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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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二)编号:00-00413900X-S-05-00-00二、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三、办理单位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注:消防设计备案管辖权限(一)支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抽查工作。(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除支队防火监督处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抽查工作。四、办理对象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详见附页)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

2、、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审查。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300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审查。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4条:对本规定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

3、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3、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审改办2

4、0186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报送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即可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六、申请条件办理本事项前应先满足的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七、办理方式(一)登

5、录福建消防信息网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备案抽查(网址:http:/);(二)或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10号消防窗口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八、申请材料(具体申报说明附后)(一)建设单位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审查时,不论建设工程是否被抽中,均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申报表原件; 2、消防设计说明书原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7、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8、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

6、件并签名、注明日期。注:第1、2、6、8项材料由业主提供;第3、4、5、7项材料由部门自行从电子证照库调取打印,如电子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根据便民利民原则,除需提供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外,业主原已提供过的申请材料可不重复提供。)九、办理程序(一)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依法进行备案。(二)确定检查对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规定随机确定检查对象。1、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消防机构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检查; 检查流程如下:项目受理经办人依法进行设计审查将检查结果在互联网

7、公告检查合格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需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复检,复检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2、对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可直接打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凭证,且抽查结果在互联网公告。十、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受理至出具书面检查意见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对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当场办结。对随机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自受理到出具书面检查意见5个工作日办结。十一、收费标准免费十二、联系信息(一)办理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

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10号消防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119(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三)网站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厦门消防网(http:/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抽查申报材料详细说明 1、建设

9、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查申报表原件;说明: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2、消防设计说明书说明:设计说明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公通字200921号)的规定编制,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结构、电气以及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等方面的设计说明;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设备、消

10、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以及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等方面的设计说明。装修工程还应提供装修所在原主体楼层平面图、装修平面图。对于符合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监督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738号)、关于落实省总队优化城市综合体及其他建设工程内设小规模场所消防审批的补充通知(厦公消201791号)减负放行的城市综合体或依法必须实施审核验收的内设建筑面积300(含)以下的场所,其建筑面积按实际装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说明:设计单位的资

11、质等级应与住建部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可承担设计业务范围一致。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说明:对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建筑面积300以下或工程投资额的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不提供该项)。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说明: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设计变更、内装修改变原规划使用功能、增设夹层的工程应提供规划部门明

12、确意见的规划证明文件;所在主体建筑为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可提供产权证。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说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复印件。7、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说明:企业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团体、事业单位的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凭居民身份证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民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应与省住建部门关于公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的通

13、知一致。8、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上述申报材料注意事项:1、上述申请材料(纸质)均一式一份,涉及表格及范文均可在”厦门消防网”下载。2、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请携带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指的是申报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在上述每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申请人为个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签字盖手印并签注日期。3、建设单位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4、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1)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2)改变建设规模(如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层高等);(3)改变建筑设计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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