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锦劳务社保代理合同-韶关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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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协议协议编号:PJ130905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法人代表: 乙 方:广州培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东横路3号设计大厦19A06房 法人代表:林结珊 020-66686810 15989050521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则,按照国家、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特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事宜,签订如下合作协议:1 合作基本条件1.1 甲乙双方需保证均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本协议约定,诚信守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不履行义务或不具备合法资质而给对方造

2、成损失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2 本协议所称“委托人员”是指与甲方签订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甲方工作的人员。乙方仅是按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承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乙方在代理过程中所有涉及的委托人员劳动关系均属于甲方,委托人员的劳动权益、雇主责任、雇主连带责任均由甲方作为劳动关系主体承担,乙方与委托人员之间不产生任何劳动关系及雇佣责任。2 合作内容:2.1 经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内容有:1) 代为办理委托人员社会保险申报手续;2) 当委托人员发生工伤、意外、生育、医疗(委托申报险种涉及的范围内)等情形时,依据劳动保障事务申报地政策代为申报待遇理赔手续。3) 当委托人

3、员有需要时代为办理代理项目所涉及的转移、变更、封存手续。2.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代理城市为:广东省韶关市,费用明细见附表。当甲方需要新增代理城市时,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3 协议期限3.1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 月 日起至2015年 月 日止,有效期 贰 年。3.2 本协议到期后若服务仍在履行,则本协议顺延至新的协议签订止,除非经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而终止。但协议的顺延或终止不影响已生效服务项目的履行及相关付款约定的效力。4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每月按时以书面形式将委托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交至乙方。4.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

4、、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督促委托人员向乙方提供个人资料);否则因甲方或委托人员延迟向乙方提交代理资料而造成代办事项贻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4.3 甲方负责在委托人员产生待遇申报情形时及时通知乙方(工伤事故在事故发生的12小时内,怀孕事件在怀孕的三个月内,生育待遇理赔在生育后的一个月内),便于乙方及时办理后续待遇理赔申报事宜,否则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待遇理赔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4.4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5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责任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委托人员名单和资料后及时与甲方进行费用明细的确认。5.2 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代办劳动保障事务手续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及时与甲方进行信

5、息资料的交换、传递工作,因乙方怠于告知或信息交换不及而导致委托人员待遇理赔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5.3 乙方应根据甲方及委托人员提供的有效资料对甲方委托的事项进行业务操作,因乙方失误未能及时、正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6 费用结算标准及流程6.1 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服务费为:按¥45元/人/月收取,当月代理服务人数支付。6.2 甲方确认,委托乙方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社保首次投保期为:广东省韶关市为:2013年 月。由甲乙双方于2013年 月 日前确认首次申报名单及费用(含代理服务费),确认后,甲方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确认收到甲方支

6、付的费用后办理首次投保手续。6.3 在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于每月5号前确认当月社保(其中清远市为次月)申报名单及费用,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名单办理申报手续,并于申报成功的次月向甲方提供实参台账。6.4 协议履行期间的费用结算流程为:1) 每月5号前,甲方以书面形式将当月委托人员名单及资料提交至乙方;2)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委托人员名单及资料后,于每月1号前核算代理总费用明细(含代理费及代理服务费)并提供至甲方审核确认;3) 甲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甲方逾期未审核确认的,乙方有权暂停协议项下服务;4) 甲方审核确认后,应于每月10日前将应付费用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逾期未付费的,乙方没

7、有为甲方垫款的义务,乙方有权停止协议项下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5)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向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并在_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费用发票,发票的项目为:代理服务费、代理社保费。6.5 本协议所列费用结算时间若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6.6 合作期间,若甲方提出补缴(社保或公积金)服务,均按照¥45元/人/月的标准收取补缴代理服务费。若提出协议外其它服务,双方另行补充约定。6.7 合作期间,若遇政府部门进行缴费标准调整,乙方应在获知政府公布新标准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按新标准支付费用于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协议项下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6.8 因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而产生的第三方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工本费、鉴定费、用工调配费、残疾人保障金、补缴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甲方对产生的第三方收费支付义务不以合同终止而消失,由甲方根据实际费用标准支付于乙方,乙方保留永久追索权。6.9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开户名称:广州培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广州银行东莞庄支行 账号: 800224612808012 7 违约责任7.1 本协议自签订日起正式生效,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该项目无法进行或无法达到相关约定的,视为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违约方就损失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根据守约方实际

9、产生费用的有效发票或相关证明,赔偿相关费用。7.2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若甲方未能按时付费造成乙方垫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需按应付费用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付费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按上述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及按延迟支付费用总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7.3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提前45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后可以解除本协议。未提前45日书面通知并经对方同意即解除协议的,应按照解除协议前六个月的平均服务费的三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 其他事项8.1 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若当地政策规定需凭

10、委托人员劳动协议或在乙方名下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则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的名下进行相关手续办理,但不视为乙方与委托人员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乙方与委托人员之间不产生任何劳动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因乙方办理劳动用工而涉及的任何政策性收费由甲方承担。8.2 双方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配合政府执法部门公务必需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双方应尽其一切努力防止第三方窃取保密信息。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对受损失方均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

11、协议的到期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8.3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因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造成本协议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如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导致本协议下的服务内容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双方皆有权提出终止,并无须承担法律和违约责任。8.4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费用结算,均只能使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若有变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加盖公章)形式通知对方。否则需承担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8.5 本协议

12、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本协议附件。甲乙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或补充本协议内容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达成一致的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6 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工作,并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通知对方。一方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如有变化时,应将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对方。8.7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8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附件系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韶关市社保明细表甲 方: (公章) 乙 方:(公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附件: 韶关市社保明细表险种缴费基数单位个人共缴费(元)费率缴费(元)费率缴费(元)工伤保险2006.000.5%10.03-10.03合计-10.03-10.03(此页内容结束)4PJ201209RQ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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