进入企业的员工,企业尚未决定是否录用等情况下,无法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也可以分担企业和职工人经济负担。一些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能考虑为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同时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岗位的职工,额外办理商业保险。企业通过上述各项措施的落实,以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工伤事故,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合理分担损失。相关案例案例一 2010年6月24日,孔某因为操作的锣机切割的木料有木结,切割时木料断裂,孔某的左手被切掉2根

11、手指。事后,顺德区劳动局判定孔某为工伤,鉴定级别是6级伤残。但在判定孔某赔偿标准时,却遇到了难题。孔某所在的家具厂是按照最低的工资标准1309元购买的社保,但孔某在该家具厂打工2个月,第1个月收入3566元,第2个月收入3933元,是3759.5元。区劳动局认为,按“基本工资”计算不合理,应按照“按件计酬”来计算,并指出该家具厂“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效果”。最后,区劳动局仲裁孔某按月平均收入,也就是3759.5元的标准获得赔偿。该家具厂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今年月17日、3月6日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昨天,孔先生得到了最终裁决:维持区劳动局仲裁结果,包括停工留薪

12、、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等多项赔付,都按照孔某的月平均收入进行赔偿。 复印件成关键证据。“我的月收入没有工资单,也没有银行证明,收的是现金。当时只拿到一份我工作的计件单,还是复印件;另外就是我工友的一份证词,但他最终也没有到法院来为我当面作证。”孔某说。孔某的代理律师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的苏用和告诉记者,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两份证据,计件单虽然是复印件,而且抬头甚至不是该家具厂的名字,但却可以利用笔迹鉴定,证明是该家具厂管理人员的笔迹;虽然那位工友没有当庭作证,但一份文字书面证言,也具有法律效应。 对于孔某的两份证据,最终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家具厂“有异议却没有提供证据推翻,故本院采纳”,复印件

13、成为关键证据。苏用和说,该案最特殊的地方在于孔某没有工资单,只有一份计件的入库单,且还是复印件,另外就是还有他的工友证词。最终法院就是采信了这两份证据,以最高标准给予孔某赔付。最后法院按孔某的平均月收入3749元,判决他一次性获得赔付22万余元,比之前社保获得的一次性补助18362元足足多了10倍。案例二 今年年初,张某经人介绍来到烟台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前不久,在一次推料作业中,张某不慎从空中坠落受伤致残。由于效益不佳,该建筑公司只承担了张某前期的医疗费1.2万余元,剩余的5000多元医疗费是由张某借同事的钱垫付的。出院后,张某找到单位要求报销医疗费,并落实相关待遇。公司经理承认张某是在工作中

14、受伤的,但强调由于单位没有给他们参加,因此张某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张某不服,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最近,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干预下,该建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张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按规定落实了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条法定的义务。同时,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一条法定的权利,企业不得侵犯。因此,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

15、,为了防止少数企业钻法律空子,以不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案例三 在江苏无锡打工的刘明因得到一次性补偿后辞职,同时又向单位提出待遇,近日在当地法院的下,单位承诺一次性支付小刘5.8万元。 许多职工发生工伤后,认为从单位拿到一次性补偿后,就与单位再无瓜葛,其实不然,职工仍然可在辞职时再次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刘明于2005年5月底到公司上班,与公司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料7月下旬在工作时受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致残等级为九级。2006年5月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工伤处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补偿工伤补助金和工伤期间1.5万元,小刘则继续在公司工作。2008年1月,小刘向公司提出辞职。 之后,小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小刘的申诉。公司不服仲裁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表示,双方已就工伤处理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公司也支付了款项,不应再次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虽然对小刘的工伤补助金和工伤期间的工资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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