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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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勘察、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住房保障、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参与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贯彻落实。 (二)负责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负责了解全区的发展设想和建设意向,并提供土地和规划的指导和服务;推进落实与功能规划推介相关的招商引资,并配合开展重大项目落户中与功能规划相关的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储备、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实

2、施土地用途管制。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的规划协调工作。 (五)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审查;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 (七)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

3、约土地利用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负责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负责对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负责留用地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 (八)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总体工作方案,拟订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负责统筹并组织实施全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负责城市更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组织

4、审核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指导、协调、监督各镇、街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监督和考核。 (九)负责核发除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除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按照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房地产权地籍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住房统计和动态监测;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各类城建档案及不动产登记簿归集建档利用工作。 (十一)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负责房地产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

5、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

6、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四)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组织推广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工作规划、计划;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土地测绘、房屋测绘、地籍测绘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工作,负责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十六)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业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

7、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监测、调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以及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开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十七)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房屋、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房屋、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机构编制、人事、党建、纪检监察、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议案提案办理、政务信息、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信访、机关财

8、务和资产管理、新闻宣传、编志、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各类城建档案及不动产登记簿归集建档利用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信息的收集和汇总管理;负责信息化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审批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参与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政策,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

9、法制工作,负责具体承办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业务工作督办;负责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负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三)土地利用与耕地保护处(城市更新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储备、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及其有形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有建设用地

10、使用权公开出让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协助办理对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并负责批后实施工作;协助办理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土地供后监管工作;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留用地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总体工作方案,拟订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负责统筹并组织实施全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负责城市更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组织编制

11、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组织审核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指导、协调、监督各镇、街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监督和考核。 (四)不动产登记处(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处)。按照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房地产权地籍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住房统计和动态监测;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负责房地产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并负责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和维

12、护(含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核和监管工作;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协助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许可并负责后续监督

13、管理;组织推广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工作;负责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工作规划、计划,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土地测绘、房屋测绘、地籍测绘等工作;负责测绘标志及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负责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五)用地与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内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

14、管理工作;参与辖区内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的规划协调工作;协助办理除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方案审查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协助办理除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配合提供对除跨区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处(景观规划处)。负责除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提供对除跨区以外的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协助办理除跨区

15、建设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广场、建筑小品等景观规划管理;参与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七)村镇规划管理处(名城保护处)。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审查;参与研究新农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协助起草村镇规划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标准;配合提供对村庄规划范围内除跨区以外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指导其他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

16、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以外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协助办理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方案的初审;协助办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中历史文化保护方案的审核;组织编制和初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保护规划;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申报认定和公布工作。(八)执法监察大队(地质矿产管理处)。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房屋、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房屋、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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