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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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工作,降低企业信息化投入成本,调动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服务的积极性,根据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天津市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推动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为引导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以发放“云惠券”的方式通过财政资金对工业企业购买云服务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50%。“云惠券”作为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凭证,按照“资金总额控制、鼓励先试先行”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2、的原则,建立 “平台降一点、政府补一点、企业出一点” 联合激励机制,鼓励平台服务商采取优惠折扣、云代金券等各种形式促进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第四条 各区要结合财政预算安排和区域发展实际,加大相关资金统筹力度,安排对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的资金补贴。第二章 “云惠券”使用、申领和兑付第五条 “云惠券”是政府为引导、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通过财政资金对企业购买入选天津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商目录的平台服务商的服务给予一定补贴。第六条 “云惠券”的管理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普惠公平、专款专用原则,实行记名发放、登

3、记使用和备案管理,不得转让、买卖、赠送。第七条 “云惠券”发放对象是在天津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企业需正常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优先面向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及市级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发放。第八条 “云惠券”实行统一平台管理,采取事前申请登记备案、使用过程记录、事后核实补助办法,提供服务的平台服务商、申请“云惠券”的企业均要在“天津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云惠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实行网上申请、自动生成、集中兑付。第九条 申领企业通过“天津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进

4、行注册,经所在地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注册信息等进行审核后成为用户会员,即获得申领“云惠券”资格。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平台上公布全市统一的纳入奖补的应用服务目录、“云惠券”补贴比例和限额、天津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商目录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平台上公布本区的支持政策,平台服务商要在平台上发布具体的优惠信息。“云惠券”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向平台服务商购买服务的合同和财政补助比例计算确定额度后,自动生成“云惠券”。云服务商按合同提供服务,收取云服务费,并依据用户会员取得的“云惠券”额度,相应抵减费用。如合同未能履行,“云惠券”即终止有效。第十一条 对“云惠券”申领企业实行

5、公示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已申领“云惠券”企业在“天津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上统一予以公示。第十二条 “云惠券”的使用额度以单个企业上云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的合同金额为基数计算。企业购买基础设施与基础管理服务资源,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15%;企业购买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服务和产品/设备上云服务,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个企业政策有效期内补贴累计总额上限不超过5万元。第十三条 积极引导进入天津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商目录的企业,降低我市企业按需使用平台资源及云化软件费用,在现有产品、服务价格基础上给予企业不低于20%的整体优惠,部分

6、服务可为企业提供至少3个月的免费体验期。第十四条 “云惠券”由平台服务商每半年按照有关要求和流程统一申请兑现,经第三方机构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审核并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对云服务商提供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应扣减“云惠券”兑付金额。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云惠券”的申领、使用、监督、兑现程序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工业“企业上云”评价标准,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上云”的过程进行量化和科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补贴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企业和云服务商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申领、

7、使用、兑现“云惠券”,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要求将平台服务情况数据实时上报“天津市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一经发现企业和云服务商伪造虚假业务、虚报“云惠券”数额、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取消其申领和服务资格,并列入市级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第三章 资金监管及附则第十七条 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同一项目已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申报财政补贴支持。第十八条 财政支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相关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对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 已出台企业“上云上平台”财政补助政策的区域,应参考本实施细则要求,尽快完成过渡和衔接。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市财政局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另行制定或延长本细则的有效期。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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