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森林防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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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依法治火,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野外违规用火、火灾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依法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野外违规用火、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的重要性森林防火工作是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森林生态安全。现有法律法规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肇事者在责任追究有充分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火灾肇事者

2、没有依法追究责任或追究不到位,造成野外违规用火屡禁不止,森林火灾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威胁。因此,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从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高度出发,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二、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各地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炼山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和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发

3、生森林火灾。精神病患者进入林区的,应由其监护人实行监护;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难以确定的,由当地镇(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其带离林区,防止其行为不当引起火灾。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健全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件如实立案,不隐瞒、不包庇、不纵容。查处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要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下,按以下规定由乡(镇)政府和森林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一)对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林业行政案件,由县级林业

4、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查处。(二)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的情况下,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决定、命令,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响应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包括:禁止野外用火,严禁炼山等禁令、通告、通知、公开信等。(三)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1.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各级森林公安应当迅速组织专门力量侦查破案,并实行办案责任制,明确案件主办人。当森林公安警力不足时,地方公安应当派出警力,支援森林公安

5、工作。2.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属地管理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天内组织技术力量对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以利于办案部门对案件定性查办。(四)对在非特别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受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对森林火灾行政案件,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因森林火灾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森林、林木和其他财产损失的

6、,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时,应当指引、协助受害人依法依规进行赔偿请求,释明要求提起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森林公安机关在对森林火案件刑事立案侦查时,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各种证据且应一并查清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线索,同时向被侵害人释明要求提起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五、建立完善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执法保障机制建立完善案件督查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各类

7、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和损害赔偿,有力震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一)建立完善案件督查机制。加强对案件的跟踪管理,建立案件督办、通报反馈制度。通过对案件线索、立(销)案控管、大要案登记、督办、核查、通报等措施,逐级落实执法责任制。杜绝有案不查、查而不结、随意销案,实现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的提质提速。(二)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追究机制。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野外用火屡禁不止、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不力的,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督促纠正整改到位。1.乡(镇)人民政府对森林火灾行政案件查处、打击不力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县(市、区)委、纪检监察部门对

8、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2.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案件出警不及时,立而不侦、不破不立或者办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影响案件办理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成立调查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问责。3.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有瞒报、迟报、谎报火灾情况的,执行命令不坚决、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对县(市、区)林业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三)建立案件办理指导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案件执法活动中重点、疑难问题的研究,分析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工作措施和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指导;要及时收集、整合、传递执法信息,为执法一线服务;及时总结和提炼执法办案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指导机制,切实提高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水平,有效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15年6月 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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